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正月。
戊寅。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己卯。
谕曰。
巡城禦史。
以糾察為職。
兵馬司其所專轄。
乃漫無查察。
一任該員肆行侵蝕。
并至冒領米石。
毫無顧忌。
經步軍統領衙門發覺。
始行參奏。
朱章阿等所司何事。
殊屬昏愦。
朱章阿、馮元欽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張裒虧空之案。
并案内有名人犯。
該部一并究拟具奏。
尋議、朱章阿、馮元欽、俱革職。
從之。
○盛京禮部侍郎德齡、以父老奏請終養。
報允。
○庚辰。
設盛京總管内務府大臣。
谕曰。
盛京包衣三旗佐領等官。
皆系職分相等之員。
并無統領辦事之人。
難保無互相推诿。
及掣肘遺誤之處。
盛京地方。
最為緊要。
應行設一總管内務府大臣專轄。
将此永着為令現應增設之缺。
着将軍阿蘭泰兼管。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
恒文所奏逆犯楊煙昭一案。
其字迹卦圖。
悖誕荒唐。
語極不道。
卻與傳鈔僞稿一案無涉。
從前山西有王肇基一案。
謗毀聖賢。
肆行狂悖。
經該撫審明杖斃。
此案大略相似。
既經該撫嚴加審究。
如果無主使之人。
及逆徒黨羽。
則系瘋癫喪心。
亦毋庸再行根究。
即照例杖斃。
亦足使猖狂好怪之流。
知所儆惕。
但傳鈔僞稿之犯。
各省查辦。
至今未得主名。
此則所當留心辦理者耳。
将此傳谕知之。
○谕曰。
原任江蘇織造圖拉、于委任之事。
尚能謹慎奮勉。
今忽溘逝。
朕心。
深為恻然。
着加恩追賞武備院卿職銜。
○癸未。
谕、朕于二月二十二日、前往東陵行禮。
回銮到盤山。
一切應行豫備等項。
着各該處照例豫備。
○又谕、據江西巡撫鄂昌、參奏廣饒九南道施廷翰之子。
施奕度、傳鈔僞稿。
該道是否知情。
非加确訊、不能得實。
請解任審究等語。
從前河庫道李宏、系長随管工人等私相傳鈔。
經該督參奏。
是以降旨解任質審。
及訊明并不知情。
即予開複。
今施廷翰身為巡道。
稽查是其專責。
乃伊子施奕度、将此等逆稿、輾轉傳播。
失察之咎。
實所難辭。
且亦斷無不知情之理。
非李宏一案所可并論。
施廷翰着革職。
交與該撫一并審究具奏。
○又谕軍機大臣等、漕運總督瑚寶、奏報銅船入汛出汛日期一摺。
内稱雲南委員黃有德、沈良遇、領解乾隆十六年正耗銅九十四萬餘觔。
行至歸州叱灘雷門洞。
宜昌府黃颡洞等處。
損船二隻。
共沉溺銅十五萬一千餘觔等語。
向來各省委解銅船。
中途沉溺。
有實系遇險遭風者。
亦有不肖劣員、沿途盜賣捏報者。
此次黃有德等、沉溺銅觔至十五萬餘之多。
其中似不無情弊。
着傳谕碩色令其嚴行确查。
毋任該委員等任意侵盜。
以飽私橐。
至沿途各督撫雖系隔省。
但船隻既在境内。
即與有查察之責。
前經該部定議通饬在案。
嗣後務宜實力稽查。
以杜積弊。
不得但據委員禀報之詞。
入奏。
視為奉行故事而已。
着各督撫奏事之便。
一并傳谕知之。
○甲申。
谕、數年以來。
北路軍營。
軍容器械。
俱派參贊大臣等查看。
并未特派大臣。
軍營關系甚屬緊要。
當特派大臣。
着尚書舒赫德、侍郎玉保、馳驿前往。
查看軍容器械。
○谕軍機大臣等。
從前曾降旨傳谕各省督撫等。
凡陳奏内應行交部事件。
俱不必将寄谕之旨叙入。
今新柱、定長、會奏審拟思陵土目羅文立等。
越界圖占夷田。
捏報夷人拔竹毀牆一案。
既據聲明例應繕疏具題。
因封印在即。
不及繕本。
是以恭摺具奏等語。
是此奏即應交部核拟者。
乃摺内仍将寄信谕旨裝叙。
殊屬不合。
已命軍機大臣節去鈔發。
着傳谕新柱、定長、知之。
○又谕曰。
新柱等所奏、查拏僞稿已獲未獲各犯。
并現在咨提究追緣由二摺。
殊未明晰。
此案傳看傳鈔之犯。
前已屢将辦理梗概。
傳谕各督撫。
并令随時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