齡、李龍官、陸嘉穎、檢讨夏之蓉、王太嶽、李實蕡、俱着休緻。
其餘考列四等之員。
俱着照例罰俸一年。
考試不到之勵宗萬。
着降二級調用。
其侍講學士員缺。
着張九镒補授。
所遺侍讀員缺。
着李宗文補授。
檢讨王世仕、着以知縣用。
○又谕、昨考試滿洲由别衙門升用翰詹諸臣。
既閱其文理。
又驗其人才。
分别等次。
一等德爾泰一員。
二等馨泰、洙蘭泰武極理、達椿四員。
三等德昌、圖敏、勝保、書昌、四員。
四等文元一員。
德爾泰、着升授詹事府少詹事。
書昌、着降補中允。
洗馬文元、着以七品筆帖式用。
侍讀學士洙蘭泰、侍讀馨泰、俱着休緻。
考試不到之侍講學士運泰、侍講星德、贊善仙保、俱着降二級調用。
○又谕、據福建巡撫陳宏謀奏稱、同安縣船戶林順泰商船。
于上年十一月内。
在洋遭風。
失去篷桅。
飄至琉球國宇天港地方。
該番目遵依國王之令。
代為修葺船隻。
資給口糧。
俾得回棹。
并稱已報知國王。
俟進貢時。
自有文書聲說等語。
琉球遠隔重洋。
該國王等素稱恭順。
今番目遵伊王令。
将内地遭風商船。
代為修葺。
并資送回籍。
誠款可嘉。
着賞賜該國王蟒緞二疋。
閃緞二疋。
錦二疋。
彩緞四疋。
素緞四疋。
以示嘉獎。
其宇天港番目等。
亦着該督撫優加賞赉。
交與該國王查明頒給。
俱俟貢使回國之便帶往。
該部先行文該國王知之。
○命内閣學士窦光鼐、侍講莊存與、編修錢汝誠、在南書房行走。
○巴林固山貝子策淩端多克故。
遣官緻祭如例。
○以故納克書達格魯克族百戶索諾木批爾弟索諾木繃、襲職。
○甲寅。
谕、前據給事中範廷楷、查出江西鉛山等幫。
沿途使用陋規。
具摺參奏。
已降旨交各該督撫河漕提鎮。
逐一查參治罪。
今漕運總督瑚寶來京。
朕命将南漕舊規。
分别應裁應給各款數目。
與軍機大臣等會議。
将各省漕船陋例。
詳查分别裁革。
立定章程。
通行曉谕遵守。
夫因事饋遺。
借端勒索。
均幹禁令。
況漕船事關天庾。
豈容不肖弁役。
恣行婪賄。
但據該總漕酌定規例章程之内。
即有必不可盡革之處。
則從前各弁役。
雖借此侵漁。
而按其情罪。
究系相沿陋規。
與營私納賄者有閑。
所有從前令該督、撫、河、漕、提、鎮、查參治罪之處。
着加恩寬免。
朕辦理諸務。
輕重自有權衡。
裁制全無成見。
既經查出弊窦。
自應禁革。
而經管承辦。
必不可已之費。
亦當酌定條款。
俾知法守。
嗣後着各該管上司官員。
不時嚴行稽查。
如有不肖弁役。
或将已裁陋規。
私自婪收。
或于定數之外。
多行勒索。
即據實嚴參。
将與者受者、一并治罪。
該管官員。
不行揭報。
及上司徇隐。
不即查參。
别經發覺。
定将失察之該督撫提鎮等。
從重治罪。
該部即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尹繼善奏到、傳鈔僞稿案内。
周麻子等。
頓翻前供。
已飛檄江西按察使丁廷讓。
将施奕度、張三、管大任、郭庾為、等押解來甯。
或系施奕度之稿。
另有來由。
或系彭祖立等。
茹刑狡展。
此數人中。
務必追出下落等語。
看來此案根源已近。
尹繼善能上緊辦理。
自可得其端緒。
應即着落該督。
務将此案徹底審明完結。
其施奕度等。
自應解甯。
就近辦理。
如有供出人犯。
亦當迅速提至江甯面質嚴審。
不可任其狡卸。
或不過一二語牽及。
應查明者、即行文該撫訊明招報。
總以迅速為主。
愈久愈多翻覆。
再一支開。
則愈尋愈遠。
終不可得其實在來曆矣。
該督承辦許久。
若仍以不了懸擱。
咎将奚辭。
至周承勃等訊供歧誤。
此時且不必問。
批示甚明。
不可因此分營。
且多瞻顧。
轉緻要犯無着也。
速行傳谕該督知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各省生息銀兩。
原為兵丁紅白賞恤而設。
前因各标營所領原本未歸繳。
令其善為料理。
漸次歸足。
原恐該将弁等經理失宜。
藉端延緩耳。
今總兵丁大業、乃欲于兵丁賞恤銀兩内。
減省原定條款。
以歸足原本。
甚屬謬誤。
已據巡撫定長咨駁。
并傳旨申饬矣。
但恐各省中、或有似此錯會者。
亦未可定着于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丙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河南陽武、封邱、祥符、延津、滑縣、等五縣。
上年河水漫溢。
秋禾成災。
業經節次加恩赈恤。
所有未完乾隆十六年錢糧。
均應于本年徵收。
除祥符一縣。
前次特恩全行蠲免外。
所有陽、封、延、滑、四縣。
上年錢糧。
着加恩緩至本年秋收後開徵。
其陽、封、延、三縣。
被災較重。
所有應徵本年錢糧。
亦着加恩緩至次年麥收後開徵。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甘肅巡撫楊應琚丁憂員缺、着鄂樂舜補授所遺湖北布政使員缺、着德福補授。
浙江按察使員缺、着同德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甘肅巡撫楊應琚丁憂員缺。
已有旨将鄂樂舜補授。
此時甘省現有夷商交易之事。
巡撫印務不可照常令布政使護理。
黃廷桂現在巡查甘省。
着即速傳谕該督。
令其暫行兼署甘肅巡撫印務。
俟新任巡撫到肅之日。
黃廷桂再回西安。
即已過甘肅。
亦令仍往甘省暫署。
○又谕曰、莊有恭摺奏、拏獲浙江造賣海票匪犯一案。
内稱饬行蘇、松、太、三府州縣。
出示曉谕。
凡有被誘買受海票者。
許令據實自首。
以淨根株等語。
此事當雅爾哈善奏到時朕即謂不過愚民诓騙錢财。
非羅田叛黨及傳鈔僞稿之比。
今李大等既經拏獲押赴浙省質訊。
按律治罪足矣。
若複出示曉谕。
概令買票者據實自首。
無論被誘之人。
必不甘心自首且輾轉搜求。
未免張皇駭聽。
不應如此辦理凡自首之條。
俱屬有名無實。
不過完案時、以為餘波耳。
何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