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奏、據額敏和卓之子素赉璊、告知莽噶裡克等謀叛情形。
亟應發兵應援。
複詳詢素赉璊。
知莽噶裡克、珲齊、二人遊牧。
與魯克察克毗連。
兵力無多。
可以即時擒剿。
惟巴雅爾遊牧地方。
路徑稍險。
應先擒滅莽噶裡克等。
再行辦理。
臣即派副将醜達、參将閻相師等。
領兵一千名。
于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程。
前往魯克察克。
一切與額敏和卓、相機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雅爾哈善等、據素赉璊告知賊人情形。
即派兵前往。
應援額敏和卓所辦甚合機宜。
昨傳谕令傅魁帶兵五百名前往。
今醜達等、既帶兵一千名赴援。
更屬有益。
其傅魁所領兵丁。
應否仍行遣往。
聽雅爾哈善等、酌量辦理。
醜達等、會同額敏和卓辦理莽噶裡克之後。
即令駐劄吐魯番防守。
毋庸進剿巴雅爾。
倘巴雅爾領兵前來。
即行奮力擒拏。
至此項兵丁。
大半皆系綠旗。
究之不宜深入。
即使擒獲巴雅爾。
亦令伊等駐劄過冬。
一切事宜。
仍俟明春大兵前往辦理。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軍機處議将察哈爾、吉林、兵騎來馬。
除齒老殘傷者。
或變價。
或帶回本處外。
餘交直省。
以補官馬額缺。
臣查官馬共應撥補八百匹。
請即以察哈爾馬補足。
餘馬并嗣後吉林兵騎來之馬。
俱分派各營。
照八旗官馬例、飼餧備用。
報聞。
○又奏、販賣私磺一案。
訊系兵丁及稅局人等賄放。
把總綽海、雖無聽許得贓情弊。
但所獲各犯。
并不嚴行管押。
一任兵役說合求情。
暫令開放。
以緻逃逸多人。
實屬故縱。
應俟此案審結後。
按律定拟。
得旨、此案不無化大為小情弊。
若綽海未曾講賄。
何緻令許多人脫逃。
應再嚴審。
汝若審不出。
朕必另派人審。
○署江蘇巡撫愛必達奏、莊有恭擅準朱<日冉>贖罪一案。
奉旨命臣與尹繼善查辦。
臣細閱莊有恭原奏。
實不能解。
其中必有别項情節。
即日馳赴蘇州。
會同尹繼善、秉公确查。
俟查明。
另行據實陳奏。
得旨、若尹繼善有意瞻徇。
而汝随聲附和。
必緻更生事端。
汝其慎之勉之。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安西綠營兵二千。
前往巴裡坤。
共需馬四千七八百匹。
酌議每兵三名。
合給車一輛。
裝載軍械。
兵丁令從容步行。
以節馬力。
若節得一分馬力。
将來乘騎進剿。
即可多得一分之用。
得旨、甚合機宜。
嘉許之至。
筆不能宣。
○又奏、接奉廷寄。
始知由内地赴肅出口者。
止吉林、察哈爾、阿拉善、兵二千五百名。
約需馬八千五百餘匹。
即應在肅撥給。
其索倫及兆惠原帶兵四千名。
既經赴巴裡坤。
所需馬一萬四千餘匹。
已飛調陝甘滿漢各營。
解赴坤營。
并于戈壁各站。
将應備草料。
一并運供。
約明春二月内。
即可全抵軍營。
報聞。
○狹西巡撫陳宏謀奏、狹省台站馬騾。
均已齊備。
其住兵房屋。
俱與民居隔别。
又皆安設栅欄堆卡。
各有防閑。
易于約束。
至甘省道長。
台站較多。
馬騾難雇。
黃廷桂商令陝省代雇五千餘匹。
為泾州等三台之用。
現上緊派雇。
務于兵到之前赴台。
亦可無誤。
通計陝省雇用馬騾。
比前次較多。
誠恐裡胥人等、乘機索擾。
饬将某縣雇用車馬若幹。
安于某台。
送兵回空。
給價若幹。
明白出示曉谕。
以杜弊端。
得旨、所奏俱悉。
汝原能辦此也。
○又奏、遵旨購騾一千解肅。
現已陸續起解。
但民騾與營馬不同。
若照營馬委員分解。
長途難于照應。
今即責成購騾之各州縣。
專差家人。
雇用長夫解送。
得旨、甚妥。
○四川總督開泰奏、川省助馬一千。
應分十起解送。
第查由蜀至甘。
道路有二。
一由略陽等處。
一由寶雞、秦州、等處。
臣現令管解各員。
于将出境時。
探明甘省何路草料已備。
即由何路前進。
并飛咨黃廷桂、将應由何路、及何處交收之處。
迅為咨覆。
得旨、所辦甚妥。
○兩廣總督楊應琚、署廣東巡撫周人骥奏、粵東局錢。
每歲除支銷外。
實存一萬九千八百餘串。
應照由近及遠之原議。
即以乾隆二十二年夏季為始。
于左右二翼鎮标俸饷内。
每銀一百兩。
搭放錢五串。
俟搭放數年後。
倘局貯無多。
仍先盡附近各标協營搭放。
如積有成數。
再勻搭左右二翼鎮标。
得旨、好。
○是年。
追予準噶爾出師陣亡之參領衮楚克等九員。
佐領薩積圖等五員。
二等侍衛卓爾和一員。
藍翎侍衛富明安等五員。
閑散章京彥紮布等六員。
筆帖式成明等二員。
四等台吉桑濟紮普一員。
祭葬贈恤如例。
前鋒校愛申太等、護軍校呼圖克等、千總張有賢等、把總楊玉林等、領催瑚木齊等、馬步兵羅福等、一百六十員名恤賞。
俱入昭忠祠。
○旌表孝子、陝西劉繼業等、二名。
守節合例、八旗滿洲四達色妻塔塔喇氏等、八十四口。
蒙古瑪爾泰妻趙氏等、十八口。
漢軍董集禮妻霍氏等、十口。
内務府正白等旗殷鳳鳴妻段氏等、十五口。
奉天等省駐防孫國安妻焦氏等、二十九口。
直隸等省張隆妻王氏等、四百一十一口。
夫亡殉節、江蘇省陳彭年妻張氏一口。
未婚捐軀、張德元聘妻茅氏一口。
未婚守志、江蘇等省陳潔聘妻臧氏等、二十四口。
百歲壽民婦、浙江等省應重華等、二十三名口。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直隸等省高崇義等、十七家。
○會計天下民谷數。
各省通共大小男婦、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四名口。
各省通共存倉米谷、三千一十九萬一千一百五十八石三鬥三合六勺。
卷之五百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