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園。
○谕、前因京師米價騰貴。
朕經降旨。
于京城及四鄉分設廠座。
減價平粜。
今回銮至京。
聞市價仍複稍昂。
目前麥收雖近。
尚未登場。
正資米石接濟。
着再撥米十萬石。
照前所辦平粜章程辦理。
以裕民食。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
阿裡衮、鄂容安、會審唐綏祖等先後被參各案。
前經降旨。
令其據實秉公辦理。
今據陝督尹繼善奏到。
查明嚴瑞龍原籍家産一摺。
為數無幾。
且并無家屬在本邑居住。
朕思此案。
如系嚴瑞龍慫恿永興。
有心駕詞構釁。
抑或迎合永興之意。
乘機傾陷。
則唐綏祖贓款屬虛。
伊從前所有查封赀産。
自可加恩降旨給還。
然使嚴瑞龍果因自知劣迹多端。
為此先發制人之舉。
則伊外任有年。
且于藩司任内。
多方染指。
何至産業寥寥。
其中必有寄頓隐匿情弊。
亦應嚴行根究。
着傳谕阿裡衮、鄂容安、将兩案實在情節。
一一虛公研訊。
務得确情。
奏聞請旨。
朕辦理政務。
毫無成見。
亦不容絲毫徇隐。
伊等應所深悉。
倘稍存回護偏袒之見。
抑或有意吹求。
則咎有所歸。
亦斷難逃朕洞銮也。
○又谕、據尹繼善奏。
犍為縣武生萬正芳。
攻打新裡應試童生、糾衆鬨鬧一摺。
萬正芳身系武生。
乃敢糾約多人。
藉端肆鬨。
抗官索犯。
種種橫行。
目無法紀。
此風斷不可長。
自應嚴加懲創。
以警刁頑。
恐尹繼善有不過欲歸罪罪魁。
因而完事之意。
着傳谕令其即速質訊明确。
從重辦理。
尋奏。
刁惡棍徒。
抗官鬧署。
據報之日。
臣惟恐該地方官辦理不妥。
要犯遠揚。
當即委知府二員。
前往查拏各犯至省。
詳細質審。
萬正芳實為通案渠魁。
已照例先行正法枭示。
李英同惡相濟。
與首犯無别。
亦拟斬決。
俟部覆至日正法。
其為從及被脅随同之犯。
共有二十餘人。
現已分别定拟。
并将此案犯事治罪之處。
遍示城鄉。
報聞。
○辛醜。
上奉皇太後幸萬方安和侍膳。
奉皇太後回暢春園。
○谕、今歲入春以來。
京師米價稍昂。
經朕疊頒谕旨。
量發倉米。
分局平粜。
以濟民食。
但當青黃不接之時。
又值閏月八旗兵丁。
未免艱于糊口。
着加恩賞給一季三個月甲米。
即于閏五月給放。
俾窮兵饔飱優裕。
不藉籴食貴米。
市價自必平減于闾閻生計。
甚有裨益。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
唐英因伊子庶吉士寅保。
當散館之期。
不能來京。
奏請準于下科散館一摺。
此所奏殊屬取巧。
寅保幫辦關務。
原因唐英年老特旨命往。
自系奉公辦事。
并非私事告假者可比。
朕早念及。
屆散館之期。
當按其甲第加恩一體賞給編檢職銜。
今唐英意欲邀恩。
又不據實陳奏。
轉似恐朕遺忘者。
為此巧辭。
殊非對君之體。
寅保此次散館。
不必加恩。
着于下次授職。
唐英着傳旨申饬。
○又谕、頃準噶爾使臣額爾欽等。
稱伊新台吉喇嘛達爾紮為王。
自策妄阿喇布坦以來。
皆稱台吉。
并無稱王者。
朕已降旨诘責。
然觀其能使屬下稱奉如此。
或尚系稍有才能之人。
不可不備其窺伺。
凡我疆界。
益應嚴加防範。
前玉保奏稱進藏熬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