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一年。
丙子。
三月。
甲申。
谕、據普福奏稱、揚州七屬、淮安六屬、海州三屬、粥廠。
所用銀米。
統計約需銀三十萬兩。
現據各商陸續捐輸還款。
并據商禀、不敢仰邀議叙等語。
商人等、誼敦桑梓。
濟急拯災。
好義可嘉。
應予加恩議叙以示優獎。
着該鹽政、核明捐輸确數、開具姓名。
造冊咨部。
分别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奏稱、詢據自伊犁回至軍營之侍衛巴甯阿、筆帖式圖敏等供稱、伊犁叛亂時。
薩喇勒、見賊兵追及。
即欲奔避。
鄂容安、告以賊來、當與決戰。
何至奔逃。
薩喇勒回稱、汝何知。
率衆先奔。
班第、鄂容安、勢不能支。
旋即自盡等語。
薩喇勒與班第等同為将軍。
自當一心禦賊。
果至勢窮力绌。
班第等先以身殉。
薩喇勒、或不得已沖突而出。
不能與之同死。
在伊尚無足責。
乃竟首先奔避。
以至衆兵潰散。
是二臣之死。
雖死于賊。
而薩喇勒亦不能無罪矣。
但系巴甯阿等一面之詞。
尚應質對。
着傳谕黃廷桂、于薩喇勒到肅州時。
即行鎖拏。
慎選幹員。
速行押解來京。
并将此旨傳谕薩喇勒知之。
再拏彼時。
黃廷桂、當慎密不露。
更當嚴行防備。
毋緻彼畏罪兔脫。
或緻别生事端。
慎之密之。
拏彼後、一面速行奏聞。
○又谕、谕策楞奏稱、領兵至博羅布爾噶蘇。
與賊人相距甚近等語。
此時即宜會同玉保等、奮力擒拏。
使賊不至聞風逃竄。
方為合宜。
朕意伊等所聞、阿逆帶兵往擊諾爾布之言。
俱不可信。
或借此為名。
向洪郭爾鄂博等處逃遁。
亦未可定。
此旨到彼。
量策楞等自已擒獲逆賊。
設從别路遁出。
策楞等仍遵節次所降谕旨。
無論逃往何地。
務期弋獲。
不得稍存退诿。
朕于此事。
亦斷不肯草率完結。
策楞等其慎之。
○軍機大臣等議奏、移駐拉林滿洲。
賞給紅白銀兩。
議定于吉林庫存備銀一萬兩、滋息動支。
五年期滿。
節奉恩旨。
展限十年。
複蒙展五年、減半賞給。
茲據該處将軍額勒登等。
以現在息銀。
隻敷舊有及新移一千五百戶賞。
明歲陸續将二千五百戶、全行移駐。
即不敷用。
請于升任将軍傅森奏借十萬兩滋息銀内動支。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接軍營将軍和起咨、将軍策楞等帶兵前進。
恐軍中尚需馬。
應将内地馬、密行飼養豫備等語。
查陝省路遠。
緩不濟急。
且一概飼餧豫備。
亦恐張皇。
現在甘省各營、共存馬三萬餘。
即以接濟凱旋官兵、并索倫、察哈爾兵、需馬為辭。
移各将軍提鎮、共留二萬二千匹。
将冬季收槽馬乾。
那前一月。
留槽飼餧。
以備調用。
疲瘦者出廠。
庶伊等不緻猜疑。
錢糧亦無糜費。
得旨、甚是。
徑當密行文。
問之兆惠、尚須馬否。
○是日、駐跸關張鋪大營。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薩喇勒、現已降旨拏問。
俟到京時。
審訊治罪。
着傳谕兆惠。
俟伊犁事竣後。
回至巴裡坤。
将拏問薩喇勒之處。
明白曉谕達什達瓦之妻。
及薩喇勒之兄布林等知悉。
仍谕布林、罪由薩喇勒一人。
與伊無涉。
毋庸疑懼。
薩喇勒子弟等、若尚未送至察哈爾地方。
即留于達什達瓦部落内管轄。
如已至中途。
即令解送來京。
并将薩喇勒、在伊犁帶回之牲隻物件。
俱行查出。
奏聞請旨。
再薩喇勒、自伊犁帶來達什達瓦之子布庫。
現在巴裡坤。
着兆惠向達什達瓦之妻曉谕。
伊等從前投誠時。
并未言達什達瓦、尚有子嗣。
即鄂齊爾、布林等至。
亦未奏及。
其中不無可疑。
伊等或聽從薩喇勒一人之言。
附和朦混。
不可不究問明白。
令将實情供出。
奏聞後、再行酌量辦理。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丙戌。
吏部議準、江西巡撫胡寶瑔奏、武甯縣丞、除監漕外無應管之件。
西北鄉、投止棚民。
多至四千餘戶。
應請将該員移駐木高地方、就近管轄。
改給分駐關防。
并令武甯營經制外委、帶兵十名。
移駐太平山坳、巡查防範。
從之。
○湖北巡撫張若震疏報、宜城縣、新墾民田、九十七畝有奇。
升科如例。
○廣西巡撫衛哲治疏報、蒼梧、宜山、歸順、郁林、興業、五州縣。
新墾水田、六十九頃二十四畝有奇。
升科如例。
○蠲免江蘇宿遷縣、乾隆二十年被災、河租銀四十四兩二錢。
湖北潛江、江陵、監利、荊門、沔陽、五州縣。
乾隆二十年被災、地丁銀、六千六百七十九兩有奇。
米、八百八十四石二鬥有奇。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三河縣民姜玺照女姜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