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亥。
谕曰、順天鄉試房考。
定例分經校閱。
遵行已久。
近有人奏稱、欲除内簾尋查關節之弊。
請将房考隻分房數。
不分某經某房者。
查舊例、房考校閱試卷。
原不分經。
後因内簾收掌官、有先将紅号關通。
臨期分遞某房考校閱之弊。
因掣簽分經以限制之。
是分經原以除弊。
不必再為更改。
惟是一經之中。
用房考數員。
内有籍系同省者。
平居素為習熟。
入簾時彼此相通。
易于照應。
朕意不若于定例之中。
稍示變通之法。
嗣後房考入闱。
仍着照舊掣簽分經。
其一經之内。
房考有籍系同省者。
令主考官臨時酌量對調。
閱看他經。
亦或厘剔弊端之一道。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副都統銜紀山來京。
問伊藏内之事。
大約與從前所奏略同。
但雲珠爾默特那木紮勒、秉性暴虐。
衆心怨怒。
若不改悔。
恐不免謀害等語。
前紀山在彼辦事。
用意太過。
緻伊等生疑。
可寄信傅清、拉布敦等、諸事以誠實示之。
安詳辦理。
不必訪問伊等之事。
免生疑慮。
再從前拉布敦更換紀山時。
聞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業已生疑。
所有派副都統銜班第更換拉布敦之旨。
暫不必宣布。
俟稍緩再行更換。
至殊爾默特那木紮勒回藏後。
情形若何。
令其詳悉奏聞。
○甲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侍早晚膳。
禦長春仙館。
至戊辰皆如之。
○谕、前經降旨。
張廷玉所受恩賜物件。
俱着追繳。
是以令内務府總管德保、前往伊在京賜第内查看。
原令将賞賜物件及官房收回。
乃并将伊家私有之物。
概行查辦。
殊屬錯誤。
着将禦賜物件收回。
此外查過物件。
俱着給還伊家。
至護國寺并蠶池口住房。
俱屬恩賜官房。
但蠶池口住房。
系聖祖仁皇帝賜伊父原任大學士張英者。
仍加恩聽伊子孫居住。
其護國寺恩賜官房。
自應收回。
着将此房賞給大學士史贻直居住。
其查出現存一萬五千餘銀。
着交貯内務府庫内。
伊有應代朱荃賠交贖罪官項。
着于數内扣抵。
○又谕曰、周紹儒身獲罪譴。
發往軍台。
自應實心效力。
以贖前愆。
乃伊在台安坐。
全無出力之處。
伊身系旗人。
豈應出此。
殊屬不堪。
着發往拉林阿勒楚喀地方、種地贖罪。
所有伊坐台之缺。
該部照例派員更換。
○以浙江象山協副将常岱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乙醜。
谕、據船廠副都統松阿裡奏稱、今年六七兩月。
船廠地方陰雨連綿。
江水漲溢。
該處城内城外旗民房舍田畝。
以及倉糧。
俱被水淹。
人亦間有被傷者。
朕聞之深為轸念。
恐被災之後。
糧價騰貴。
或緻乏食。
着照松阿裡所請。
将被災乏食旗人、于彼處倉儲内。
先借給三月口糧。
民人、着動用該同知所管倉糧。
按照人口、散給一月。
有應行借給者。
亦準其借給。
仍交松阿裡、立柱、辦理。
此外有應接續散給之處。
作何籌辦。
方令不緻失所。
并将被傷人數。
漂沒房間地畝數目。
一面即行詳查。
應如何悉心籌畫。
妥協辦理之處。
着速行具奏。
○禮部議覆、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稱、緬甸初次奉表稱臣納貢。
應準其來京。
從之。
○丙寅。
谕、前經太仆寺奏明。
所有牧場馬匹。
請派副都統一員。
會同太仆寺堂官挑選。
于九月内趕赴京師。
以備明年需用。
今據熊學鵬等奏稱、滿少卿阿布納、業經奉派随往河南。
滿卿世貴、奉差前往養息牧等處。
所有漢卿漢少卿職名。
恭候欽點一員前往。
抑或令滿卿世貴、于辦理養息牧等處事竣。
由彼處即到牧場。
會同辦理等語。
國家建官分職。
滿漢從無歧視。
其急公亦當一緻。
太仆寺雖有查馬但派滿堂之例。
此亦相沿陋習。
未必不出于漢堂之規避也。
況世貴現在奉差養息牧。
該衙門既以漢堂官名簽請點。
自應候旨派往。
乃又稱世貴八月内竣事。
仍赴牧場。
豈太仆寺事務。
必系滿員專責。
而漢堂官即不在應派之列。
其進呈名簽。
苐屬虛文塞責耶。
熊學鵬身為冏寺正卿。
前日越殂渎陳。
所言又非裨益政務之實。
不過沽名為己。
朕已寬宥。
今于本身責任之事。
乃并無急公之意。
言特兩端。
心存規避。
視出差勞苦之事。
若非漢員所應辦者。
于奉職鞠躬之義謂何。
熊學鵬、交部嚴察議奏。
衛廷璞、随同陳奏。
着一并察議。
此差即派熊學鵬前往。
會同副都統普慶辦理。
○貸江蘇銅山、沛縣、砀山、三縣雹災饑民。
并緩徵本年額賦。
○丁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據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奏稱、六月二十七日。
清河縣運河北岸豆班集堤工漫溢。
當即進埽搶築。
堵塞漫口。
計壩工長五十丈。
于七月十六日合龍等語。
此番伏水異漲。
較甚往年。
該督等董率文武河員。
儹備工料。
晝夜搶築。
合龍順捷。
工程穩固。
漫水消涸。
共慶安瀾。
甚屬可嘉。
所有在堵工築人員。
俱着查明交部議叙。
○山東巡撫準泰疏報、東平、聊城、等縣開墾乾隆十三年分旱田、三頃有奇。
○戊辰。
谕、叔恂郡王年老。
着賜金黃色紗蟒袍。
并許嗣後即服用金黃色。
○赈恤浙江淳安縣水災饑民。
分别蠲緩新舊額賦。
○己巳。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壽康宮問皇太後安。
○谕、前經降旨、于南漕尾幫未交倉糧數内。
截留千萬石。
貯天津北倉備用。
今據該督方觀承摺奏。
尚有應行平粜。
及酌借耔種口糧之處。
着再截留漕糧十萬石。
一并存貯。
務使撥用寬裕。
緩急有資。
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天津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