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一年。
丙子。
二月。
己亥朔。
谕曰、朕此次祭告孔林。
着莊親王、履親王、大學士來保、協辦大學士尚書蔣溥、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千總等官。
俱着王大臣、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谕該部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黃廷桂以現在駝隻缺少。
奏懇敕下豫、晉、兩省撫臣。
仍行購辦等語。
前因軍營需用駝隻。
饬令豫、晉、兩省。
将商駝盡力購買。
嗣經和起等奏報、有伊犁衆台吉宰桑、協力起兵、擒拏阿睦爾撒納之信。
當即降旨兩省撫臣。
除已買已解者。
即行解往外。
其餘概行停止。
若此時仍令購辦。
不特多費帑項。
遠送稽遲。
且兩省商民。
不知軍營實在情形。
但見前後文移。
忽停忽辦。
轉多未便。
況此時薩喇勒已至西路軍營。
會同前進。
而噶勒藏多爾濟等。
亦率衆來會。
策楞等迅赴伊犁。
阿睦爾撒納、即或逃竄。
亦無難計日就擒。
無需久煩大兵。
現在天氣日漸和暖。
所有現存駝隻。
盡可餧養膘壯。
解赴适用。
仍當遵照前旨。
所有移咨兩省辦駝之處。
均可不必。
着傳谕黃廷桂知之。
○庚子。
定駐防兵丁置産留葬例。
谕曰、各省駐防兵丁。
不準在外私置田産。
有物故者。
其骸骨及寡妻、仍令各回本旗。
此定例也。
朕思國家承平日久。
在内在外。
俱已相安一體。
若仍照例辦理。
則在外當差者。
轉以駐防為傳舍。
未免心懷瞻顧。
不圖久遠之計。
而咨送絡繹。
亦覺紛煩。
地方官頗以為累。
嗣後駐防兵丁。
着加恩準其在外置立産業。
病故後、即着在各該處所埋葬。
其寡妻停其送京。
但各處情形不同。
兵丁内有無力置地營葬者。
亦未可定。
着該将軍、都統等、酌動公項。
置買地畝。
以為無力置地窮兵公葬之用。
再向來此等駐防兵丁。
有因患病事故、呈請回京。
到京後、又複挑選差使者。
甚屬無謂。
今既準其在外置産安葬。
所有呈請回京之例。
着停止。
着為例。
○定八旗另記檔案人為民例。
谕、八旗另記檔案之人。
原系開戶家奴、冒入另戶。
後經自行首明。
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
至開戶家奴。
則均系旗下世仆。
因效力年久。
伊主情願令其出戶。
現在各旗、及外省駐防内。
似此者頗多。
凡一切差使。
必先盡另戶正身挑選之後。
方準将伊等挑補。
而伊等欲自行謀生。
則又以身隸旗籍。
不能自由。
現今八旗戶口日繁。
與其拘于成例。
緻生計日益艱窘。
不若聽從其便。
俾得各自為謀。
着加恩将現今在京八旗、在外駐防、内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等。
俱準其出旗為民。
其情願入籍何處。
各聽其便。
所有本身田産。
并許其帶往。
此翻辦理之後。
隔數年、似此查辦一次之處。
候朕酌量降旨。
此内不食錢糧者。
即令出旗外。
其食錢糧之人。
若一時遽行出旗。
于伊等生計。
不無拮據。
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處。
交與該部會同八旗都統。
詳悉定議具奏。
尋奏、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等。
貧富不齊。
生計亦異。
定年裁汰。
恐屆期尚有未能出旗謀生者。
辦理轉緻參差。
謹遵旨晰議。
一、準出旗之人文武官、署任者不準實授。
本任、俟出缺裁改外。
屆升調期、交吏、兵部議、以漢缺用。
外任、及綠營各員。
非旗缺。
即改民籍。
前借庫項。
坐扣完結。
病故、革退者、既出旗。
加恩免。
捐納候缺者。
并進士、舉、貢、生、監均即改隸。
如何考試錄用。
歸吏、兵、部辦理。
一、閑散人、由本旗詢明願隸何處。
即咨地方官入籍。
造冊咨戶部存查。
現食錢糧願告退者如之。
一、現在當差人、停其調選。
遇事故、不支給賞銀。
前借庫銀。
坐扣完結。
病故、告退、革退者、既出旗。
無錢糧可支。
亦予免。
一、此内具呈告退人。
有現食俸饷者。
亦有陣亡人、父母妻室賞半者。
仍準支養餘年。
故後裁。
孀婦期年半俸半饷、毋庸給。
養瞻孀婦之養育兵、停挑補。
一、外省駐防閑散人。
由将軍大臣、詢明願隸何處。
一體辦理。
裁後缺。
如挑補人數不敷。
該管大臣妥辦具奏。
一、典買及老圈地畝。
有典賣者。
照例與旗不與民。
有指俸饷認買官地、官房。
未經扣結。
遇病故、革退、辭糧者。
有現銀準交。
無者、原地、房交戶部将扣過俸饷。
計敷租息外。
餘給領。
一、正紅、鑲紅、鑲藍、三旗。
佐領下。
内有俱系雍正九年、内務府撥出、另記檔案人。
缺出。
并無應挑人。
應将該旗現食錢糧人分撥。
盡額外當差另戶頂補。
從之。
○又谕、現因八旗戶口日繁。
已降旨将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内。
查其未食錢糧者。
各令出旗自行謀生外。
其現食錢糧者。
如何定限裁汰出旗之處。
着該部會同都統等議奏。
至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
有因其效力年久。
據該王公等、咨請撥附旗下佐領者。
現今八旗另記檔案。
及養子開戶者。
俱經查明辦理。
其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
如仍舊準其撥附。
則旗人衆多。
伊等不能遽得錢糧。
生計未免艱窘。
彼此均無裨益。
嗣後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
撥附旗下佐領之處。
着停止。
再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
滋生日繁。
該王公等養贍、亦恐拮據。
着該宗室王公等、會同各該旗都統等、将各包衣戶口、亦着查明辦理一次。
此次辦理之後。
隔數年、似此辦理之處。
候朕酌量降旨。
庶此項人等均得一體謀生。
該王公都統等。
即行遵旨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明奏稱、厄魯特部人擅殺台站侍衛。
并據厄魯特侍衛丹津告稱、讷默庫、帶伊遊牧人等。
移至額克阿喇勒時。
即欲逃叛等語。
看來讷默庫已露背叛情形。
着即傳谕阿蘭泰。
令将駐劄烏裡雅蘇台。
及附近喀爾喀兵丁。
酌量飛調。
帶領堵截。
其烏裡雅蘇台軍營存貯錢糧。
派兵加意防守。
阿蘭泰追及讷默庫。
如果抗拒。
即行誅戮。
所有屬人。
照阿睦爾撒納屬人一例辦理。
擒拏讷默庫時。
并将伊宰桑察罕鼐濟、巴圖濟爾噶勒、烏察喇勒等。
一并拏獲。
伊等從前在熱河時。
面奏讷默庫必不生事。
今若随同逆賊逃竄。
情理可惡。
必應重治其罪。
如讷默庫尚無背叛實據。
即将丹津首告情節谕知。
令其至烏裡雅蘇台與丹津質對。
俟到時、将丹津一并拏解來京。
仍谕知管解人員。
解至察哈爾附近地方。
即将丹津釋放。
并将加恩授丹津為散秩大臣。
令在察哈爾居住之旨。
密行曉谕丹津。
俾伊不生疑懼。
其讷默庫同部之剛多爾濟、巴圖博羅特等。
曾勸阻讷默庫逃竄。
着明白傳谕伊等。
仍照舊安居。
不因讷默庫一人。
緻受株累。
再昨經降旨。
令哈達哈帶兵往阿爾台一路前進。
今既有此事。
應即帶領兵丁。
在各處邊卡防守。
毋使逆賊得以乘間脫逃。
○河東河道總督署山東巡撫白鐘山奏、山東科派陋習久除。
本年東巡。
豫備草豆。
咨部動項買備。
查山東無公役。
惟支更、守夜、開溝、栽樹、修堰。
皆民間自衛田廬。
據鄒縣知縣大章詳稱、孔孟紳衿、禮生、廟戶、十居其七。
民僅三分。
應差未免偏枯。
經臣照例批準。
嗣後禮生、樂舞、免本身。
廟戶許一戶承襲。
餘不準依附并免。
孔傳是等、辄以前撫郭一裕、批準優免舊碑。
擡入縣衙。
查非敕建、與部頒之文、該縣阻其<監-皿立>立。
尚無不合。
得旨、有旨谕部。
谕曰、白鐘山查覆孔昭煥所奏、鄒縣知縣大章、私毀遵例免差碑碣一摺。
孔昭煥之不能安分自愛。
幹與地方公事。
更屬顯然。
我朝百年以來。
薄海編氓。
從無公旬徭役。
所有守夜、開溝、栽樹、修堰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