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法祖效力。
且身任管轄之責。
不能以身表率侍衛。
反畏縮不前。
朕前尚且如此。
則平日又何能管轄侍衛耶。
豐安着革去領侍衛内大臣副都統公爵。
作為三等侍衛。
效力贖罪。
再揚桑阿、朕念伊父。
用至侍衛班領副都統。
伊系随護之人。
并不奮力前進。
尤屬非是。
着革去侍衛班領副都統。
作為藍翎侍衛。
效力行走。
随從侍衛田國恩、着革去侯爵。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等覆奏、現在道廳各官。
更易者多。
看守錢糧。
經理案卷、在在需員等語。
此番清理南河積弊。
業已剔除其既往。
尤當慎重其将來。
現在道廳各員。
俱系新手。
從來新舊更代之時。
弊端百出。
河工一切備防事宜。
自屬各員分理。
而提綱挈領。
則系策楞之責。
務當精密周詳。
不可稍有疎略。
尤宜出之鎮靜。
以為善後經久之計。
倘有不能妥協。
以緻宿習未能淨盡。
并别滋流弊。
将惟策楞是問。
至另摺所奏高斌贖罪之處。
錯謬已極。
前因高斌、張師載、在工日久。
虧帑各員。
是否能于限内全完。
伊二人必深悉其底裡。
是以傳谕詢問。
要知各員之虧空。
即系伊二人之虧空。
如各員限内不能全完。
則該員固應正法。
而未完之項。
即應着落伊二人。
如亦不能完。
即将伊二人正法。
朕法在必行。
非空言也。
試思高斌等、平日受朕深恩。
而獲咎至此。
此何等罪。
而乃謂損赀可贖耶。
即高斌等糊塗。
而策楞、劉統勳、所辦何事。
乃即具摺代奏。
着嚴行申饬。
現在二閘尚未堵塞。
即當令高斌、張師載、駐工上緊勒限完竣。
方與留工效力之旨相符。
何以并不如此辦理。
緻下河尚不能斷流。
災民靡有甯居。
朕心深為轸恻。
将此一并傳谕策楞等知之
○又谕曰、開泰、範時绶奏、酌籌接濟江省米谷兩摺。
莊有恭辦理災赈。
殊屬張皇。
今年淮揚被水。
不過數府偏災。
何至四出告借。
紛紛不已。
此特莊有恭借此以見其留心災赈。
令人稱頌其德耳。
江省備赈米石。
屢經朕降旨截漕。
并傳谕四川、山東、河南、等省。
撥運米麥接濟。
核計不下百餘萬石。
當已盡足敷用。
所有湖廣代買之米。
可以不必。
即或江省尚在必需。
亦祇可各以十萬為率。
其多餘米石。
即留楚省。
以補倉儲。
至莊有恭辦理如此張皇。
殊屬不識大體。
有意沽名着傳旨嚴行申饬
○盛京刑部侍郎吳達善奏、請定告病開缺之例。
查盛京五部司員。
有因病開缺者。
該部并未将告假月日。
先行咨部注冊。
迨至開缺時、祇于文内聲明該員病逾六月。
應行開缺。
與在京官員告病。
豫行咨部注冊之例不符。
不無容隐廢弛之弊。
請嗣後盛京五部官員。
除偶爾患病、酌量給假外。
其有調理須經數月者。
應照在京各部之例。
查明患病屬實。
豫将告假月日。
行文盛京兵部。
咨部注冊。
限滿未愈。
照例取結移咨盛京兵部。
轉咨吏部開缺。
下部議行。
○赈貸山東蘭山、郯城、二縣水災饑民。
并予緩徵。
○是日駐跸僧機圖伯勒齊爾大營。
卷之四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