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二年。
丁醜。
八月。
乙亥。
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啟銮、幸木蘭。
○谕軍機大臣等、薩喇勒當厄魯特變亂時。
觀望畏縮。
不能奮勇複仇。
是以降旨拏問。
但伊曾奏及巴雅爾、尼瑪等雖降必叛。
其言頗驗。
今巴雅爾等、既已生擒紮那噶爾布、亦經獻馘。
哈薩克阿布赉、率屬歸誠。
計阿睦爾撒納、自可旦夕俘獲。
着将此等情節。
傳谕薩喇勒、施恩免罪出獄。
将從前賞給瑪木特房屋。
令其居住。
○恤山西汾陽縣、水災饑民。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丙子。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倉場侍郎雙慶等奏、各幫糧船。
于抵通起卸後。
例有應給<亶>夫羨餘銀兩。
今歲各幫船在天津交兌。
應否給發。
請旨遵行一摺。
殊屬非體。
此項銀兩。
每年既按例給發。
今歲幫船并未抵通。
其或應賞給。
或應賞半。
或不必賞給。
自有成例。
該倉場即應定議請旨。
何得含糊奏請。
若例不應賞。
不将亦謂出自朕旨耶。
雙慶等着饬行。
此摺發還、另行定議具奏。
○又谕、據蔣炳奏稱、湖南省各州縣應買谷、約十萬石。
本年早中晚三禾豐稔。
買補甚易。
請仍照乾隆二十年以前原定章程。
總以現銀收買。
不得按田按糧。
先行發價。
緻有滋擾等語。
該省秋成豐稔。
谷價平賤。
自當及時采買足額。
即于應補額谷之外。
酌量廣為購備數十萬石。
以裕儲蓄。
尤屬多多益善。
但不得因官買數多。
轉緻市價騰踴。
有妨民食。
該撫宜察看情形。
随時随地、妥協辦理。
着将此傳谕蔣炳知之。
○欽差侍郎夢麟奏、荊山橋一帶。
水勢展寬。
今已五十餘孔過水。
其情形、惟湖口河尾二處最要。
今茶城、内華、梁山、三處支河。
約五十餘丈。
不為不寬。
總緣河身奔流下注者。
皆系微湖南半沙面所停之水。
其全湖迤北金魚一帶之水。
皆為湖淤。
不能下注。
而現在湖口近河處。
悉被水占。
無從用力。
拟俟水落後。
委員于湖内逐步開挖。
得尺得寸。
以緻宣洩愈暢。
再荊山河、現由王母山入運。
去路不多。
亦礙宣洩。
查邳睢界口。
舊有彭家河一道。
原系荊山河下遊。
因河身淤塞。
故由王母山改挑。
臣拟再将彭家河開浚深通。
使荊山河之水。
多一去路。
似更宣洩得力。
臣與尹繼善面商。
現歸淮徐水利案内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夢麟奏、微山湖積淤處所。
應行挑浚。
及彭家河、應再加開浚深通等語。
所見俱中肯綮。
微山湖迤北金鄉一帶之水。
皆因湖身仰側。
不能下注。
荊山橋雖開放寬展。
所洩者不過微湖迤南之水。
而于東省積水。
終不能十分宣洩。
自應設法挑浚。
以期寬暢。
舊聞黃河刷沙。
有用鐵掃彙等物者。
朕意黃河寬廣。
此無濟實用。
湖水原無撈浚之法。
不知此等器具。
用之有濟否。
如可資其滾刷。
或亦撈浚之一法。
朕偶思及此。
該督等酌量情形。
惟期有裨實用。
不必拘泥也。
其荊山河入運去路不多。
睢邳界口。
既有彭家河可以開浚。
目下即應速為動工不必歸入淮徐水利案内。
展轉坐視以緻稽延時日。
至七月内黃河中泓較前刷深前已據尹繼善白鐘山等奏較上年刷深二尺。
今夢麟又奏刷深二尺四五寸此所刷深尺寸。
系河身新停之沙。
抑系較數年來舊停之沙更深二尺有餘亦着再行查明。
詳悉具奏。
以慰馳念向來河員積習。
總以開放毛城鋪。
為保守限工之上策。
并不顧減洩既多。
贻患滋大。
不知毛城鋪若不開放。
則河流疾走。
刷沙自易。
現在蔣家營等處未開。
而河流刷深得力。
是其明效矣。
嗣後非萬不得已。
斷不可輕言開放減洩。
以緻仍蹈前轍。
再夢麟既經到徐。
與尹繼善等面晤。
何以未同列銜。
總之一督、四撫、三總河、均有河工專責。
而裘曰修、夢麟、二人奉命往來商酌。
并宜同心協力。
數人如出一人。
一面定議奏聞。
即一面分段興工。
揀委員弁。
派工派料。
迅速興舉。
以期早竣方不負朕委任之意耳可傳谕裘曰修、夢麟尹繼善、白鐘山張師載、嵇璜鶴年、高晉、陳宏謀、胡寶瑔知之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夢麟奏、開浚微山湖積淤一摺已有旨谕矣。
湖身既屬仰側。
緻金鄉一帶之水。
不能歸入荊山橋自應于霜降水落之後。
設法挑浚。
以期暢流無滞。
但向來未聞有治湖之法。
即朕昨所谕及鐵掃帚混江龍等器具。
亦或祇宜于黃河挾急溜之勢可以刷沙而于積年淤塞之河身。
未必有效現今微湖填淤既多。
若于水落時。
先就仰側處開浚河身仿洪澤清口之意。
逼令自為汕刷似屬善策。
其餘一應湖中淤積。
廣為開浚支河以引迤北之水。
一律歸入荊山河當可源源宣洩。
着傳谕夢麟等察勘情形。
酌量定議具奏辦理。
奏中所稱、今年十一月内不能完工。
不但金鄉一帶乾涸無望并礙明歲糧艘。
其言切中在事諸臣。
均當以此為程奮勉趨事積水災地庶有起色。
至夢麟所奏黃河中泓刷深二尺四五寸之語從前黃河停沙淤至五尺今春朕南巡時。
已刷去三尺。
七月中。
又據尹繼善、白鐘山等奏、刷深二尺。
是現在河身。
已複其舊今夢麟又奏、刷深二尺四五寸。
此所刷深之數。
是否于河身複舊之後。
更加刷深二尺有餘。
若果如此。
則更善矣。
仍着查明詳悉奏來。
以慰廑念。
至下河一帶今歲秋成俱稔。
朕心深為慰藉。
此皆由歸海歸江之路各得暢流可見果能實力籌辦。
自有裨益也尋奏鐵掃帚混江龍等器。
雖舊治河一法但湖水平緩積淤已成闆沙此等器具。
恐難見功或于自湖入河相近口門沙松之處順流拖刷。
使水随沙滾。
不緻停淤似亦可使湖水暢達現調兵駕船試驗再行奏聞一面俟水落後就湖身仰側處間段抽挑。
引微湖迤北之水。
歸入荊山河。
暢為宣洩。
至黃河中泓水勢。
本年七月内。
已刷深二尺。
嗣又刷深六寸至八寸。
共二尺八寸。
查今春正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