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中前所等處采辦。
上年錦州、甯遠、一帶歉收。
市價加昂。
尚有未買米一萬二千七十石。
即酌增價值。
而購買數多。
恐妨奉省民食。
請借撥山海關備貯谷一萬二千二百五石零。
及臨榆縣常平溢額谷二千二百七十石。
撫甯縣溢額谷一千五百六石。
按二谷一米碾放并臨榆溢額米三千九百七十石零。
已可足數。
除山海關、臨榆米谷。
即在本處支放其撫甯倉谷碾運腳價照例于永宣屯耗項下動支。
至所撥備貯谷。
仍令秋後買還其溢額米谷扣存銀。
報部撥用。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凱旋察哈爾、索倫等處官兵。
現據陝甘督臣吳達善咨稱、每起以三百名為率。
間二日一起行走查此次回兵。
行李無多。
數兵跟役一人不必拘一車二兵之例。
酌以四兵共載一車。
仍屬輕捷。
并移咨陝西、河南。
一體照辦。
得旨、好。
○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史奕昂奏、閩省各屬倉斛。
由司督制分給。
第木質有剛柔之别。
行用經年。
每因時地潛為盈绌。
且潮氣薰蒸。
易滋黴蛀。
吊省較驗。
往返路遙。
台灣遠隔重洋。
尤難查核。
請照部頒斛式。
鑄造鐵斛十二分。
給福州等十二府州。
凡所屬廳縣倉斛。
責令每年春秋。
就近較對。
其轄道盤查府倉。
亦即就府吊驗。
藩司仍不時稽查。
報聞。
○給事中巡察濟甯漕務耀海、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奏、汶水分流南北運河。
當春夏間。
衆源微弱。
全賴各湖之水。
以資浮送。
南旺以南。
有馬場、獨山、南陽昭陽、微山等湖。
水勢有餘。
惟南旺北。
僅馬踏一湖。
儲蓄無多。
常患不足。
查蜀山湖。
居馬場馬踏之中。
臨河二閘。
一在寺前閘南、曰金線閘。
水祇南流。
一在柳林閘南曰利濟閘。
水可北注。
請将金線閘封閉。
移建柳林閘之北。
使蜀山湖水。
全為北用。
得旨如所議行
○山西巡撫鄂弼奏、晉省陽曲等十九州縣加赈災民口糧。
無可籌撥。
惟大同府大有倉積存軍需黑豆五萬餘石。
均屬民食所需。
請令災區挽運各回本地。
或全給豆。
或按半本半折搭放。
應出粜者亦按市價酌減。
挽運腳價。
每石每百裡。
準銷銀一錢四分。
于司庫耗羨項下動支。
至赈粜豆石。
均俟秋後買補還倉。
得旨、如所議行。
○湖廣總督蘇昌奏、兩湖民情刁健。
地方官不即時審斷。
遂緻訟牍日繁現已通饬州縣有司。
将準理詞狀。
按月造報該管道府。
即令就近督催。
上月所準。
下月必須審結。
亦按月造報核銷。
剖斷未協者。
題卷覆核改正實系刁誣虛妄。
即嚴加懲治。
又竊匪甚多。
報獲者十無一二。
皆綠積匪巨賊。
結連夥黨交通胥役。
差捕查緝。
斷難弋獲。
惟密訪查拏。
夤夜偵伺緝捕一法。
已面饬各地方官。
實心辦理。
得旨、具見留心。
實力整頓更當要之以久。
毋懈。
勉之。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辟展以西各台兵口糧。
系在所屬各城。
自行支領。
相距或二三站及六七站各台兵無馱載牲畜。
步運殊覺艱難。
查庫車沙雅爾塞哩木、拜、阿克蘇、等處回民。
業已均平貢賦。
而自哈喇沙爾、以至庫車中間庫爾勒等四處。
複有新遷多倫回民墾種。
請于今歲收成後。
饬知各該伯克等核明各台官兵數目。
于應交糧内就近支給。
至附近各台、及臨近大路地畝。
亦饬該伯克等。
詢問回民。
有願墾種者。
俱令移居。
及時開墾。
将來居民稠密無需更撥護台之人。
播獲收成。
支領愈便。
得旨、甚好。
卷之六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