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氏。
執燈同往。
手刃元書。
将殺元格。
劉氏熄燈扯止。
部議将趙氏、照謀殺卑幼律拟絞監候。
援赦寬免。
劉氏照謀殺夫律。
淩遲處死。
趙氏因已無子。
遂欲并殺叔子。
以絕先嗣。
準情比律。
明犯十惡不睦之條。
且劉氏童年無知。
趙氏陷以極刑。
若将首惡趙氏援免。
劉氏淩遲處死。
殊未平允。
得旨。
禦史範廷楷、摺奏四川省趙氏謀殺夫弟之子陳元書一案。
其所援引議論。
雖覺支繞。
但其案情、若果如所奏。
則刑部定拟。
實屬拘例而不順情。
舛謬之極矣。
着刑部堂官明白回奏。
尋奏、趙氏系期親尊屬。
故殺卑幼。
并非十惡。
與援赦例相符。
劉氏年已十六。
非無知識。
雖不造意。
實屬同行。
況欲殺夫弟。
則知熄燈扯止。
緻死伊夫。
則竟持燈立視。
情難曲宥。
刑部執法定案。
不敢移律就情。
雖該督聲明情節。
仍不夾簽。
得旨。
趙氏謀殺夫弟之子陳元書一案。
刑部明白回奏之處。
輾轉辭費。
終歸回護。
究不出于前旨拘例而不順情之語。
既有尚未成婚情節。
即當據此聲明夾簽矣。
此案禦史範廷楷所奏為是。
初不因禦史先入之言。
稍有成見也。
劉氏童年愚稚。
尚未成婚。
遽處以極刑。
情屬可憫。
然部中指其知救夫弟而不救夫。
則朕亦不能法外貸其死矣。
着改為立斬。
趙氏情實慘毒。
着依本律。
不準援免。
○以禮部左侍郎呂熾、為會試知貢舉。
刑部尚書劉統勳、工部尚書孫嘉淦、為正考官。
禮部侍郎介福、内閣學士董邦達、為副考官。
○恩賞革職總兵施有功、遊擊銜。
○是日。
禦舟駐跸轉塘村。
○甲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谕、杭州駐防兵丁。
較少于江甯二千有餘。
而額設副都統。
轉多一員。
且漢軍兵丁。
止一千六百名。
亦不必設兩副都統。
着将杭州漢軍副都統。
裁去一員。
現任副都統齊斌。
着調補福州副都統。
其福州副都統範宜謙。
着回京另補。
○是日。
禦舟駐跸紹與府西。
翼日如之。
○乙巳。
上親祭禹陵。
行三跪九叩禮。
○丙午。
上奉皇太後回銮。
渡錢塘江。
至杭州。
○谕軍機大臣等、今歲恭逢。
聖母皇太後六旬萬壽。
在京王大臣等、奏請舉行慶賀盛典。
于萬壽山至京一路。
分段豫備。
公祝聖壽。
已經允其所請。
其各省督撫。
似此奏請者。
自應一體準行。
但伊等于奏準之後。
祗應先期遣人進京。
照在京王大臣所辦。
及分派地方。
各按段落。
豫備經壇戲台之類。
以展臣子祝嘏之誠。
而玉辂經過。
亦可仰承聖母觀心。
不必進獻古玩緞疋等物。
轉失朕準行之意。
可随便寄信通知。
令其遵照辦理。
○又谕、朕前用成元震為提督。
自應益加奮勉。
乃有人奏伊在任。
于邊疆要務。
不能留心整理。
後尹繼善亦如此奏聞。
在尹繼善、向來持論公正。
所奏自是确實。
朕念其久曆營伍。
不即加擯斥。
但降補總兵。
以觀後效。
如能從此奮勉。
諸事實力整頓。
自可承受恩澤。
若因降補。
而稍萌怠棄之念。
以緻戎政廢弛。
朕斷不為姑貸。
至成元震此次奏摺。
其整理營伍處。
亦多粉飾之詞。
着一并傳谕知之。
○左都禦史木和林等奏、京師五城煮赈。
例自十月朔起。
次年三月二十日止。
今值閏年。
節候較遲。
請展赈十日得旨。
今歲京師米價昂貴。
又系閏年。
春寒未解。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