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奉命前往山東。
祭告曲阜。
沿途見新城、雄縣等處。
被淹涸出地畝。
種麥尚少。
至德州、東平、兖州等處。
隴麥亦未全種等語。
此摺着鈔寄準泰閱看。
令其查明德州等處、麥未全種緣由。
并吳應枚摺有應照依辦理之處。
即行查辦。
仍具摺覆奏。
再朕巡幸河南。
所過地方。
有已種秋麥者。
有未經播種者。
或系惰農不勤耕作。
或因土宜未便全種麥苗。
俱未可定。
此摺着一并鈔寄詢問鄂容安。
令其詳悉據實奏聞。
尋準泰奏、東省秋麥。
葉種十分之七。
餘留種棉花、春麥、高粱。
緣瘠區布種秋麥。
經寒則麥苗拳縮。
沙瘠高阜。
止可植種早谷。
此實随地制宜之理。
報聞。
鄂容安奏、豫省田地。
除本系留種秋禾、尚未耕耨外。
早麥已見青蔥。
晚麥現因缺雨。
出土稀少。
得旨。
豫省今冬頗旱。
一切應留意。
據實奏報辦理。
不可稍存粉飾之見也。
○軍機大臣等議覆、雲貴總督碩色覆奏稱、大學士張允随所奏沙侬出界一條。
臣遵旨查交趾保樂等處。
近因被交匪蹂踐。
野無人煙。
廣南沙侬夷人出交。
無利可圖。
是以尚無越境滋事之處。
臣現饬廣南府方廷英親往查閱。
并于口隘徑路。
掘壕樹栅。
以杜偷越等語。
是所辦已為盡善。
但務宜實力稽查。
如有偷越。
即将官弁參處。
又稱、銀廠一條。
查茂隆課長吳尚賢。
頗能壓服衆心。
課饷無誤。
惟查上年礦徒滋事。
經原任迤西道朱鳳英谕令誘擒。
而吳尚賢即帶領廠練往拏。
殊屬孟浪膽大。
臣已嚴饬。
并令其自舉可以管廠之人協辦。
俟其人勝任。
即令接管。
倘不得其人。
吳尚賢從此謹慎。
或仍聽暫管。
或再令選報等語。
查此等人久居外域。
終恐生事。
應令該督酌量妥辦。
不得因循遷就。
從之。
○兵部議覆、黑龍江将軍傅爾丹請核減完結事件限期一疏。
查近經大學士公傅恒等、将各省督撫事件。
俱議核減。
折中定限。
黑龍江限期。
通行在案。
毋庸另議。
其甯古塔将軍原定限期、與黑龍江一例。
至盛京将軍所轄。
有開原等十四城。
地方達闊。
與各省駐防、僅駐一城者懸殊。
請照黑龍江将軍新定限期辦理。
再查各處駐防。
應遵乾隆七年議定、照在京旗務限期辦理。
毋庸再減。
其承追承緝等件。
應照該省督撫定限辦理。
至各省提鎮。
雖向照督撫限期。
其承辦事件。
亦應查照現定之例。
參酌核定。
臣等請将酌定将軍、提、鎮、限期條款。
分晰定議。
一、欽部事件。
各省督撫、以文到日限四月具題。
承辦官違限不結、查參。
提鎮等仿照辦理。
一、提鎮通行事件限期。
亦照督撫例酌定。
專行一營者、限兩月。
通行各營、易結者、限四月。
難結者、展限兩月。
不需各營查議、本标将領可核定聲覆者、限兩月。
一、承緝各項。
照文職例。
盜犯均限四月。
無名兇犯限六月。
叛逆人犯、将原定三年之限。
減一年。
一、承緝承修承造等項。
依文職俱于初參限滿日、接扣二參限期。
不得以部覆到日起限。
一、苗疆展限。
請嗣後四川、甘肅、廣東、三省。
及福建之台灣。
俱照各督撫奏定限期辦理。
其廣西、湖南、二省。
應展不應展之處。
亦照該督撫限定州縣、按照營汛坐落地方。
分晰辦理。
加展地方。
不準再扣道裡日期。
從之。
○調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德保、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散秩大臣英泰、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撫恤安徽省壽州、宿州、鳳陽、臨淮、懷遠、定遠、虹縣、靈璧、鳳台、颍上、霍邱、蒙城、泗州、五河、盱眙、滁州、全椒、和州、含山、阜陽、亳州、銅陵等二十二州縣、及長淮、鳳陽、滁州等三衛、本年分水災饑民。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喀喇河屯民朱永昌妻賀氏。
守正捐軀之福建福清縣烈女陳氏。
○是日。
駐跸正定府行宮。
翼日如之。
○癸巳。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直隸總督等官宴。
○甲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摺奏、台灣所屬各廳縣、及漳州府屬之龍溪、海澄、南靖、诏安等四縣。
于六月八月間。
猝被風雨。
溪水盛漲。
田園房屋。
均有沖塌。
人口亦有損傷。
金、廈、台、澎等處。
連起飓風。
船隻多被漂擊等語。
着該撫潘思榘、詳勘被災情形。
就近督率該地方官實力撫綏。
毋緻失所。
其地畝應免錢糧。
房舍應給價值。
及酌借耔種、修理船隻各事宜。
一面查明奏聞。
一同面照例辦理。
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吏部議覆、廣西巡撫舒辂疏稱、拟選教職人員。
如臨選不到。
即行扣除。
以其次應選之人拟補。
歸于原選月分積缺。
經前署撫臣鄂昌奏準在案。
此項拟選人員。
距省遠近不一。
如在近省州縣。
于原選月内查覆不到。
自可照例辦理。
若窎遠州縣。
文行往返。
二三月方能覆到。
則下月所出之缺。
已照例其次之人、按月挨次拟選。
若再将扣除之缺、仍歸原選月分。
以本項其次之人拟補。
勢必将下月已選之人。
遞行那移改選。
實屬窒礙難行。
請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