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年。
乙亥。
六月。
癸卯朔。
以平定準噶爾。
告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告祭天、地、大社、大稷、先師孔子。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準噶爾部落、自策妄多爾濟那木紮勒以來。
互相戕殺。
内亂頻仍。
至達瓦齊、愈行肆虐。
所屬人衆。
皆不聊生。
朕憫念彼處生靈。
特遣兩路大兵。
往平準噶爾全部。
出水火而登衽席。
今伊犁已定。
所有投誠衆台吉等、并感戴朕恩。
懇求入觐。
朕亦欲令伊等來京瞻仰。
慰谕撫綏。
施恩賞赉。
但現在軍行甫經平定。
彼處又與哈薩克、布噜特、各部落連界。
須酌留辦事之人。
不必俱令前來入觐。
着傳谕班第、阿睦爾撒納等、将應行入觐台吉等、派定遣來外。
仍于每部落酌留堪任辦事之人。
在各遊牧稽查彈壓。
俟下次再令更番前來。
方為允協。
将軍大臣等、暫留駐劄。
亦因準噶爾地方初定。
現有應辦事宜。
俟一二年後。
諸事俱定。
即行徹回。
再将彼處各台吉、酌量勞績。
及所屬人數衆寡。
分别加恩。
封為汗、貝勒、貝子、公、等爵。
雖各項爵秩。
視汗自有等差。
其為辦理各該旗事務。
職任維均。
至本部落各紮薩克等事務。
即不歸其統轄。
向來喀爾喀内紮薩克等、體制皆然。
朕視準噶爾衆台吉。
與喀爾喀諸部落無異。
凡事俱一體辦理。
四衛拉特台吉、亦應照喀爾喀每部落設立盟長、副将軍各一員。
遇有應奏事件。
即報明駐劄大臣轉奏。
至大臣等回京後。
即着報部轉奏。
所有應放盟長、及副将軍之人。
俟伊等到熱河入觐後。
朕量其人才。
再降谕旨。
班第等、可即通行傳谕準噶爾全部人等知之。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明年南巡。
一應豫備事宜。
已降旨該督撫等、令其撙節妥辦矣。
所有各處行宮内。
從前皆陳設玩器。
此等物件、或假借應用。
或用重價購買。
承辦之員。
往往張皇其事。
藉以邀結上司。
而對人則苦稱賠累。
即鄉紳鋪戶。
亦紛然傳為口實。
在朕不過偶爾駐跸。
而伊等先期多方覓置。
至臨時又或照料不及。
易緻遺失。
甚至不肖家人胥役。
即有乘間藏匿者。
種種情弊。
俱所不免。
此次南巡。
除揚州之高旻寺行宮。
原系商人自行置辦。
應仍聽其豫備。
但須交收清楚外。
其餘各處行宮。
毋得陳設玩器。
惟潔淨軒窗。
布置裀褥。
足供頓宿可矣。
若羅列赝鼎。
以圖飾觀。
甚屬無謂。
殊可不必。
将此傳谕該督撫等、務各凜遵。
倘仍前豫備。
必于尹繼善、喀爾吉善等是問。
○丙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定邊左副将軍阿睦爾撒納等奏、臣等于五月初五日。
渡伊犁河。
随領兵趱行。
與西路大兵。
連絡聲勢。
初十日至華諾輝圖西裡。
見有賊人蹤迹。
随赴西路副将軍薩喇勒等營定議。
兩路并進。
迨至哈新烏蘇、身親察勘。
則達瓦齊擁衆萬人。
後負格登山崖。
前臨泥淖。
駐營固守。
正在相度間。
據哨探人等、将自達瓦齊營内脫出來投之莽漢、們都、三人俘送。
據稱、系明阿特鄂拓克之人。
近為達瓦齊調取前來。
今見大兵。
情願投誠。
達瓦齊自特穆爾圖諾爾帶兵來此。
軍械不整。
馬力亦疲。
各處可調之兵。
已收括無遺。
現在衆心離散。
願降者多。
臣等詳察地利。
于十四日、兩軍各據形勝。
整陣以待。
并示欲掠遊牧之勢。
将誘出達瓦齊、乘機執縳。
是夜、派翼領喀喇巴圖魯阿玉錫、厄魯特章京巴圖濟爾噶勒、并新降宰桑察哈什等、帶兵二十二名。
往探達瓦齊蹤迹。
阿玉錫等、突入賊營沖擊。
出其不意。
賊衆驚潰自相蹂<閵>。
達瓦齊僅率二千餘人竄去黎明将收服四千餘衆臣等一面安撫。
一面令郡王青滾雜蔔、參贊大臣公達勒當阿等、領兵分路追蹑臣等亦統兵繼進。
收取達瓦齊家屬。
達瓦齊雖暫時兔脫。
勢已狼狽。
可不日就擒。
谕軍機大臣等、阿睦爾撒納等、帶領官兵。
至達瓦齊駐營之地。
指示調度。
列陣揚威。
所派喀喇巴圖魯阿玉錫等、帶兵僅止二十二名。
即能賈勇無前。
使賊衆驚潰敗走。
招撫數千餘人。
深屬可嘉。
喀喇巴圖魯阿玉錫、巴圖濟爾噶勒、察哈什等、遵令乘夜翻營。
一鼓先登。
所向披靡。
尤為實力奮勉。
俱着加恩授為散秩大臣。
仍加賞男爵。
準其世襲。
并賜銀三百兩。
兵丁二十二名。
俱着授為三等侍衛。
仍各賜銀一百兩。
喀喇巴圖魯阿玉錫、在軍營已及一年。
現亦無事。
着即馳驿赴熱河。
到時朕仍從重加恩。
遣回遊牧居住。
其投誠之厄魯特莽漢、們都、原系達瓦齊調取之兵。
傾心歸順。
将賊情詳悉禀告。
亦堪嘉予。
着阿睦爾撒納等、即酌量賞赉。
以示獎勵。
○又谕曰、阿睦爾撒納等、将從前出兵、為準噶爾所獲之滿洲、蒙古、綠旗兵丁等、現在陸續來歸。
作何辦理之處。
奏聞請旨。
滿洲兵丁。
出征被獲。
既不能歸。
又不識死綏之義。
腼顔視息。
安居異地。
至數年之久。
恬不為恥。
此等斷不宜仍令回至故土。
前此車淩、阿睦爾撒納等、帶來内地之人。
朕仍令賞給伊等。
今大兵前進。
陸續來歸之兵丁等。
應仍照前旨辦理。
但準噶爾全部。
業已平定。
此等皆系内地人民。
永遠棄置。
心有不忍。
将來事定後。
巴裡坤仍須駐兵防守。
着傳谕班第等、将陸續來歸之滿洲、蒙古、綠旗人等、逐一查明。
若系兵丁。
俱遣往巴裡坤居住。
如蒙古喀爾喀兵丁。
其中有願歸原遊牧居住者。
準其遣回。
其不願者。
仍留巴裡坤。
若系大臣官員。
即行奏聞。
明正典刑。
以彰國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