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
此奏想愛必達、為東省一時被災起見。
于河工全局。
未細加籌畫。
白鐘山、曾任南河。
諒應熟悉。
現在尹繼善遵旨來京。
亦不及與伊等會勘。
俟尹繼善到京時。
朕面詢情形。
或須順道往勘。
另降谕旨。
着将此傳谕白鐘山、愛必達并尹繼善知之。
○又谕曰舒赫德奏稱、接唐喀祿咨、額爾齊斯一帶台站。
應派兵巡查。
伊即帶兵護送運往哈達哈軍營口糧牲隻。
前赴額爾齊斯等語。
舒赫德辦理尚合機宜。
但現在額爾齊斯等處。
間有烏梁海肆出搶掠。
運送牲隻。
沿途應加意防護。
前已降旨、令達勒當阿、哈達哈等暫行徹兵。
此項牲隻。
毋庸急行送往。
不若在中途牧放。
派兵防護。
俟伊等徹兵回時。
即行接濟。
原可無誤。
舒赫德、前遣三都布、帶兵巡查台站。
至努赫圖嶺地方。
遇烏梁海等賊人。
斬犯甚衆。
着即令三都布、奮勇前進。
往迎達勒當阿、哈達哈等、将節次所降徹兵谕旨。
赍往宣谕。
令伊等即遵旨辦理。
舒赫德、仍領兵陸續繼往。
巡一查路台站。
中途遇烏梁海等、盡行剿滅。
毋使漏網。
再所奏喀爾喀協理台吉丕勒多爾濟、在噶勞圖地方、管理台站甚屬奮勉等語。
着查明丕勒多爾濟、系何等台吉。
奏聞加恩。
○辛醜。
上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一名。
餘五十一人、予勾。
○以侍讀圖鞳布、檢讨邊繼祖充日講起居注官。
○壬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癸卯。
上禦依清曠。
勾到奉天福建湖廣、陝西、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絞犯一名。
餘五十八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雅爾哈善等轉奏、貝勒紮那噶爾布、紮哈沁宰桑鄂爾奇木濟、各摺。
鄂爾奇木濟、應付來往官兵口糧馬匹。
甚屬可嘉。
着加恩補授散秩大臣。
賞戴孔雀翎。
并賞銀一百兩。
紮那噶爾布奏稱、伊所屬坐台人等。
并未支領口糧等語。
從前紮拉豐阿等奏稱、厄魯特坐台兵丁。
每月俱給與錢糧。
或因紮那噶爾布、情願自備資斧。
未經給與着查明一體賞給。
并着永貴、通查各路台站。
将來徹兵之後。
應派兵丁若幹。
酌量安設。
其坐台兵丁。
亦應照北路之例。
令兵丁等、帶領戶口同居。
并賞給馬匹牲隻。
俾資生計。
會同兆惠、及各宰桑等、詳議奏聞。
喀喇沁台站參領第魯巴熟悉台務。
着即前往會同永貴查辦。
此等皆系新設台站。
應嚴行通饬。
毋得有誤差委。
及滋生事端之處。
永貴等、務宜妥協辦理。
再據鄂爾奇木濟奏稱、庫哷特三百戶。
自伊犁前來。
戕害伊遊牧屬人等語。
此項庫哷特等、詢之在京厄魯特等、稱系達瓦齊所屬。
應将此項人、歸于二十一昂吉内管轄。
何得任其肆行生事。
并着兆惠查明辦理。
○又谕曰、貝子羅布藏車楞、上年因伊犁擾亂。
受傷身故。
甚屬可憫。
伊子塔木楚克紮布、近複派兵接續台站。
行走奮勉。
着加恩封塔木楚克紮布為貝勒。
以示優眷。
○定邊左副将軍成衮紮布等奏、臣于九月二十六日。
抵烏裡雅蘇台軍營。
查閱軍營兵一千有餘。
綏遠城兵二千名。
計閏九月十五以前、陸續可到。
統計兵力。
已足擒賊。
臣等即行帶領前往。
仍一面曉谕附近逆賊青滾雜蔔之紮薩克等、并和托輝特所屬人等、令其協同擒獻。
又聞青滾雜蔔、将察達克、赤倫、烏梁海人等、移入伊附近地方居住。
必有私相煽惑之事。
即移咨阿蘭泰、遣人傳赤倫、及察達克子弟等、明白開導。
谕以利害。
毋堕賊計。
再貝子朋楚克、公丹拜等、所轄烏梁海。
亦與青滾雜蔔烏梁海連界居住。
臣複遣親信人往谕。
翦其羽翼。
俾此賊窮蹙無歸。
自可不日成擒。
報聞。
○又奏、臣等遵谕查管台台吉紮木揚、因骁騎校車登伊什等、不遵約束。
私回遊牧。
伊即力行阻止。
仍與章京多爾濟、辦理台務。
紮木揚、系三等台吉。
應請旨升為二等台吉。
章京多爾濟、量賞緞疋。
其車登伊什等十九人。
擅自逃散。
并将駝馬私行帶回。
應交與該旗、即行治罪。
其台上駝馬。
饬令該紮薩克、照數追賠。
報聞。
○甲辰。
谕旺布多爾濟等、青滾雜蔔、負恩背叛。
種種不法。
已屢次降旨曉谕。
旺布多爾濟、必無與賊同謀之事。
朕可深信。
昨據貝勒車登紮布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