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等屬應挑各河。
請将近黃、運、河者。
歸河員經管。
關系民間水利者。
歸地方官經理。
并令民開浚小溝。
引支達幹。
即以開溝之土。
相地築圩。
無力者、借給飯食工本。
低窪地畝。
勘明分别減除額賦。
可種葦者。
改輸葦課。
不能種、豁免。
至黃河北岸。
自李家莊、至徐城之蘇家山、九十裡。
前止築堤二十裡。
宜一體加築。
範公堤、修補。
嚴查偷挖。
泰興、如臯境内各河。
并請開浚。
應如所請。
惟泰、臯、各河。
岸高洩水甚易。
毋庸開浚。
得旨、議中黃河北岸築堤一事。
俟遲數年再看。
餘如所議行。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哈薩克本年七月。
應在烏噜木齊等處交易。
緞布等項。
經運赴巴裡坤收貯。
努三赴京。
于前月過肅。
詢稱交易人數。
不能豫定。
内地茶葉。
不必備往。
妝蟒緞疋等件。
亦不必過多。
惟各色絨褐、氈毯、白布、印花布、等件。
宜多購備。
已饬陝、甘、各藩司。
辦運巴裡坤。
交易有餘。
即散給彼處官兵。
扣饷歸款。
報聞。
○是日、駐跸白澗行宮。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三泰至恰克圖。
俄羅斯頭目。
将阿陸爾撒納之屍交出。
即速領回。
若仍照從前告知齊巴克雅喇木丕勒之言。
不即交給。
三泰毋庸在彼守候。
但曉示伊等雲。
我理藩院、已咨行爾薩納特衙門。
爾薩納特衙門。
自必傳知爾等。
彼時即交給我辦理邊境事務之紮薩克王等可也。
曉示畢。
三泰即着回京。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丙申。
上幸南苑行圍。
○大學士等議奏、原任直隸學政莊存與、條奏科場事宜。
内稱鄉試官卷。
應酌減中額。
又據協辦大學士蔣溥、奏裁官卷。
均奉旨交議。
旋又奉旨、分大、中、小、省。
定以二十名、十五名、十名、取中一名。
并令妥酌議奏。
請嗣後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等大省官生。
二十名取中一名。
三十一名取中二名。
山東、河南、山西、廣東、陝西、四川、等中省。
十五名取中一名。
二十三名取中二名。
廣西、雲南、貴州、等小省。
十名取中一名。
十六名取中二名。
順天鄉試。
滿洲、蒙古、漢軍、照小省取中。
南北貢監。
照中省取中。
不及額者、歸民卷。
又莊存與奏、請酌定磨勘例。
查磨勘舊例簡明。
惟筆誤二三字、停會試一科。
與字句偶疵、不妨寬貸一條。
前後互異。
請嗣後字句疵謬。
罰停會試一科。
筆誤無關弊窦者、免議。
又奏、請嚴禁考官、代士子豫拟經題。
應如所請。
凡例得考官、同考官、等員。
概不準為士子豫拟經題。
至場内經題。
向例同考官拟。
考官書簽掣用。
嗣後停。
令考官自拟。
又奏、請取士經旨。
悉遵用先儒傳注。
應如所請。
私心自用。
及泥俗講者。
概不錄。
從之。
○是日、駐跸新衙門行宮。
○丁酉。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曰、清馥現在丁憂。
陝西布政使員缺。
着吳士功調補。
仍護理巡撫印務。
其直隸布政使員缺。
着永甯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富森現在病故。
達什達瓦遊牧。
着三寶前往經理。
其糧饷事務。
着富勒赫、僧保住、辦理。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戊戌。
大學士等議覆、刑部尚書鄂彌達等奏稱、私鑄銅錢。
定例拟斬監候。
但所犯數目情節不一。
各省定案。
情實、緩決、每多參差。
請嗣後私鑄十千以上。
并不及十千而私鑄多次者。
均入情實。
不及十千及鑄未成中止者。
各督撫列入緩決。
自因情尚可原。
但照常監禁。
安坐囹圄。
轉無以昭炯戒。
請照新定情重軍流人犯、發巴裡坤等處種地例。
改發種地。
應如所請。
令該部行文各省督撫。
一體辦理。
從之。
○禮部議覆、雲南學政葉觀國奏、請酌定東川、昭通、二府鎮。
并雄州永善縣、廪生出貢年分。
查各該學、乾隆十年。
始額設廪增生各八名。
廪生、議補十二年後起貢。
今屆期。
應照前定廣東欽州學例。
四年一貢。
從之。
○以直隸按察使永甯、為直隸布政使。
長蘆鹽運使喬光烈、為直隸按察使。
○紮噜特紮薩克鎮國公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