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為數太少。
亦屬難行。
前見尹繼善所定交易之數。
較之上次。
未及其半。
伊等曆年已加增至數倍。
何能強之驟減。
朕即料其未能奉行。
昨召見夷使。
果稱總督曾有字來。
原非奉旨事理。
未便遵行等語。
觀此、則其不能遵奉可知。
朕今谕該台吉。
肅州交易。
以十三年來數為準。
來使交易。
以尼瑪來數為準。
不得出此範圍。
可寄知尹繼善。
令其遵照辦理。
在此數内者。
許其交易。
多者駁令帶回。
總在不離大數。
貨物内此多彼少。
許其折算相當。
如此則伊等不至受苦。
其心自平。
而後來亦有節制矣。
○又谕曰。
福建巡撫潘思榘、條奏承追虧空。
請定章程。
以杜隐匿規避一摺。
刑部定議覆奏。
俱照該撫所請。
嚴定條例。
以重考成。
此所謂似是而非。
實不協于政體也。
向來侵盜貪婪。
限滿之後。
不過永遠監追。
希圖遇赦。
久而終得幸免。
以緻貪吏公然視國帑為私藏。
或任意花銷。
或暗侵肥橐。
其不肖之甚者。
竟有甯置身于圜扉。
潛為子孫之計。
此實官邪所必儆。
國法所難容。
若不加痛懲。
則入心壞而吏治黩。
于國是大有關系。
是以降旨宣示。
至再至三。
凡系侵貪之案。
限滿不能完贓者。
必抵于法。
乃辟以止辟之意也。
然嚴令已申。
分賠着追例。
亦向有明文。
惟在執法者實力奉行。
則凡有人心者。
必知侵蝕不但不能肥己。
适足以殺其軀。
而并喪其所有。
愚者之所不為。
即貪黩成性。
下愚不移。
甯以身徇。
此亦百中之一。
而明正其罪。
用肅刑章。
法如是足矣。
若又因此蔓延于衆。
亦但覺其繁苛耳。
即如從前律例所載。
何嘗不責令分賠。
而舊習相蒙。
侵那屢見。
可知法立而不能行。
雖嚴設科條。
何裨政體。
朕惟因時立制。
弊去太甚。
而令在必行。
初非以空文為治具。
倘更波及他人。
于奸貪之吏。
轉開脫卸之端。
更屬無謂。
潘思榘此奏。
亦因朕近年辦理侵貪之案。
不容寬假。
遂以此為揣摩。
該部自應持平酌議。
務崇政體。
乃有意迎合。
即為準行。
是不知朕之經理庶務。
寬嚴期于協中。
從不存畸輕畸重之成見。
揣摩迎合。
舉無所容也。
此摺無庸議。
着發還。
并谕中外知之。
○是日禦舟駐跸塘栖。
○是月。
江蘇布政使永甯奏報、遵旨往督淮、徐、海、三府州屬展赈情形。
并清河縣開赈日期。
得旨。
覽。
此非他處可比。
朕回銮所目睹之處。
稍有未協。
惟汝是問。
且汝此次大不如在直隸。
汝其慎之。
○又奏、前赴桃源、督該縣設廠散赈訖。
現至宿遷。
該縣地方遼闊。
災重口多。
應于适中之順河集等處。
分設七廠。
派員開放。
逐廠親查。
至邳州、睢甯、海州、沐陽、安東、等州縣。
相距窎遠。
俱飛行該州縣等。
先行開赈。
俟宿遷赈務就緒。
親往覆查。
得旨。
知道了。
又批。
似此仍不過就回銮朕所親見之處。
細加粉飾耳。
其窮鄉僻壞。
汝能保朕不差人往察乎。
若有向隅。
汝罪不貸。
慎之。
○江西巡撫舒辂、奏報到任情形。
得旨。
一切徐徐實力為之。
若因新到任。
即有一番整理。
是尚非出于誠心。
亦難保日久之不懈也。
○湖廣提督齊大勇、奏謝調固原提督恩。
得旨。
覽。
固原為邊疆重地。
而且兵悍。
汝宜加之意。
但不可欲速更張耳。
○四川總督策楞奏、到藏詳看達賴喇嘛。
意甚感悅。
公班第達、并各番、情形恭順。
現在實轉關一大機會。
随與班第酌議。
先令公班第達。
将振興黃教之處。
與老噶隆、衆卓呢爾、秉公拟開閱看。
再與達賴喇嘛商辦。
其餘應查辦各事件。
仍與班第、次第料理。
俟光惠等到後。
公酌妥辦。
務期達賴喇嘛得以專主。
欽差有所操縱。
噶隆不緻擅權。
得旨。
覽奏俱悉。
又批。
甚是。
汝四人和衷從長計議。
○又奏、提督嶽鐘琪。
前奉旨帶兵五百。
駐打箭爐。
并命臣抵藏後。
量度情形。
移會徹歸。
遵察藏衆情形。
安靜甯帖。
無需駐兵聲援。
随飛咨該提督徹歸。
得旨。
好。
知道了。
○又奏赴藏沿途各汛兵。
查多老弱緣向例缺出。
該管官就地募報。
番地無餘丁。
失業商賈。
内地流民。
甚至夫役并糧務之親戚長随。
俱應募濫充。
請嗣後近藏之拉裡汛以西缺出。
報駐藏大臣親驗補。
距藏較遠之拉裡以東。
缺出。
不準就地招募。
于下台現兵内挨站遞補。
将所遺糧缺。
趱至打箭爐底台。
着落阜和營遊擊。
于内地餘丁内選補。
仍報明駐藏大臣。
并通報督提衙門查考。
所選非人。
指參治罪。
又藏内向設官兵時。
止一遊擊統轄。
今奉旨複設。
須幹練大員統率。
副将楊剛。
曾任總兵。
現領兵到藏。
公酌留駐。
得旨。
甚好。
知道了。
卷之三百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