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阿布都瓜布等拘禁。
可見霍集斯從前降附之心甚誠。
着兆惠傳旨撫慰。
仍加恩賞緞六端。
軍營一切事宜。
向伊商辦。
以收其用。
又運送糧饷。
亦已谕知黃廷桂、吳達善等、諸事有備。
即目前不能奏效。
來春辦理。
亦覺易為。
仍将現在情形。
作速奏聞。
○又谕、昨谕富德策應兆惠。
但搜捕厄魯特逸賊。
亦不可疏懈。
巴圖濟爾噶勒。
原在富德隊中。
不必随往葉爾羌。
即同巴祿、領兵搜捕哈丹、阿巴噶斯餘賊。
及沿途所遇瑪哈沁等。
凡奏事行文。
列名于次。
不必受巴祿節制。
巴祿與巴圖濟爾噶勒、當和衷協力。
以期集事。
若能盡剿餘孽。
并獲哈薩克錫喇。
則真伊二人之福也。
○庚寅。
谕曰總兵楊甯、着馳驿前赴軍營。
更代五福、管轄綠旗官兵。
○谕軍機大臣等、據色克慎奏、偷樹逸犯季大漢、李五醜鬼、現已緝獲等語。
前如松等奏稱、偷買樹木之闵世福、段明、茹刑狡供。
因該犯季大漢、尚未弋獲。
無由質證。
俟嚴緝到案質對。
再行定拟等語。
着傳谕方觀承、仍令喬光烈速往。
将該犯等質訊明确。
一面将季大漢等、即行正法。
其買樹之闵世福、一并定拟辦理具奏。
○又谕曰、富德奏稱、本隊官兵、在軍前年久者。
遵旨遣回遊牧。
其未及二年者。
或留或遣。
又有補授藍翎侍衛之索倫五員。
亦未便照年久兵丁之例。
俱請旨遵行等語。
所奏年久官兵。
即着遣回遊牧。
其年分尚淺。
及已授侍衛等人員。
仍留軍前。
随富德行走。
俟凱旋徹兵時。
各隊官兵。
或應留用。
或應遣回遊牧。
再為分别酌定。
○又谕曰、将軍兆惠、現在領兵抵葉爾羌。
馳遞文報。
台站最為緊要。
時值嚴冬。
更當加意防範。
着傳谕永貴、定長舒赫德等。
将台站馬匹牲隻。
俱交各台人夫、嚴加防守。
不得稍有疏忽。
○辛卯。
赈貸江蘇海州、沭陽、贛榆、上海、南彙、等五州縣。
本年水旱潮災。
貧士饑民。
并蠲應徵地丁錢糧。
及漕糧、漕項、銀米有差。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黃廷桂所奏、籌辦馬匹駝隻二摺。
所見正與朕意相合。
前于兆惠奏到時。
先已詳悉降旨傳谕。
今将此二摺、一并鈔寄兆惠閱看矣。
看來阿克蘇城一帶。
現在業經歸化。
葉爾羌等處。
如其克日就緒。
将來此項馬駝。
原為豫備伊犁等處屯兵種地等項之用。
自可無庸急遽辦理。
如必需運赴接濟。
一俟兆惠咨到。
其時亦當在明年正二月間。
春草漸次萌生之時。
該督自可酌量從容運送。
庶膘分可以壯健。
而應用更為有益。
亦不必于冬間催趱趕辦。
一切惟聽兆惠等行咨到日。
該督随宜應付可也。
将此傳谕黃廷桂知之。
○吏部議準、浙江巡撫楊廷璋等疏稱、杭嘉湖、甯紹台、金衢嚴、溫處各道。
嚴州、處州、二府各同知。
台州、金華、二府各通判。
所管地均有水利。
應令兼銜并換給關防。
從之。
○又議準、山西巡撫塔永甯疏稱、冀甯、雁平、各道。
河東兵備道。
大同、蒲州、二府各同知。
代州、解州、各州判。
永濟縣縣丞。
所管地均有水利。
應令兼銜。
并換給關防。
從之。
○山東巡撫阿爾泰覆奏、登州成山汛守備駱萬春、駕登字一号戰船。
帶兵三十九名。
巡洋遇風。
飄至江省洋面。
船搶在沙。
風勢不止。
該備帶兵十四名。
乘杉闆小船。
逃至掘港營地方。
其戰船内兵二十五名。
拆船倉闆片紮筏。
飄至泰州。
該備往查兵内止少一名。
恐據實報出。
與遭風危險情形不符。
遂捏稱原帶兵四十七名。
淹斃一名。
逃出兵三十八名。
餘未知生死。
在泰州衙門具報。
并報登鎮。
登鎮據遊擊查明原帶兵數。
謂該守備何為多報八人。
具咨到臣。
今請将守備駱萬春革職。
審明治罪。
得旨、如所請行。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烏噜木齊、添派屯兵一萬三千四百名。
需耔種二萬四千餘石。
農具七千副。
此時尚未全數運到。
查自肅州、至哈密十九站内。
各有商民承買官騾。
共安車三千八百輛。
應俱遣送哈密。
交撫臣吳達善等、裝載耔種農具。
全赴辟展。
仍令各回本處。
分安各台。
挽運糧料。
哈密現有之車輛牲畜。
全行運送辟展。
以備前往烏噜木齊等處挽運之資。
得旨、好。
可謂悉心籌畫矣。
○旌表守正被戕之貴州普定縣民李方鼎妻呂氏。
○癸巳。
上禦太和殿視朝。
布噜特使臣車哩克齊等、随班行禮。
○谕、前據吳士勝奏、登州戰船。
被風擊碎。
目兵三十九人内。
淹斃兵丁一名一摺。
彼時朕即疑其并非情理。
明系目兵等、一見大船被風。
遂早上小船。
而置戰艦于不顧。
不然。
山東距江省、道裡甚遠。
何以于海洋中扶闆飄泊、三十九人之多。
而淹斃者僅止一人。
即吳士勝、亦恐據實奏報。
必緻議處追賠。
因為此捏飾陳奏。
希圖免咎。
當經傳谕阿爾泰、令其據實查奏。
今據奏到。
一一不出朕所料。
且據所錄供詞内。
有捏報情事。
經遊擊鄒世惠查知。
總兵亦未根問。
但說因何多報八人之語。
是吳士勝明知其查報不實。
更無疑義。
使當朕傳谕時。
伊一面詳悉體察。
何難自為查辦。
可見此事若不經朕指出。
則吳士勝始終有心徇匿。
方将自以為得計矣。
向來綠旗營惡習。
專事欺诳。
吳士勝系獲罪之人。
經朕加恩錄用。
乃不思力改前非。
而仍為此欺罔之奏。
情理殊屬可惡。
吳士勝着革職。
發往烏噜木齊。
交與管理屯田大臣等。
令其自備資斧。
效力種地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奏、偷盜樹木案内。
拏獲逸犯徐大。
雖衆供并未為賊。
應解交喬光烈、一并審明辦理等語。
徐大既未為賊。
何以因此案發覺。
而遽行逃走。
且又何為而必嚴行緝拏耶。
徐大既與為首之季大漢、系屬親戚。
而徐三又為案内竊樹之正犯。
其中不無串供開脫情弊。
今既在遵化州地方拏獲。
即着交與喬光烈、詳細确實審明具奏。
但該督俟奉到此旨、轉饬該司辦理。
未免稽遲時日。
着一面傳谕喬光烈、就近查辦。
并谕方觀承知之。
○總督管江蘇巡撫陳宏謀奏、淮、揚、徐、海、等屬。
河道疏通後。
農民因水低艱于灌溉。
有議其宣洩太過者。
應将支河港汊挑浚便民。
批、亦可謂太不知苗碩矣。
當化導使知足。
不然。
如此澆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