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道。
其入豫省者。
無庸開浚。
惟安省境内。
有石橋六座。
洞小流細應加寬展洪河、濉河、應一律補修子堰。
虹縣之柏家河。
應與下江之林子河、羅家河。
一體辦理。
又鳳台縣、系颍州府之下遊。
向有裔溝、黑濠、濕泥、等三河。
均應挑浚深通。
使暢達入淮。
再将田間溝渠。
觀民修整。
以資宣洩。
報聞。
○欽差侍郎夢麟等奏淮、揚、徐海、等屬大興水利。
各州縣已辦幹支各河而外。
尚有宣洩民田積水。
通支達幹之河渠。
并有逼近湖蕩。
支分派别之汊港。
秋間查勘。
因盈潦占蓋高下難分一時未能并勘入奏。
今當冬深水落。
各處情形畢現。
若不并為經理。
上下脈絡、猶未貫通。
臣等悉心相度。
砀山、蕭縣、銅山、宿遷、桃源、山陽、阜甯、沭陽、等處。
共計支河二十餘道。
或通身淤淺。
或間段阻塞。
均宜分晰疏浚。
期于來年三月以前。
一律完竣。
報聞。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查辦官地竣事。
天津等十三州縣。
實在荒熟官地、共十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四十九畝零。
除已升科地畝。
核對節年奏冊相符外。
其已墾未升科、及河淤改租徵糧地。
共一萬五千六百五十二頃九十五畝零。
各按地畝情形。
分為上中下三則。
共應徵地丁正額銀二萬二千八百六十兩零。
統于乾隆二十二年為始。
其未墾荒地、六萬七千七百二十三頃六畝零。
饬地方官于春融時募墾。
分别升科。
報聞。
○浙江巡撫楊廷璋奏、臣奉谕旨清理西湖。
查自雍正二年。
丈實湖面。
周二十二裡四分。
迄今三十餘年。
沿湖居民。
或培土成田。
或築堤為蕩。
逐漸占墾。
并淤淺沙灘。
共二裡有餘。
遵旨将已墾成熟者。
免其清出。
臣謹周曆相度。
将各處有無阻遏水源。
逐一标記。
分定應去應留。
明白曉谕。
于秋杪收獲後。
令該道府督率各員。
分頭展複。
較前清出一裡有餘。
現在湖面、計二十一裡二分。
四處立碑。
永禁侵占。
其不礙水源之田畝地蕩。
尚有五百八十九畝零。
遵旨免其清出。
仍酌定稅額。
于二十三年起。
歸入西湖租息項下。
以備挑浚公用。
再請照蘇堤式。
于清出堤岸上。
遍栽柳樹。
不特可杜小民侵損。
其根株盤結。
亦可堅固堤身。
報聞。
○山西布政使劉慥奏、州縣錢糧。
除應留支俸工驿站等項外。
其餘悉應随徵随解。
晉省積習。
州縣收存銀兩。
任意不解。
以緻虧空累累。
良由稽查未有章程。
上司亦因循不察。
流弊相沿。
于今為甚。
與其參追于事後。
不若防範于未然。
臣現詳明撫臣、通饬各屬。
凡徵收一有成數。
即報明該管知府。
委員監視拆封。
除留支各項外。
悉限三日内填批起解。
具文通報。
如逾期不解。
即行嚴查。
倘有侵那情弊。
立即揭報參追。
并設循環二簿。
發令州縣官、将收支起存錢糧。
及已未完各數。
按月登報。
其粜借倉糧。
徵完買補等數。
一并開造。
則州縣之倉庫虧足。
自可按籍而稽。
并責成道府。
就近不時稽察。
庶虧空之弊。
或可清除。
再州縣錢糧完欠。
奏報考成。
自應以已解到司作為完數。
乃晉省州縣于奏銷之時。
每有以欠作完。
異免處分。
迨一經入奏之後。
或惰徵不完。
或已徵在官。
而侵那虧空。
弊端滋起。
臣亦經詳明通饬。
凡奏銷報完錢糧。
務以解到司庫、方準作完。
如有捏報規避處分。
照例查參議處。
得旨、是。
勉力為之。
○護理陝西巡撫吳士功奏、竊照藩庫錢糧交代。
新藩接收出結。
督撫盤查保題。
定例綦嚴。
但日久玩生。
在謹守管鑰者。
固不敢輕為通融。
而庫項虧缺。
擔承出結者。
恐亦不能保其必無。
皆由藩司以出結為故套。
督撫視保題為具文。
其始同官一省。
或因需用暫支。
累月經年。
未及扣補。
一旦離任。
水落石出。
既已瞻徇情面于前。
自不能不回護掩飾于後。
接任之員。
即欲力矯其弊。
或且議其固執不通。
吹求過當。
甚且以事屬因公。
并非侵盜。
借用有抵。
不緻虛懸。
從旁曲為解免。
其接收者、依違不能自決。
限期已屆。
勢不得不因循遷就。
勉強出結。
此所以上下那借。
漫無顧忌也。
惟是藩庫有無虧那。
督撫留心體察。
斷無不知之理。
督撫有無多支。
藩司經手出納亦斷無不知之事。
撫藩遇有升調事故。
舊藩任内有無虧空。
按冊可稽。
新藩到任接收款項。
清查立見。
請嗣後撫藩于離任奏請陛見之日。
即将在任庫項、曾否那借、有無虧空之處。
另摺附奏。
其或撫藩在任不久。
調補遠省。
資斧不足。
欲借庫項者。
自行據實陳奏。
不得私相那借。
至新授撫藩。
接任之後。
亦即将接收庫項、有無那借虧空之處。
于交代限内、另摺附奏。
仍照舊例出結保題。
得旨、此奏較之馬錦文所條陳。
簡而易行。
着照所請為例。
○雲南巡撫劉藻奏、滇省二十三府屬。
或鄰外域。
或接夷疆。
即腹裹地方。
亦大率夷多漢少。
故言吏治、必以安靜無擾為上。
而安靜非因循廢弛之謂。
必其心思才力。
平日貫注一郡一邑之内。
而遇事以安詳鎮靜出之。
則民不驚而事鹹理。
如徒謂邊方不宜多事。
一切畏難苟安。
甚至有事之時。
反從而粉飾隐諱。
其弊更有甚于紛擾者。
臣每以此自勵。
即以此率屬。
大約通省牧令之内。
求其有守有為者。
不過數員。
此吏治之大略也。
滇省跬步皆山。
平原稀少。
鮮陂池塘堰之利。
稻谷外多藝雜糧。
春間之豆麥。
夏秋之荍稗。
廣種博收。
實夷民饔飧所賴。
年來收成甚豐。
而蓋藏未裕一歲所收。
僅供一歲之食。
則生之未廣也。
省城風氣。
稍近惰遊。
外似繁華。
内實匮乏。
吉兇諸事。
競為無益之糜費。
則用之無節也。
臣當次第講求。
興水利。
辟荒蕪。
課農桑。
教樹畜。
随時勸導而于婚喪禮文。
申明令甲。
毋許習為汰侈。
以漸行之。
或可少革積弊。
此民生之大略也。
滇省夷猓散處。
種類甚繁。
性似詐而實愚。
習雖悍而近葸。
畏法敬官。
極為恭順。
惟間有劣衿地棍。
與江廣遊民。
每于夷寨中放債盤剝。
遇事訛詐。
雖曆經嚴饬。
此風尚未盡革。
必使漢人不敢逞其欺淩。
則夷人常得安其耕鑿。
至開化、普洱、永昌、等府。
皆與交趾、南掌、緬甸諸國為鄰年來外夷内讧。
多有自相攻擊之事。
然距内地甚遠。
不足緻問。
惟在嚴饬文武員弁。
于沿邊要隘。
加謹防範。
則邊民安堵。
中外肅清。
此夷情邊境之大略也。
臣不敢因循廢事。
亦不敢急遽圖功。
惟有與督臣和衷商榷。
詳悉辦理。
得旨此見果認得真。
行得力。
何愁不治。
又批、所見已得梗概。
勉力為之以實可也。
又奏、滇省銅廠之大者。
莫過于湯丹大碌。
近因硐深炭遠。
油米昂貴。
采辦漸艱。
蒙恩兩次加增價值。
廠民之積困稍蘇。
而細察情形。
尚有應行調劑之處。
緣每歲京外需銅、約一千一二百萬。
而各廠所出。
不過千萬。
京銅雖無缺誤。
此外恒苦不敷。
此銅觔之應行籌畫也。
又湯丹、大碌、兩廠。
曆系先銀後銅。
上季放出之銀。
下季收銅還項。
人衆則奸良不一。
歲久則尾欠難免。
積少成多。
遂成廠累。
此帑項之應行清理也。
今銅觔既須盡力多辦。
而豫放之工本。
奏銷之未完。
又須陸續歸清。
償舊圖新。
究難寬裕。
查大碌一廠。
積疲較湯丹為甚。
現選幹員前往、徹底清理。
于廠民之急公者鼓勵之。
疲玩者革除之。
放銀收銅。
絲絲入扣。
勿使再增新欠。
更宜廣覓新嶆。
多開子廠。
以為儲盈補缺之計。
至油米等項。
廠民不能于賤時購買。
每有擡價欠之累。
今宜責成廠員。
多多為儲備。
照賤價發領。
以纾其力。
則廠民踴躍攻采。
辦銅自必加多。
銅多則餘息日增。
舊欠日減。
總期調劑有法。
國帑無虧。
得旨、好。
知道了。
汝竟解事。
孰謂徒埋頭讀書者耶。
○是年。
追予準噶爾出師陣亡之侍讀學士傅森布一員。
即中福泰等二員。
員外郎伊星阿一員。
主事和達色等二員。
中書多永武一員。
筆帖式福祥等四員。
吏目王世興一員。
子車淩多爾濟一員。
台吉孫都布等三員。
副總管海哈納一員。
參領九柱等三員。
遊擊晉現龍一員。
頭等侍衛呼濟圖一員。
佐領哈三等二員。
藍翎侍衛彰薩等二員。
管旗章京達西丕爾等二員。
骁騎校賽蒙阿等四員。
護軍校杭依爾圖等七員。
把總馬蛟等二員。
祭葬贈恤如例。
領催護軍馬步兵六十等、三百五十一名恤賞。
俱入昭忠祠。
○旌表孝子、福建等省柯成等七名。
孝女、江蘇省張氏一口。
守節合例、八旗滿洲金剛保妻蔡氏等一百四口。
蒙古世圖妻何氏等二十四口。
漢軍張鴻儒妻夏氏等二十口。
甯夏等處駐防達赉妻王氏等四十七口。
直隸等省陳朝麟妻賀氏等四百九十六口。
夫亡殉節、安徽等省黎大衍妻徐氏等九口。
未婚守志安徽等省許承桂聘妻王氏等十二口。
百歲壽民婦、張孔德等十七名口。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直隸等省賈進惠等七家。
○會計天下民谷數。
各省通共男婦、大小一萬九千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名口。
存倉米谷、三千一百九十五萬四千七百三十三石二鬥六升六合零。
卷之五百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