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于各邊界防守。
聽管理青海事務大臣查察。
西甯鎮标官兵一百四員名。
莊浪滿營官兵二十四員名。
均徹回本營。
從之。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刑部奏公鬥保家人二達色等毆死披甲人伯明阿。
請将鬥保交宗人府詢明情由。
再行審辦。
得旨、此案即交刑部審明定拟。
鬥保人本平庸。
不稱公爵。
着革職。
所襲之爵。
如得自軍功。
仍應承襲。
否則即行裁汰。
着宗人府查明具奏。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火神廟。
○谕曰、薩喇勒前在軍營獲罪。
但伊曾率衆由準噶爾來歸。
着加恩授為散秩大臣。
并補授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明安所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烏勒登補授。
烏勒登軍營未回之前。
着和爾精額署理。
馬瑞圖所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海明補授綏遠城左翼副都統員缺。
着車臣調補右翼副都統員缺。
着興常調補。
車臣所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素玉調補。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統勳審訊普喜婪贓累累。
寄頓狡狯情形。
實出情理之外深堪駭異。
但其中尚有審勘不到之處。
如普喜查出資财不下萬有餘金。
而所供得受贓銀。
隻有數百兩。
猶必俟衆證确鑿。
始行承認。
豈有親身自為之事。
年歲未遠。
竟有不能記憶者再其所稱通判任内九年。
約計辦駝得銀數千金。
及房地輾轉取息等語。
其言支離含混。
未可任其颟顸了事。
究竟所得贓物。
除米店商人之外。
更有何人豈可置之不問且觀其寄頓之項。
蹤迹詭秘。
或所供不盡于此應一并盡刑嚴究速結。
毋得狡展遲延。
劉統勳若已起身來京仍回究明此事。
○癸酉。
上還宮
○谕陝省運送甘肅糧石。
現在時值農忙。
若照舊例。
平路每百裡給腳價銀一錢。
未免不敷雇覓。
着加恩将陝省運送泾州糧石。
照泾州以西之例。
每石每百裡給腳價銀一錢六分。
其陝甘運送錢文。
并着加恩于向例每百裡給腳價二錢之外。
量給回空銀六分。
以示體恤。
該部速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富德等奏稱、和阗與葉爾羌之間。
并無城郭。
不過零星村堡。
霍集占已将葉爾羌附近居人。
收入城内。
今續到馬匹。
若能趱赴更善。
否則就現在馬匹千餘。
整頓起程。
緩行以待。
且葉爾羌通痕都斯坦。
喀喇土伯特之薩納珠、奇裡洋、裕勒阿哩克等要隘。
距和阗甚遠。
亦必由此經過。
方得水草。
且可分道偵探賊人信息。
賊若向痕都斯坦等處逃走。
正與我兵相遇。
更易成擒。
拟于六月初酌辦口糧起程。
沿途相機剿撫。
所辦尚合機宜。
昨兆惠等奏、詢問和碩克伯克。
所言喀什噶爾以西三路。
須先為據守。
防賊竄逸。
又續奏、伊領兵攻喀什噶爾。
富德攻葉爾羌。
俱令互商。
并于地圖粘簽指示。
此時應已奉到。
其悉心籌畫以奏膚功。
又富德奏稱、伊與伯克霍集斯同行。
其伯克鄂對、已遣往阿克蘇等語。
并傳谕兆惠等、鄂對效力軍前。
已将二載。
自當稍為休息。
聞伊行裝。
為賊所掠。
甚可轸念。
着賞銀二百兩。
令其在阿克蘇辦事。
若情願出兵。
兆惠即同伊前往。
仍着加意體恤。
○又谕曰、富德等奏稱、侍衛烏三泰、員外郎留保住、曾借給二年俸銀整裝前抵軍營。
應于京俸内坐扣還項。
可否照瑚什等之例。
免其坐扣等語。
烏三泰等、皆派往軍營。
所借整裝銀兩。
即照瑚什之例賞給。
再侍衛敦察、與留保住同行富德等未經奏及。
豈以伊在兆惠軍營故耶。
殊屬拘泥。
敦察着加恩亦照烏三泰等例。
一體賞給。
不必坐扣。
○甲戌。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據吳士功奏、福州府閩縣南洲地方。
拿獲積年巨盜劉良福、夥犯薛德清等一十八名。
并附近匪竊七十三名。
現在照例按拟具題等語。
閩省地屬海疆。
民風素悍。
南洲濱水之地。
向有積匪。
恃為淵薮。
正當力之為懲創。
以除稔惡而衛商民。
該撫等能董率屬員。
設法緝捕。
積盜不能漏網。
深屬可嘉巡撫吳士功、按察使史奕昂、知府蔣允瀄、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此案派委兵役人等。
着即查明分别賞給。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前兆惠等曾奏稱、投往回部之沙喇斯、瑪呼斯等厄魯特。
皆惑于霍集占之言。
謂歸降亦不免死。
因助逆賊為惡等語。
此次進兵。
非平定伊犁可比。
特欲擒獲霍集占等。
輯甯回部。
至厄魯特等、尚應招撫寬宥。
革其從逆之心。
以分賊勢。
且兩路軍營俱有效力之厄魯特等應明白曉示。
不但歸誠之回人。
加恩安養即沙喇斯瑪呼斯等厄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