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大臣等、據成衮紮布奏稱、準噶爾宰桑瑪木特、來追車淩。
既經阻止。
複強入我邊卡。
其後噶爾藏多爾濟等、又有來追之信。
已就近調遣豫備兵丁。
先以理曉示。
再為相機辦理等語。
所辦尚合機宜。
但準噶爾人等、若遵行和好。
應在卡外聲明緣由。
靜候處置。
乃我卡上人等阻止。
瑪木特并不遵行。
直入内地。
是太輕視我兵。
如入無人之境奏。
不惟國家大體攸關。
亦衆喀爾喀部落聲名所系。
理應相機擒剿。
又何必以和好為言。
夫卡座乃邊陲定界。
彼此不可相踰。
今瑪木特既直入無懼。
倘仍聽其自行回巢。
則将來準夷得志。
必至漸生觊觎。
出入無忌。
近日準夷内亂。
堂堂天朝。
固不肯乘釁發兵攻取。
若窮蹙來降之人。
朕為共主。
豈忍不容留養育。
使車淩等在卡外、為瑪木特追及。
尚可不必往援。
今已入卡。
而瑪木特冒昧恃強。
俨然挑釁。
豈可輕縱。
成衮紮布等、既經派兵策應。
伊等或知斂迹。
尚可徐觀動靜。
倘恣肆妄行。
自當以逸待勞。
盡為剿絕。
且瑪木特帶兵二百。
直入之時。
若果即為擒獲羁候。
則續來之人。
自不敢逞。
此時作何辦理。
速行具奏。
侍郎玉保、頗悉準夷情事。
着在參贊大臣上會同将軍等、相機酌辦。
前鋒統領努三、散秩大臣薩喇勒、并着在參贊大臣上行走。
速行前往、協同辦理。
○吏部議覆、兵部右侍郎李因培奏稱、外省會稿積習。
往往主稿衙門。
事已題咨。
始送兼轄衙門會畫。
請通饬各省、遇應會事件。
必所會衙門畫覆後。
方準題咨。
事關緊要。
尤當豫為劄商。
俟意見符合。
然後具稿會送。
沿舊習者參處。
應如所請。
凡緊要事件。
須商辦者。
令主稿衙門劄商。
俟畫覆後題咨。
至照例事件。
應聽主稿衙門、一面題咨。
一面知照存案。
毋庸會銜。
行令各督撫、分别辦理。
從之。
○命尚書舒赫德、赴鄂爾坤軍營辦理軍務。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富德、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溫敏、為詹事府詹事。
○戊子。
上詣大高殿行禮。
○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貴州巡撫定長奏、營員積習未除。
遇有地方公事。
大率假公張皇。
自謂留心汛守。
更堅執嚴繩苗夷。
停止礦廠之成見。
請特頒谕旨。
嚴加訓戒。
刊榜豎立。
俾積習頓除。
實于苗疆有益等語。
定長所奏亦是但此事毋庸特頒谕旨。
黔省撫臣、向來俱經加銜節制通省武弁。
在在均歸管轄。
嗣後惟應加意體察。
凡系向來相沿陋習。
務必留心振刷。
庶營員漸知循分守職。
不緻妄生事端遇有地方公事。
彼此和衷商辦。
自無掣肘之虞。
庶于邊地民苗。
均有裨益。
可傳谕定長知之。
○戶部議覆、船廠将軍傅森奏稱、甯古塔地方。
丈出裁汰泰甯縣交糧地畝、及閑散民地、并寄入旗人名下開墾地、共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四畝。
請入船廠民冊内、耕種交租。
查裁汰泰甯縣、并閑散民人地畝。
接年自有承種之人。
應照舊令其耕種交租。
其寄入旗人名下開墾地畝。
應徹出歸公招佃。
令該将軍将承種人戶。
逐年報部。
至所稱租銀、應照船廠地丁錢糧徵收之處。
查從前船廠甯古塔等處。
丈出民人餘地。
分别上、中、下、則徵收。
應照例辦理。
從之。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準噶爾瑪木特、以二百人闌入邊卡。
甚有輕視我兵之意。
若不加以懲創。
将來噶爾藏多爾濟、阿睦爾撒納、必愈加恣肆。
如入無人之境。
是邊界駐劄兵丁。
徒有虛名。
何以保護喀爾喀耶。
在守卡兵丁、僅二三十名。
豈能以理曉谕。
阻止二百之衆。
成衮紮布、達清阿等、即應派兵擒剿。
何以姑息玩愒至此。
可将現在如何辦理之處。
速行具奏。
将來瑪木特即束手就擒。
告求歸順。
亦非車淩等可比。
仍應看守請旨。
或伊自度兵力微弱。
逸出卡外。
亦必盡為搜捕。
不得寬縱。
至噶爾藏多爾濟等、倘或繼來。
諒成衮紮布等、自必豫為籌備。
看此情形。
事已不可中止。
非應虛言和好之時。
我卡座遊牧。
必須速移内地。
使賊毫無所犯。
其新來歸降之人。
一切安撫事宜。
更為切要。
可傳谕成衮紮布等知之。
○戶部等部議覆、前署兩廣總督班第、廣東巡撫蘇昌奏稱、濱海地方。
漲出沙灘。
每處多至萬餘畝、少或數百畝。
廣州府之南海、番禺、東莞、順德、新會、香山、尤多。
盡開成田。
于民食有濟。
但南海等縣。
地大事繁。
于報墾案、俱委典史巡檢查勘。
不能彈壓。
請專交廣州府海防同知管理。
遇開墾争控事件。
查勘詳報。
并于該同知關防内、添入兼理沙政字樣。
應如所請。
從之。
○山東巡撫楊應琚覆奏、高堰堤工、需用石料。
東省現有開熟山廠。
若往徐州開采。
隔省呼應不靈。
請仍在熟廠采運。
高堰動工。
先用江南就近開采之石。
東省待運石料。
一俟開壩。
即速運往。
得旨、諸凡妥協。
但速運石料。
毋以可緩緻誤尤佳。
○庚寅。
谕、戶部尚書蔣溥、着協辦大學士事務。
吏部尚書員缺。
着黃廷桂補授。
仍管四川總督。
不必來京。
其吏部漢尚書事務。
着鄂彌達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高晉以伊叔高斌、獲罪寬宥。
具摺謝恩。
高斌偾事獲罪。
經朕格外矜宥。
舉家宜如何感激。
伊若以為不必奏謝。
即可無庸具摺。
乃遲至兩月後。
始行奏謝。
而摺内詞語。
又皆浮泛通套。
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