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貧民亦可藉工作以資糊口。
其直隸長垣等處堤工。
有無殘缺。
并令總督方觀承查明具奏。
尋奏、長垣、東明、二縣。
向有太行堤。
長一百八裡南有防黃月堤。
長五裡餘太行堤在東明境者。
尚皆完整。
在長垣境者。
康熙六十年。
黃水沖決王家堤因築。
内月堤。
乾隆四年月堤與甄家莊之西老堤。
又為瀝水沖開。
因于老堤外圈築外月堤。
本年陽武漫溢。
外月堤刷坍三處。
約三百餘丈。
今水勢雖退。
近堤泥淖數裡。
難以施工。
請俟明春興築。
報聞。
○谕軍機大臣等、陳宏謀奏、夏邑彭、李、二姓抗糧加罰一案。
彭家屏名下、已照數清完。
李肖筠本名下、所欠原屬無多。
族内士紳。
倚勢抗欠。
今止追李肖筠一人。
伊等反得置身事外。
将來益肆抗欠。
應按欠十倍罰追等語。
此案前經鄂容安參奏。
因彭家屏、李肖筠、系藩臬大員。
乃妄行逋賦累累。
是以令其加罰十倍。
勒限催追。
今彭家屏已經全完。
而李肖筠族内、有殷實紳士、不肯完納。
以緻積欠如此之多。
在該紳士等、倚藉族中大員聲勢。
抗欠錢糧。
大幹法紀。
若因代完有人。
轉得脫然事外。
刁風尤不可長。
自應嚴加懲治。
但族衆倚勢抗糧。
究與身為大員、不能整躬率物、妄行逋賦者。
終屬有間。
若一例加罰十倍。
未免太重。
着傳谕陳宏謀、所有李肖筠本名下應追銀兩。
仍照前旨催追。
至其族中紳士。
查明實在逋欠數目。
加罰一倍。
勒限催繳。
如此方為情法之平。
倘李肖筠名下、并伊族衆應完之數、仍各抗延不納。
不能即速清完。
該撫一并嚴參治罪。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奏稱、樂山、威遠、南部、西充、簡州、綿州、仁壽、等七州縣竈民。
開淘鹽井一百七十四。
請增陸引五百六十五張。
于本年發川餘引内動給。
自本年始。
照例納課。
從之。
○壬辰。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天津、武清、等州縣。
本年偏災。
蒙恩給赈。
來春赈貸平粜。
需米尚多。
查遵化、薊州、豐潤、三州縣。
每年供應陵糈。
系東、豫、二省漕米、輪流撥運。
遇二漕轉撥。
采買八溝米供用。
茲聞八溝米賤。
請買供陵糈。
截留豫省漕米五萬一千石。
貯天津北倉。
供各縣借粜。
得旨。
如所議行。
○吏部議準、雲南巡撫愛必達疏稱、布政司濟用庫。
原設大使副使二員。
滇省錢糧。
大使一員足資彈兌。
請裁副使一缺。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覆奏、察哈爾湯河圍場。
四百有六裡。
現有村鋪六十八所。
住旗民二百五十八戶。
其地畝已墾成熟者。
一百八十七頃。
未墾荒田。
約計可得百餘頃。
現令民墾種。
俟成熟後、履畝确勘。
照例升科。
其新舊旗民各戶。
應令獨石四旗二廳、編排保甲。
設立鄉地。
以均束地方。
催收糧賦。
報聞。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今歲浙省歉收。
遵旨廣開海禁。
又準浙撫臣永貴咨、浙商販米數十石、及數百石者。
在蘇州采買。
均有浙省藩司、及溫、處、台、甯、四府印照。
查蘇城兩月之間。
賣米二十三萬九千零。
有照者僅十之一。
恐此數十萬石米。
或藉名浙販。
透漏營私。
于江浙兩省民食有妨。
今咨明浙省督撫、嗣後各府商販來蘇。
均照溫、處、台、甯之例。
憑印照驗放。
江蘇客商、買米赴浙者、亦如之。
俟海運停止後。
亦停給照。
得旨。
甚是。
知道了。
○署湖南巡撫範時绶奏、益陽縣差役、潛入苗寨需索滋事。
拏獲嚴究。
其失察各官、查明詳參。
并饬各屬文武員弁、督兵役查盤。
每月出具保結。
不得視為具文。
得旨。
是。
苗疆雖雲無事。
而嚴禁騷擾苗寨。
尤應不時留心者也。
○山東巡撫鄂容安奏、地方諸務。
均須整頓。
事不敢過急。
心不容稍懈。
得旨。
二語得要。
勉之。
○四川按察使周琬奏、謝恩請訓。
得旨。
一切設誠于内而力行之。
川省雖事簡。
然亦有職分當為之事也。
○署兩廣總督廣東巡撫蘇昌奏、粵東省内外重城。
城上炮房四百四五十間。
皆用細杉木作柱。
雨淋。
蟲蛀。
常需修葺。
今秋複遭飓風。
坍損過半。
請将内城炮房、改用磚柱。
及堅實木材。
其依山瀕海險要之所。
應酌量增修。
帖近民居處。
減修一百餘間。
共增建修造二百四十九間。
在外城者。
建造年淺。
仍照舊修一百五間。
城上馬道。
并應填築高厚。
得旨。
着照所請行。
但期工歸實用可也。
卷之四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