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總督張師載、安徽巡撫高晉奏、韓莊一帶。
湖河相連運河纖道間段淹浸。
查微山湖水。
所以漫溢運河者。
由荊山橋上下被黃水淤塞。
今挑挖工竣。
湖水自可通流下注。
惟上遊無堤處所。
為黃河平漫之區。
若不籌辦。
大泛在迩。
不但運河受害。
即已浚之荊山橋河道。
亦恐仍淤。
查孫家集雖于上年堵閉。
尚多過水之處。
而花莊地居最下。
過水尤多。
查河工尚有堆砌碎石。
名為亂石壩。
應于現堵支河之上。
加亂石壩一道。
得旨、好。
○又奏、臣等會查江南運河。
原藉駱馬湖暨荊山橋河水以濟運。
今駱馬湖水不甚大。
盡可容納。
而荊山橋現挑河道皆依舊日河底深淺。
疏浚開挑湖水入運之處。
若少漲滿為害。
即将駱馬湖尾闾。
逐漸開放宣洩。
其六塘河以下積潦未消。
臣夢麟、白鐘山、于荊山橋工程竣後。
即星赴該處查勘辦理。
得旨、六塘河以下。
亦必須籌辦疏通。
朕意正慮及此。
況此處貧民甚多。
以工代赈。
不患無人。
不然。
上疏而下淤。
不但無益而且有害矣。
汝等亟宜速行相度。
○白鐘山、張師載、高晉奏、臣等會議黃河北岸豐銅兩廳加幫臨河堤工。
及黃村、蘇家山、等處支河土壩。
并新添花莊亂石壩等工臣張師載分任。
南岸豐銅兩廳加幫臨河堤工。
及郝家集支河土壩。
并郝家嘴抽挑順勢引渠。
臣高晉分任。
駱馬湖堤工。
臣白鐘山、嵇璜、分任。
臣等務将一切工程。
上下照應。
聯為一體。
即臣夢麟、雖止專任荊山橋挑浚工程。
亦必互相參酌。
得旨、如此方是。
朕懷以少慰。
仍即具圖貼說。
速行奏來。
○白鐘山、高晉奏、蔣家營支河。
近因大雨連綿。
河水增長。
搜刷東岸河崖。
通流仍歸洩水舊河。
急須就壩堵築。
但東岸地勢卑矮。
兼系流沙。
難以盤壩進埽。
拟于壩北上遊裡許。
地勢高聳河面稍窄之處。
定為壩基。
上緊儹辦。
不過十數日。
即可告竣。
惟需用料物。
工次存剩無多。
即移咨豫東之曹單商虞兩廳。
撥料協助。
報聞。
○署江蘇巡撫愛必達奏、毛城鋪在黃河南岸上遊。
距徐州城一百三十餘裡。
聖駕臨視。
若于徐州北岸。
直至毛城鋪對岸渡河。
船隻尚易豫備。
随經向導勘定。
由徐州北岸子房山大營起。
至孫家、管粥、樓子、蟠龍、各集地方。
由唐家渡渡黃。
前至毛城鋪閱畢。
仍渡黃駐跸蟠龍集。
由原路回徐州府子房山大營。
從荊山橋一路。
出江南境。
所需馬匹船隻無多。
均各上緊趕辦無誤。
得旨、好。
○江西巡撫胡寶瑔奏、廣信府屬封禁山。
原責成該處六汛。
各照地界經管。
但近來居民日稠。
通閩大路。
入山歧徑頗多。
原設六汛。
尚難兼顧。
請于上饒縣之金竹坪、螺蛳尾。
廣豐縣之脫衣塘、坳頭、橫棱山。
各添一汛。
即于廣信營存城兵。
每泛抽撥三名。
與舊泛分地會巡。
得旨、如所議行。
○河南布政使劉慥奏、夏邑、商邱、虞城、永城、四縣。
上年被水村莊。
既屢奉恩施。
借粜加赈。
民已得所。
但新舊錢糧。
若仍行催納。
複恐民力竭蹙。
請将舊欠錢糧。
緩至麥熟。
本年應納者。
緩至秋後。
得旨、覽奏俱悉。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本年二月甘省滿漢各營。
買補摘缺馬數甚多。
沿邊覓購艱難。
現委員弁前赴張家口、殺虎口一帶出馬處所。
廣行購買。
聞青海蒙古各部馬尚多。
亦劄知副都統德爾素照料購辦。
得旨、買補馬匹。
乃第一要務。
當實力督催。
不可緩視之。
○又奏、附近哈密之塔勒納沁。
前經奏準派兵開墾屯種。
查該處兵屯。
原有三千餘畝。
自乾隆七年停種後。
渠道淤塞。
開挖修築。
在在需費人工。
今止可種地一千五六百畝。
餘至明歲再逐漸墾種。
其耔種于糧員處領用。
牛力農具。
于防所通融此項廢地。
種藝既已開端。
一二年内。
可次第修複。
得旨、好。
○又奏、上冬額敏和卓屬下窮回。
脫出數百人來至哈密。
當賞給口糧養贍。
事定令回魯克沁。
茲有額敏和卓之次子協理伯克墨撒來哈密領糧。
并請将伊父部落下逃人六百餘名。
帶回魯克沁種地。
并求派兵數名押送。
當即分起押送出卡。
念其行走需十五六日。
除月支米糧外。
量給半月裹帶口糧。
并賞耔種二十石。
報聞。
○又奏、哈密年滿防兵。
今應派換。
向來于安、甘、涼肅、各提鎮内。
就近揀派。
今查有派往巴裡坤種地兵五百名。
即系甘、涼肅、三處之兵。
現因巴裡坤地畝荒廢已久。
不能妥種。
經将軍成衮紮布等、奏請暫令回營。
請即以此項兵。
作為換班防兵。
應支整裝賞項。
即以前經賞領之項抵數。
無庸另給。
得旨、甚妥。
○兩廣總督楊應琚奏、廉州府屬龍門一協。
孤懸海島。
實兵一千七百六十七名。
既無田土可耕。
亦無生業可務。
向來兵米一石。
例支折色七錢。
嗣因兵力拮據。
濟以潮州府屬南澳租米三百餘石。
尚屬不敷。
今查有交商生息、并竈丁食鹽羨餘二項。
歲可得銀一千二百兩。
以之加給。
計每石可加銀二錢有零報聞。
○又奏、附近虎門鎮之新安營改為鎮标左營。
沿海緊要。
向未貯有倉谷。
計實兵六百六十餘名。
須貯谷八百石查有鹽羨紙朱餘銀。
節年積存八百餘兩請即于此項動支。
以為該營買谷建倉之用。
得旨、覽奏俱悉。
如所議行。
○雲南巡撫郭一裕奏、湯丹、大碌等銅廠。
向系六月開收春季銅觔。
至次年五月底。
截數造報。
以本年之銅。
作上年之數。
辦理既未妥協。
錢糧亦多牽混。
今屆乾隆二十一年分奏銷。
請截至十二月底止。
俱歸當年案内。
其二十二年以後。
即自正月起。
截至十二月底止。
定為年清年款之例。
得旨、好。
卷之五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