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潤。
養贍家口。
若錢糧改歸州縣經理。
驿丞無餘潤可沾。
應行添給養廉等語。
伏思驿丞管理驿務。
其弊不止江南一省為然。
直省驿站錢糧。
應令均歸州縣經管。
而驿地止于應差餧馬。
似不必更設專員。
現在直省驿丞、共二百五員。
若地裁汰。
統歸地方官經理。
于體制更為畫一。
但州縣事繁。
令其兼管驿務。
倘離城稍遠。
勢必托之長随吏役。
不能保其無弊。
臣等酌議、凡驿站離州縣稍遠地方。
或量移佐雜照管。
其買馬辦料。
及一應驿務事宜。
仍責州縣官經理。
但直省各驿。
與州縣相隔道裡遠近。
應否需用佐雜住守。
及各佐雜現駐地方。
可否移駐驿站。
或仍應酌留驿丞在驿照料之處。
應交各該督撫按地方情形定議再福建一省。
并無馬驿。
現據總督喀爾吉善題請、将驿丞專管驿務之大田等十五驿。
縣丞、巡檢、典史、兼管驿務之水口等十四驿。
一并裁改。
統歸各縣管理。
并稱佐雜呼應不靈。
于緊要差務。
難免贻誤。
請令各該知縣、派委丁屬。
常川住站。
督同驿胥料理等語。
查驿務改歸州縣。
自屬應行之事。
州縣勢不能親身在驿。
料理差使。
佐雜雖微。
究系地方職官。
若州縣派委親屬。
與驿胥通同作弊。
更為未便。
其水口等十四驿。
應照舊仍令佐雜兼管。
毋庸更議。
惟大田等十五驿。
應如該督所議行。
其如何酌派佐雜、住站承辦之處。
并令該督撫妥議具奏。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壬午。
軍機大臣等奏、現派訓練遣往西路綠旗兵丁。
臣等選得熟習長槍之健銳營前鋒校五員。
藍翎長四十五名。
副前鋒參領岱清阿一員。
令試用副将達吉等、分起帶往陝西。
交協督劉統勳、分派各營教演。
仍令達吉等照料。
再此項官兵。
俱系派往西路。
應交各該處。
将伊等應得之項。
照例辦給。
令馳驿先行起程。
到陝時、應得口糧。
交該協督酌給。
從之。
○以太仆寺卿陳兆侖、為順天府府尹。
○癸未。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據碩色等奏、沙匪阮忠鎮等、攻占猛梭寨城。
随調土練八百名。
并派遊擊馬秉祥。
帶領兵弁。
相機驅逐。
該遊擊先令千把往探虛實。
詢據沙匪俱搬移慢毛地方。
現差土練前往查探等語。
沙夷互相攻殺。
亦常有之事。
但當相機曉谕彈壓。
原不必煩内地兵力。
該督等、遽行調撥土練官兵、至八百名之多。
已屬辦理失宜。
但既已調兵。
據奏在猛沙匪。
不過三四十人。
何難迅速驅逐。
乃遊擊馬秉祥。
并不親往猛城。
僅令千把往探虛實。
及知沙匪竄往慢毛。
即應帶兵追逐。
複祇令土練前往查探。
似此遲回退縮。
乃綠旗向來陋習。
贻誤軍機。
皆由于此。
該督等即當嚴參治罪。
如系有心玩誤。
即以軍法從事。
碩色。
愛必達、辦理此事。
殊覺寬縱。
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策楞、舒赫德、俱系身受重恩之人。
乃自到軍營以來。
畏懦退縮。
辦事乖謬。
朕原降谕旨、令班第取具伊二人供詞。
奏到日再行治罪。
今覽班第奏摺、伊二人自認重罪。
俯首無辭。
若論軍法。
當即在軍營正法示衆。
但朕念其平日差遣奮勉。
在内廷行走有年。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