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事中朱若東、複命召見。
奏稱天津一帶。
蝗蝻甚多。
皆因二三月間。
蝻子初生時。
該州縣正印官。
因派往挑修減河等工。
無暇查察。
早為撲捕。
以緻滋長飛揚等語。
除蝻于初生之時。
力省而易盡。
地方印官。
雖兼有河工之責。
而蝗蝻害稼最甚。
尤當及早搜捕。
豈得視為不急之務。
聽其長成翅翼。
在愚民無知。
護惜新苗。
惟恐蹂踐。
非地方官為之督率。
必緻生翅群飛。
雖竭力撲捕。
一時不能盡淨。
于禾稼亦不能無損。
非所以重民事而保田功也。
嗣後天津所屬。
地本沮洳。
易于生蝗。
州縣于春間。
即行實力稽查撲捕。
無令孽種滋萌。
以緻贻害田畝。
至河道工程。
固屬緊要。
自有專設之道員及丞倅等。
可以委任。
佐雜千把。
可供差遣。
州縣官當專理民事。
不必派以工程。
令其仆仆河幹。
緻地方諸事。
轉有贻誤。
且得藉口推诿。
可将此一并傳谕該督方觀承知之。
○湖廣總督永常、會同兩江總督尹繼善奏、訊明羅田縣逆案。
首逆馬朝柱、即馬太朝。
籍隸蕲州。
移居江南霍山。
與白雲庵奸僧正修往來。
朝柱以貧難度日。
設法騙銀。
乾隆十二年四月内、商諸正修。
遂造言朝柱十六歲時。
夢神告知伊師在護國寺。
醒後尋至霍山縣火星堂。
見廟内像與夢中所見無異。
詢之廟僧。
知此廟原名護國寺。
廟僧以朝柱非凡。
指赴金山。
見楊五和尚肉身。
又與夢中所見無異。
年二十。
複夢神告知桐城萬山九龍洞、有兵書寶劍。
往取得之。
又言朝柱于乾隆十二十三等年。
在霍山鐵爐地方。
得法劍一。
鎮天、先兆、喜兆、恩兆、發令、展魂、旗六。
并謂西洋出有幼主。
名朱洪錦。
系明後裔。
有大學士張錫玉。
大将吳乘雲、系吳三桂子孫。
李榮爵即。
李開化等。
統兵三萬七千為輔。
朝柱改名太朝。
系其軍師。
正修複以詭言彙成一書。
串通張朝選、宋魁元等傳播。
即有李懷仁、李太凡等。
各出銀二三兩不等。
上名入夥。
正修又代編逆示。
朝柱于十四年二月内、移居英山之大坳溝。
複商同正修。
制銅劍一。
镌太朝軍令四字。
欲圖占曾通奸李文先妻吳氏、并謀娶張上元未婚妻夏氏。
令正修于劍上镌前世吳氏。
今世夏氏。
并镌張氏、孫氏、韓氏、展魄、魂靈字樣。
買包頭一副。
并劍藏于樓子石山洞内。
詭言約期往取。
随集楊秉成、夏恒三、并該犯之兄朝仕、弟朝貴、朝群等。
于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夜。
赴山取出。
謬稱金劍羅帕。
衆信之。
各出銀上名。
遂指劍上所刻。
将吳氏夏氏為己妻。
旋朝柱移居羅田縣天堂寨。
開山燒炭。
誘人入夥。
制銅槍一。
銅笏一。
槍上仍镌太朝軍令、并金槍等字。
笏上镌紅羅記三字。
背镌丹鳳朝陽。
又旗二。
銅鏡一。
先藏于鐵櫃溝山洞。
于乾隆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夜約衆遊觀。
朝柱入洞取之。
宣言金鏡旗笏。
乃戰具。
鏡能照耀天下。
見人三世。
複有遮天傘。
撐天扇。
能行雲霧中。
三時可抵西洋。
并稱西洋不日起事。
興複明朝。
索衆出銀入夥。
各歃血吞符。
結盟上名。
收甯以能為心腹。
一時被誘上名者遂衆。
乾隆十六年五月内。
朝柱兄朝佐、又引行醫之胡濟修入夥。
倚為謀士。
一切僞捏情事悉主之。
作敬神囤糧等文。
又為朝柱稱揚作贊。
作檄文一篇。
捏稱西洋大都督吳乘雲所頒。
是年秋冬間、令劉廷佐等、在羅田之僧塔寺英山之大坳溝茅草畈、石頭過路灘、五顯廟等處。
開店招人。
以發辮外圈蓄發為記。
有道士王朝瑞入夥。
濟修即将所作僞檄僞令贊表等文。
令其鈔錄傳揚。
朝柱族弟馬邦念之妹。
實高景從未婚妻。
朝柱誘騙上山。
僞為西洋朱洪錦聘妻。
呼娘娘。
令人叩頭。
旋暗制蟒袍補褂、頂帽、托言西洋頒賜。
衆見蟒袍系戲班行頭補褂、頂帽、是本朝服色。
疑之。
因與濟修密商。
乃作僞诏一道。
交孫林萬私刊。
宣言西洋從雲霧中頒诏來楚。
應到黃鶴樓迎接。
十一月二十五日。
令濟修赴黃鶴樓見林萬。
将僞诏百張取回。
對衆開讀。
衆果不疑。
乾隆十七年正月内。
朝柱将僞诏作劄。
先後散給胡南山、王朝瑞、吳方美、吳方曙、熊得勝等。
每張索銀一二十兩。
至百二十兩不等。
濟修又撰拟印文。
描寫統掌山河、普安社稷、既受天命、福祿永昌、十六字。
鐵匠王廷賜、徐文略、為造兵器。
孫繼舜購買硝磺。
以緻流言四起。
參革正法之羅田縣知縣馮孫龍、風聞差查。
乃僅以挖山燒炭。
勤苦農民禀報。
臣永常、暨撫臣恒文、據禀嚴查。
經蕲州知州李珌訪悉前情。
于三月二十四日。
親赴王廷賜家。
起獲刀片白布。
複據州民吳兆丹、首告吳梁氏等被誘上名。
訊明差拏。
讵吳方遠、李仁宗、情急拒捕。
當将李仁宗拏獲。
南山知事發。
欲将朝柱拏首。
濟修詭言無妨。
已令朱連芳前往湖南景陵縣請兵。
于四月十六日午時。
準抵武昌。
令南山親往接應。
朝柱又令許萬兒刻太朝軍令。
四字印旗傳人并寫傳單多張。
分路糾合。
嗣經蕲州英山等州縣會關查拏。
朝柱情急。
于四月初三日同馬朝仕馬朝貴、攜馬氏、夏氏、偪脅附近居民男女共一百餘人。
齊登天馬寨山。
令黃國臣執旗糾黨。
意在抗拒四月初五初六等日。
被脅上山者漸散。
朝柱窮促。
即棄馬氏、夏氏、并背劍之皮文遠等逃遁。
江楚兩省文武各官。
先後拏獲馬氏、夏氏、胡濟修、僧正修、從逆黨羽、及被脅各犯。
共二百餘名口。
搜獲逆書僞诏。
至诘其西洋究系何地。
朱洪錦、張錫玉等。
果否在彼屯軍。
湖南景陵縣。
确在何處。
并有無軍馬在彼。
據供均系捏造。
查首犯馬朝柱逆迹顯着。
将來緝獲。
法應寸磔。
其已獲之妻子。
發功臣家為奴。
其餘各犯。
現已分别淩遲處斬。
即行正法。
應枷責者。
發落完結。
應發遣者。
俟部覆到日辦理。
奏入、報聞。
卷之四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