存倉秋糧一項。
每年額徵十五萬餘石。
充各營兵食等用。
自康熙年間至今。
計節年支剩。
現存六十萬石有奇。
加軍務餘米二十六萬石零。
共現存米八十六萬石零。
前以邊地理宜備貯。
題準留米七十五萬石。
合常平額米二十五萬石。
共計百萬。
其酌減十一萬餘石。
并現存粜剩十三年秋糧餘米二萬餘石。
均非他省采買加貯者比。
黔省跬步皆山。
艱于撥運。
若照舊存。
必緻黴變。
請仍于青黃不接時。
陸續出粜等語。
自應如所奏。
惟該省産米本少。
雖餘米應粜。
亦應俟昂貴時。
藉平市價。
又稱、古州存倉。
有酌減米五千八百十四石零。
苗薮多食雜糧。
難以出粜。
請将應撥粵米兵饷内。
如數減運。
即以此項湊支等語。
查古州産米無多。
是以撥運粵米充饷。
今以溢額抵補。
亦屬通融之法。
應令酌量本年秋成分數。
如果豐收。
即将粵米減運辦理。
從之。
○兵部議覆湖北布政使嚴瑞龍奏稱、在京内務府八旗等衙門。
咨外省督撫事件。
悉系清文。
督撫接到。
必須譯漢轉行。
向有筆帖式、及理事廳省分。
即可随到随譯。
否則每交所屬滿員譯漢。
所屬不能必在同城。
外府距省遠近不等。
非獨往返耽延。
倘事關機密。
難保必無洩漏舛錯。
湖北省督撫等衙門。
俱無筆帖式。
同城亦無理事廳員。
凡奉到清字咨文。
必發荊州府理事同知。
或将軍衙門筆帖式。
譯出轉行。
荊州距省七百裡。
往返延誤。
實多未便。
若請添筆帖式。
又于定例有礙。
請敕部行知在京八旗等衙門。
如有徑行外省督撫事件。
照咨部轉行例。
即由該衙門清漢兼行。
應如所請。
嗣後内務府等衙門。
并八旗滿蒙旗分。
于徑行外省事件。
俱交各處筆帖式譯漢兼行。
從之。
○補行乾隆十三年分大計、江蘇及兩淮鹽務、卓異官五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安徽、卓異官六員。
不謹官四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山東及河道、卓異官六員。
不謹官三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山西、卓異官五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十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廣東、卓異官五員。
不謹官五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緩長蘆滄州、鹽山、慶雲、海豐、四州縣。
興國、富國、海豐、豐财、嚴鎮、五場。
乾隆十四年分、水災竈丁額賦。
并赈恤如例。
○是日。
駐跸法華村大營。
○壬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
上年直隸各屬豐收。
間有被水被雹偏災。
如薊州、天津、津軍廳、青縣、靜海、鹽山、慶雲、宣化、懷安、九處。
俱已照例赈恤。
其永清、正定、邢台、永年、邯鄲、成安、肥鄉、龍門、八處。
均系一隅偏災。
因連歲有秋。
糧價平減。
無需給赈。
亦經照例蠲緩。
今朕巡幸五台。
經過直隸地方。
已蠲免錢糧十分之三。
其偏災州縣。
同在一省。
亦應共沐恩膏。
着該督詳悉查明。
應如何加恩之處。
酌拟分數。
奏聞請旨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
前曾降旨各省督撫。
将該省積欠。
平日留心經理。
于每年歲底。
将已完未完數目。
分晰奏聞。
此乃為曆年所有官侵吏蝕應追各款。
及頑戶抗糧催徵不完者而言。
今據各省奏到。
多将因災緩徵等項。
一并開入未完數内。
當屬誤會前旨。
夫官侵吏蝕。
本應按限嚴追。
頑戶抗糧。
雖在豐收。
有心拖欠。
實乃莠民蠹政。
而地方官往往因循瞻徇。
以緻逋負累累。
愈積愈重。
此向來锢習。
該督撫所當留心督率各該地方官。
設法清厘。
無令任其懸積。
至因偏災緩帶之項。
自有年限。
其未完乃分所當然。
地方官亦無經徵之責。
今一并開入未完數内。
轉為牽混。
而催科不力之員。
因得藉以藏拙。
非剔除宿弊之道。
着将此旨通行傳谕。
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寄令知之。
○又谕。
朕省方駐跸之所。
扈從人等、所需米糧柴草。
地方官招集貿易人、豫先運備。
以便臨時買用。
又恐市價昂貴。
複官為備辦。
以平市價。
原系意美法良。
但現在山西。
每人給以價票。
驗票發賣。
以緻諸弊叢生。
或有以一人而兼領數人之票者。
或有不肖之徒。
多取官票。
而賤買貴賣。
從中射利者。
殊于随從人等無益。
現在已令停止。
嗣後如遇巡幸。
凡扈從官兵需用之物。
該地方官但招集商人。
并官為運備。
以期貨物充裕。
市價公平。
不必發票。
來年巡幸江浙。
即着照此例行。
可一并傳谕該督撫知之。
○又谕。
據湖北巡撫唐綏祖奏稱、漢陽縣知縣陳琪。
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