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斬絞捐贖之例、應請删除。
以虞書金作贖刑。
呂刑大辟疑赦為訓不知虞書原引而未發。
而呂刑則穆王耄荒時所為也。
欲準贖祇系可緩之類。
然能贖與否。
終視乎有力無力。
該禦史所言。
未嘗不是。
朕不能附該部之強詞奪理也。
着将斬絞緩決各犯納贖之例。
永行停止。
俟遇有恩赦減等。
其憚于遠行者。
再準收贖。
而贖锾、則仍照原拟罪名。
不得照減等之罪。
如此、則犯死罪者。
貧富一律。
不得幸逃法紀。
而既減等以後。
有力者得免遠徙。
無力者莫可尤人。
然已幸慶再生。
其着為令。
○兵部議準、甘肅巡撫吳達善奏稱、甘省河東、河西、各驿額馬。
乾隆十九年。
籌設口外軍務塘站。
摘撥口内沖驿馬、三百五十八匹。
稍沖及僻遞、各驿馬。
二百二十四匹。
沖驿經題買補。
餘尚缺額。
應買補。
從之。
○刑部議準、廣西按察使梁翥鴻奏稱、孕婦犯死罪。
向例産後百日行刑。
中有應拟淩遲斬決之犯。
必俟百日後。
起限拷審。
值産期尚遠。
未免覊誅。
請嗣後應拟淩遲、斬決、而案涉疑似者。
仍俟産後百日詳鞫。
供證确鑿、适值産期者。
産後一月。
起限審解。
從之。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據織造托庸等奏、乾隆二十二年。
所辦絲觔。
請敕部準照時價核銷一摺。
該織造等、前此曾以絲貴奏請加價。
已加恩準其所請。
絲價既增。
則緞疋自應堅緻。
乃伊等所辦。
但見其日益粗類。
現在方令内務府查辦。
而伊等又會銜奏請加價核銷。
其意直欲藉口絲貴。
援為成例。
年複一年。
何所底止。
此次二十二年所辦絲觔。
着加恩于所請增加之數。
給與一半報銷。
嗣後更不得援以為例。
現據楊廷璋奏、各屬春來、天氣晴和。
于蠶事甚為有益。
則今歲蠶絲收成。
諒非往年可比。
伊等當不得仍其故智。
複以藉口也。
将此傳谕托庸等知之。
○又谕、據兆惠奏稱、派給雅爾哈善之索倫兵。
請俟剿賊事竣。
再行發往等語。
此系伊等未進兵以前之旨。
近又谕令停止。
兆惠等若剿賊事竣。
即與雅爾哈善、合兵辦理回部亦不必于押解人口時發往。
至所奏敏珠爾多爾濟等。
以哈丹等餘賊。
營壘堅固。
不能攻取。
已饬令嚴守隘口等語。
賊衆藏匿險僻。
不過偷生旦夕。
久之必無口食接濟。
我兵自應于要路防守。
相機攻剿。
斷不可委之而去。
此時若能辦竣、固善否則将巴圖濟爾噶勒、溫布、由屯等派出一二員。
領兵協助。
務絕根株。
嗣後伊犁等處賊衆。
有藏匿抗拒者。
亦照此辦理。
○又谕、從前兩路将軍大臣等、領兵剿賊。
往往分别彼此。
以緻所辦軍務。
未能迅合機宜。
朕曾屢降谕旨訓饬。
今兆惠、雅爾哈善、分兵前進。
本路應辦事務。
各宜奮勉。
至若兩路聲息相通。
及會合一處。
尤貴和衷商确。
兆惠、雅爾哈善、車布登紮布、俱世受國恩。
為朕簡用之人。
自當視國事如家事。
合兩路為一體。
現在辦理回部。
雅爾哈善、既膺專阃之寄。
一應章奏文檄。
自宜首列。
若兆惠進剿厄魯特事竣。
往辦回部。
兩路會合時。
又當以兆惠居首。
總期伊等同心協力。
早奏膚功。
勉之勿怠。
○又谕、昨因軍需羊隻。
道遠多緻倒斃。
谕永貴等于屯田處所。
廣為墾種。
以裕軍食。
今據永貴、定長等奏稱、本年在烏噜木齊、辟展、托克三、哈喇沙爾等處。
共派屯田兵三千六百名。
墾地二萬九千二百畝。
計布種一千四百餘石。
可收谷三萬六百石。
較去年吐魯番、辟展之數。
加增三倍等語。
多種地畝。
于軍食有益現派兵數。
尚覺其少。
或伊等計抽調留候成熟。
僅得此數耶。
抑或難于多得耶。
但添派綠旗兵丁。
其後隊尚未起程者。
多系閑住。
不妨暫令乘時布種。
再陸續前往。
至永貴等辦理屯田。
當親往察看。
董勸兵丁。
其勤于力作。
多種地畝者。
即量加賞赉。
以示鼓勵。
○又谕、近因兆惠奏派哈甯阿、同車布登紮布進兵。
曾谕令前往兆惠軍營行走。
今哈甯阿既至魯克察克。
同往哈喇沙爾。
恐接到此旨。
又複遄行。
着傳谕雅爾哈善、哈甯阿此時。
若未趱赴兆惠軍營。
即停其前往。
如已遵前旨起程。
亦不必追回。
其帶領綠旗兵之醜達等。
俱照所請賞戴孔雀翎。
○工部議準、浙江巡撫楊廷璋奏江山縣境。
上年水沖橋道。
系浙、閩、通衢。
應修築。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甲寅谕軍機大臣等吳士功已有旨升任福建巡撫。
陝西巡撫員缺。
令鐘音調補。
并令吳士功俟鐘音到陝之後。
再赴福建新任。
現在陝省員缺緊要。
新任撫藩。
于文到後赴陝。
均尚需時日。
着再傳谕吳士功。
所有陝西巡撫藩司印務。
仍照舊管理。
統俟鐘音到日。
一并交代起身可也。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定邊左副将軍成衮紮布奏稱、土謝圖汗親王齊巴克雅喇木丕勒等、六旗蒙古被災。
前經發帑赈濟。
并奉旨查停差役。
查喀爾喀等、安設台站。
牧放牲隻。
官兵及值班台吉等。
俱給錢糧。
惟自遊牧起程。
辦給口糧、軍器、馬匹。
稍有費用。
請将土謝圖汗被災六旗。
照從前紮薩克圖汗、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