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沙喇斯、瑪呼斯等疎脫。
以緻投入逆回。
抗拒大兵。
伊系效力贖罪之人。
因在阿克蘇辦事頗屬盡心。
故加恩複用。
看來舊習全未悛改。
着傳旨申饬。
至于屯田伊始。
或派兵五百名防守。
回人五百戶耕作。
計所獲之糧。
足敷食用。
再議開擴。
其原議駐防官兵四千名。
亦拟分駐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等城。
就回人交納糧石。
以資養贍。
況回部不便久駐我兵。
前次亦曾谕及。
舒赫德既如此陳奏。
着傳谕兆惠、富德、楊應琚等、詳悉妥議具奏。
○又谕、從前副都統多爾濟奏、請裁徹由西甯之噶斯、通伊犁之得蔔特爾等處、二十三卡。
彼時因逆賊等尚在逋逃。
稍為留待。
今大功既成。
着将前項卡座。
即行徹回。
一切遵照原議辦理。
○又谕、平定回部。
大功告成。
北路将軍大臣等、同此歡慶。
可傳谕成衮紮布等、宣示喀爾喀四部落。
及杜爾伯特部落知悉。
車布登紮布、即計程于十二月二十前後抵京。
同赴太平嘉宴。
阿拉善王羅布藏多爾濟等、從戎頗着勞績。
亦着遍谕所部。
并率軍前效力已經出痘之人。
來京筵宴。
○刑部議覆、河南布政使蘇崇阿奏、請嚴懲偷竊衙署賊匪。
臣等酌議、除系倉庫錢糧。
仍照例嚴行治罪外。
若系在署服物。
一經拏獲。
不論初犯、再犯、及贓數多寡。
俱照積匪猾賊例。
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
如審系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
及雖系初犯、贓在一百二十兩以上者。
除依律拟絞外。
俱聲明入于秋審情實。
從之。
○又議覆、蘇崇阿奏稱、各衙門長随。
有求索吓詐得财舞弊者。
悉照蠹役詐贓例。
一體治罪。
并照竊盜例。
分别剌字。
至官以侵貪被參。
管事長随、或事前辭去。
或參後潛逃。
獲日按原犯杖徒。
各加二等治罪。
雖先未曾到官。
亦與到官後逃者罪同。
仍追原詐贓銀等語。
均應如所請。
至嗣後大小衙門。
收用犯案剌字長随。
應交吏部定例議處。
從之。
○甲辰。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九人。
絞犯四人。
餘十四人、予勾。
○谕、浙省杭、嘉、湖、溫等屬。
秋禾偶被偏災。
業經降旨、令照江蘇之例。
将本年漕糧。
不拘一律。
紅白兼收。
以纾民力。
但念該省杭屬之仁和、錢塘、湖屬之烏程、歸安、長興、德清、武康、等處。
有應徵乾隆二十年、及二十三年、緩漕正耗米七萬一千餘石。
例應照數徵收本色。
若于完納本年漕糧。
并輸舊漕。
地方米石。
不能寬裕。
民食未免拮據。
着該撫查明此項應徵舊漕。
加恩準其改徵折色。
用示轸恤民艱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命大計詳注不謹浮躁二款實迹。
谕、外省大計八法官員。
均關澄叙大典。
内如貪酷二款。
既有實迹。
例應特疏題參。
另行審結。
其年老、有疾罷軟無為、才力不及等款。
尚屬見聞所共知。
至不謹、浮躁官員。
向來參本内。
俱未将其何事不謹。
何事浮躁。
一一聲叙。
此内或有公事本屬無誤。
而節目偶爾疎闊。
才具尚可有為。
而氣質不無粗率。
此等人員。
其材未必不堪造就。
上官不能舍短取長。
但以意見不甚相洽。
遂概登之白簡。
固屬可惜。
甚或該員平日本有敗檢踰閑。
而該督撫意存瞻徇。
僅予避重就輕。
轉借此為周旋劣員捷徑者。
均非整饬官方之意。
嗣後三年計典内。
如有不謹浮躁等官。
俱着确按實迹。
詳悉登注。
不得籠統參劾。
以昭慎重。
着為令。
○又谕曰、開泰、嶽鐘璜奏、松潘鎮總兵楊朝棟、雖年近七十。
精力尚健但言論多欠擴充。
識力未見堅定。
彈壓表率不甚相宜現在赴京陛見。
其優劣自在聖明洞鑒等語。
所奏深為有意取巧督提職司節制各鎮。
松潘尤近邊要缺。
該總兵平日果否勝任。
早應留心體察。
據實奏聞方見實心整頓乃于該總兵進京。
亟先為此奏。
明系從前瞻徇姑容。
已非一日。
今當陛見在即。
衰庸之态難逃朕鑒。
故為合詞入告。
計圖卸責此等伎倆。
即朕臨禦之初。
亦未易輕售。
況欲嘗試于閱事二十餘年之後耶。
觀此、則朕之屢經申谕令提鎮等按期入觐。
其所裨益。
誠非淺鮮。
開泰等在督提中。
尚屬可任之人。
何乃竟為此奏。
殊不可解。
開泰、嶽鐘璜、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清馥奏稱、伊在楚庫爾戈壁内。
收服厄魯特根敦等男婦五十三名口。
内根敦等四人。
請留巴裡坤作為向導。
餘人交安西提督、歸入綠旗兵缺等語。
綠旗兵饷。
原以養贍内地之人。
此等瑪哈沁性習叵測。
不但占内地額缺。
且乘間脫逃。
又滋事端着傳谕清馥、将人誠實行走出力者。
酌量挑補數名。
餘俱送往肅州。
賞官兵為奴。
并傳谕楊應琚知之。
○乙巳。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勾到人犯。
将達什朗、龔宜謙、緩決。
特以上年庫車偾事。
皆雅爾哈善之罪。
此等微末官員。
不過聽其指使。
因将軍辦理不善。
緻獲罪戾。
若雅爾哈善等、果于軍務妥協辦理。
而伊等不能遵奉。
則一經參奏。
早已在軍營正法。
以昭炯戒。
尚何待解送京師質訊耶。
朕辦理一切庶務惟以大公至正為懷。
毫無偏曲。
将此二犯緩決情由。
傳谕軍營官兵知之。
○又谕曰清馥奏稱、奉到訓饬谕旨即領兵七十名。
往追瑪哈沁等語。
清馥系領兵追賊之人。
既知蹤迹所在。
即應親身前往。
乃诿之官兵。
是以降旨申饬。
伊得旨後。
不過以數十人趱行。
會合前遣官兵。
盡可剿捕逸賊。
何必又派多兵。
其意特在自衛耳。
伊即往追瑪哈沁等不返。
複何足惜。
而我兵七十人。
徒勞往還。
乃專為保護伊身之計。
甚屬不堪。
清馥、着交部嚴加議處。
此次辦給官兵之馬駝牲隻口糧。
俱着落清馥賠補。
○又谕曰、努三奏稱、阿勒坦和碩嶺。
在穆素爾、額林哈畢爾噶、兩山梁之間。
夏令尚有積雪。
此時更不可行走。
惟伊犁河源路通哈什、崆吉斯、和洛台等山。
野獸頗多。
賊衆或于此藏匿。
請與永貴合兵搜捕等語。
所見甚是。
但永貴似未至穆素爾嶺。
果如前奏。
何未見知會努三。
此時伊等應已合兵一處。
若能擒賊固善。
否則遵旨回京。
交舒赫德派出領隊大臣侍衛等酌量領兵搜捕。
努三所帶厄魯特向導數人。
若效力屬實。
亦着同來。
并傳谕舒赫德知之。
○禮部先期疏請、以十一月二十五日、皇太後聖壽節。
照例行禮筵宴。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停止筵宴。
○山東巡撫阿爾泰疏報、安邱縣、開墾旱地十四頃六十二畝有奇。
○丙午。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奏稱、齊淩紮布解到回人内。
系逆賊迫脅之各城回衆。
俱安插吐魯番。
其伊犁塔哩雅沁、伯德爾格烏沙克等衆。
送往肅州。
照厄魯特之例辦理等語。
兆惠具奏時。
似尚未聞逆賊伏誅之信。
蓋霍集占一日未獲。
則此等回人。
仍懷叵測。
今大功告成。
自可從寬免死。
前已屢降谕旨。
仍着送至肅州。
分賞官兵。
其葉爾羌等城回衆。
亦不必安插吐魯番即順便留于各該處。
若系葉爾羌、喀什噶爾回人。
如已過該處。
亦不必複回。
即分派庫車。
沙雅爾、塞哩木、吐魯番等處安插。
此數年來。
各城未免地廣人稀。
令其耕種。
亦甚有益。
着速傳知齊淩紮布等、遵照辦理。
并谕兆惠、舒赫德、知之。
○又谕曰、齊淩紮布所解烏沙克、伯德爾格、塔哩雅沁等回衆。
已谕送至肅州。
分賞官兵。
但伊等素染惡習。
今雖從寬免死。
仍須嚴加防範。
着傳谕楊應琚、吳達善、分賞此等回人時。
必離其黨羽。
每一處以十人為率。
不可過多。
楊應琚、業經起程出關。
吳達善、即遵照辦理。
○是月。
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洪澤湖自武家墩迤北。
至湖口濟運壩土堤。
奉旨改石。
臣等詳勘、堤長一千六丈。
料繁費大。
請改建磚工。
面底鋪石。
仍盡現有石估砌。
少則用磚。
得旨好。
如所議行。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河工浚柳船。
用兵一千三百餘名。
于各河營挑充。
委外委一名押駕。
終年遠涉。
本營弁備。
鞭長莫及。
葦營官呼應不靈。
運送額料。
易于逗遛盜賣。
請将裡河上下營守備二員所管工。
歸并上營。
以下營守備。
專管船兵。
換給條記。
隸葦營參将轄。
從之。
○河南巡撫胡寶瑔奏、漳河漲發。
不由臨漳縣麗家村東北流。
改由六坐樓南股支河。
趨大名府城下。
有妨城壕。
現準直隸督臣方觀承咨勘辦理。
俟勘明開挑。
分殺水勢。
報聞。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泰安萊州、沂州東昌、四府。
共查出無糧可耕地六百八十餘頃。
詢之農民。
知因地窪受水廢棄。
今各處築埝挑河。
水有去路。
随令耕墾。
試種秋麥。
俟來年夏秋收成。
确勘升科。
其不宜谷之處。
廣栽柳榆。
并饬濟、泰、衮、三府屬購桲椤樹種。
給民遍種。
以期成樹畜蠶。
得旨、此系本務。
妥實為之。
所謂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者也。
○山西巡撫塔永甯奏、綏遠城、朔平府兩同知。
收放糧饷。
歲各以數十萬計。
且以旗員管滿營錢糧。
尤易通那牽制。
請嗣後分交歸綏道、朔平府知府、就近監看。
畢用印加封。
按季造冊。
送撫藩查核。
從之。
○陝西布政使方世俊奏、延、榆、各屬。
連年歉收本年兼被霜雹定邊、葭州、尤重。
臣現往勘辦赈恤。
得旨、既已親往。
更當留心實力妥辦。
俾災黎得受實惠。
不可虛應往查之名。
苟且塞責。
若家人吏役、更生事其間。
則大不可。
○總督管甘肅巡撫吳達善奏、南路差多。
驿馬不敷。
邊路各驿。
近日差少。
每驿原設馬五十七八匹、至六十匹不等。
請畫一各留四十匹。
共抽三百八十八匹。
于南路額設四十五匹之二十四驿。
各添十五匹。
餘馬二十八匹。
蘭泉驿系省會。
平番縣通青海。
各添十四匹。
從之。
○四川布政使吳士端奏、樂山縣舊銅廠。
日久産薄。
附近新<石曹>開采商人。
多因資本不繼。
數月後即停采。
他商頂開。
原商辄阻撓。
至殷商不前。
坐棄地利。
請嗣後無力停歇者。
以三月為期原商不準複開。
聽廠員募殷商頂挖。
撓阻滋釁者杖八十。
枷号一月。
遞籍收管。
報聞。
○粵海關監督尤拔世奏、粵關大小口岸六十餘處。
相距甚遠。
委有微員。
不可倚信。
請照淮安關例。
揀發内府筆帖一員、來粵協查。
養廉、于關督養廉内、撥給五百兩。
得旨、好。
卷之五百九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