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巴裡坤亦貯有二萬餘石。
查兵丁裹帶口糧。
每人日需八合零。
現在兵數五六千名。
是六千石便敷裹帶。
若先将哈密所貯裹帶。
則倉貯尚餘八萬餘石。
今為寬裕儲備起見。
再将五衛貯麥。
酌撥十餘萬石。
添貯哈密。
是較哈密舊貯之數。
又為倍之。
由五衛撥糧。
止須本衛牛車挽運。
夏間再将内地糧。
陸續挽至五衛補額。
此時肅州以内之糧。
應暫緩運送。
又安西至哈密一路塘站。
米面甚貴。
五衛除撥哈密之糧尚多存剩若量加運腳分散各站平粜每站不過二三百石價可立平安西地方稍大亦止須一二千石為率。
其價存備籴買官不費而兵民有益。
臣當與督臣黃廷桂、撫臣吳達善公商。
如屬應行。
即聽其轉饬妥辦。
得旨、皆妥。
○又奏、西陲地方極廣。
俱系回民。
不下數十部落。
而厄魯特介乎其中。
當策妄等強盛時。
各回民多受其陵奪。
切齒日久。
此次克期進剿。
計厄魯特必四出竄逸。
或闌入回地。
聞額敏和卓為諸回部知名之人。
今受恩甚重。
若令曉谕招徕。
可皆為我用。
請特頒敕旨。
明告諸回部。
以我兵所誅。
惟厄魯特。
且為爾回部除害。
爾回部有擒殺厄魯特者。
一體賞赉。
莽噶裡克、系同厄魯特戕我大臣之人。
是以用兵誅戮。
與各回部無涉。
即令額敏和卓詳譯敕旨。
遍行曉谕。
似于進剿有益。
得旨、大凡此等外夷。
我力勝。
則彼不招而自來。
若我力弱雖詳谕百般。
彼之觀望自若。
所言雖亦一策。
徐徐度之可耳。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肅關以外靖逆地方。
現有牧駝九百九十餘隻。
與在肅馬匹。
膘力俱佳。
俱驗明分起解往。
其他趕解來肅之馬。
随到驗解。
拟于三月望前可到巴裡坤軍營。
至解運之馬全資膘力。
臣于各提鎮協解肅馬。
先委鎮道大員點驗。
令解員将膘分當時填注。
臣複遂細看明。
将注單存案。
并鈔送雅爾哈善等照單點收。
俾解員不得不小心經理。
并即以膘力之分數。
定解員之功過。
複恐口外嚴寒。
弁目不善飼飲。
緻馬減瘦。
臣于安西以内。
另派副遊都司等官。
分地照料。
安西外戈壁各站。
運貯刍豆已多。
惟恐水泉缺少。
複分委效力遊守等官。
在彼相度開挖。
并令現署安提印務劉順。
駐戈壁适中處所。
不時查察。
得旨、覽此稍纾朕慮。
仍須時刻稽察。
若誤軍行。
咎有所歸。
○又奏、臣接陝撫陳宏謀劄寄。
于奉旨解騾千頭外。
又添購一倍。
幫補台站。
送至肅州應用。
臣查自肅州抵哈密以達巴裡坤軍營。
凡征兵所需車輛驢騾。
俱豫備充足。
無需陝省添助。
其添購騾頭。
已覆陳宏謀停止。
得旨、既不需用。
自應停買為是。
○又奏、臣前節次解往巴裡坤壯馬三千匹。
曾準雅爾哈善咨調八百。
供傅魁帶赴魯克沁之用。
臣以此項系備進剿官兵數内之馬。
未敢曠缺。
已如數設法補足。
如雅爾哈善等再有所用。
可期不乏。
且此時陝甘起送在途之馬。
将來先解到者。
以備五千官兵所用。
盡可充裕。
惟恐出口戈壁一帶。
解馬踵至。
前後擁擠。
水泉不敷。
臣又委員于安西橋灣站路之外。
勘得大北路可以分行。
但此路并無人煙。
刍豆需車挽運。
臣更設法雇備。
統期三月望前青草将發之時。
俱到巴裡坤軍營。
得旨、好。
此足慰朕西望萦念矣。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察哈爾、吉林兵入陝。
原止按台換馬。
并不按台住宿。
雖每起有五百名。
車馬寬裕。
随到随換。
甚為迅速。
若分二百五十名為一起。
轉有不便。
應毋庸更改。
得旨、甚好
○又奏、陝省各營摘缺馬匹。
例應及時買補。
加料秣養。
現在督撫兩标、及各提鎮協營。
皆領價分購。
惟連年軍需。
各産馬處馬少價昂。
額價不敷。
兼以各項費用。
營中俱無項可動。
當據各營所請。
借司庫銀四萬三千七百九十餘兩。
于官兵俸饷馬乾内。
按季扣還。
報聞。
○四川提督嶽鐘璜奏、川省啯噜棍匪。
出沒無時。
嘉陵江自陝發源。
直達楚省。
沿江設立塘汛。
并未議給哨船。
行舟經過。
汛兵無從盤诘。
請于朝天汛、保甯府、順慶府、蓬州、四處。
各設哨船一。
并号旗号籌。
責汛兵上下巡查。
彼此兌換旗籌。
并于沿江各塘。
制小塘船一。
令塘兵不時巡查。
報聞。
○兩廣總督楊應琚奏、粵西猺獞錯居。
土司環繞。
向來漢土各屬。
于額設營汛外。
又設土兵暨狼兵堡卒隘卒等項。
每屬自百名至數百不等給有軍田。
輕其糧賦。
平居則耕鑿巡防。
有事則徵發調遣。
近來土兵額少。
田畝銷售。
竊以兵額固不便虛懸。
而軍田尤應嚴私賣。
臣拟饬有土兵之漢土各屬。
查照兵卒舊額補足。
将現存田數坐落土名。
清查造冊。
查照各兵承耕田數。
給予印照管業。
如有事故。
開收繳還。
其應納錢糧。
并另立軍田戶名。
以免混淆。
如各兵有貧乏不能守業者。
田歸本族本地之狼猺。
即令承田充兵。
如民人有私典買者。
授受俱如律治罪。
并責各頭目于農隙實力操演。
地方漢土各官。
會同營弁。
每歲訓練一次。
如無營弁地方。
即專責該土司自行訓練。
該管道府歲底通報查核。
得旨、好。
○署廣東巡撫周人骥奏、粵東省城官辦點錫鉛錫。
向貯大南門外地方。
止通判衙門撥役值宿。
并無專人巡查。
今查寶廣錢局。
坐落城内仍留無用空房。
盡可改為存貯鉛錫之所。
并即責管理錢局之廣通判兼管。
又該倅衙門。
有額貯倉谷八萬二千餘石。
廒座不敷存貯。
請即以原貯鉛錫房屋。
變價添建倉廒三座。
報聞。
卷之五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