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九年。
甲戌。
九月。
丁醜朔。
上行圍。
○谕曰、吉慶奏。
通分司所屬角斜、拼茶、豐利、等場竈地方。
八月初一日。
偶被風潮。
草房間有倒塌。
人口間有損傷。
已照例撫恤。
并給修費棺殓等語。
煎丁猝被水災。
情堪憫恻。
若僅按例撫恤一月口糧。
未免拮據。
着查明各場被淹處所無力煎丁。
于九月内、再行加赈一月口糧。
以示轸恤。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阿裡衮奏稱。
德保差竣回京。
在家住宿一夜。
次日起程等語。
德保系禦前侍衛。
差竣回京。
先至其家住宿。
殊屬無恥。
着革去公爵。
作為三等侍衛。
在乾清門效力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允祁等、奏永濟庫失竊滋生銀兩一案。
據稱請交刑部派員前來嚴審究拟等語。
該庫被竊。
既據訊長庚、倭合、偏頭等、并将該班行走人役。
逐加研訊。
是現在有可查究之人。
自應就近即速嚴加究問。
逐細根追。
即可得實在情節。
否則将長庚等、并應行質訊要犯、一并解部審拟。
乃遽請派部員前往審究。
所奏殊屬糊塗。
着傳旨申饬。
并令嚴行訊究。
務得實在偷竊之犯。
奏聞治罪。
毋得遲回觀望。
使奸匪乘隙遠揚。
以緻無可蹤迹。
允祁等、候此案審明後。
再行交部議處。
○戶部等部議、吏部尚書管四川總督黃廷桂題覆、樂山縣老洞溝廠、開采撥運京局事宜。
一、解運京銅一百四十萬斤。
于滇銅過川時。
分七次帶運。
其存局銅、即供川局鼓鑄。
一、解運京銅。
即在将買餘銅項下撥運。
所加耗餘銅、在抽課耗銅核給。
一、辦運京銅。
自老洞溝廠至重慶。
所需竹筐水腳、及差役飯食等項。
照例支給。
一、自重慶運交京局。
水腳夫價等項銀。
照滇省運銅例支給。
一、運銅應解坐糧廳車腳剝載銀。
照滇省動給各等語。
應如所請。
至運銅雜費。
該督請照滇省運京之例支給。
未免浮多。
應照滇省帶運江西截留銅之例開銷。
從之。
○刑部等部題準、湖北巡撫張若震疏稱。
安陸縣民吳太安、起意将伊故甥尹輝宸妻吳氏改嫁。
吳氏不從。
又令尹輝先強搶。
送至陳氏綸家。
吳氏堅不成婚。
投缳殒命。
吳太安應發邊衛充軍。
年逾七旬。
照例收贖。
尹輝先等分别杖徒。
吳氏附請旌表。
得旨、吳氏矢志守節。
吳太安起意改嫁。
又令尹輝先強搶背送。
以緻投缳。
則吳氏之死。
實吳太安威逼所緻。
豈得以年逾七旬、照例收贖。
夫收贖固屬定例。
亦眚災之謂耳。
若不問所犯輕重。
則一胥吏察例奉行足矣。
拘牽墨守。
何以慰幽魂而發潛德。
此本着發還另議。
嗣後有似此者。
當按其情罪核實請旨。
尋議、吳太安、應不準收贖。
餘俱如原議。
從之。
○以多羅平郡王慶恒、管理鑲紅旗漢軍都統事務。
○以武備院卿保常、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湖廣督标中軍副将諾倫、為貴州鎮遠鎮總兵。
○是日、駐跸烏蘇河大營。
○戊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曰、策楞公爵、着尚書達勒當阿承襲。
德保公爵、着郎中德祿承襲。
○以察哈爾遊牧總管多爾濟、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是日、駐跸馬前寨大營。
○己卯。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曰、朕恭奉皇太後東巡。
展谒祖陵。
所有經過地方。
賜複蠲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