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見其并無一摺已屬錯誤可笑。
今既摺奏及此。
而于陛見之處。
轉不聲明請旨。
更屬糊塗。
郝琮着交部議處。
并着調取來京陛見。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奏、準永慶呈報、烏什之阿珲伯克等。
列款控告霍集斯。
并稱葉爾羌噶匝納齊薩裡、行走奮勉。
若授為烏什之阿奇木。
殊屬妥協。
随示以薩裡縱可委用。
究系本城之人豈此外無可勝任者。
且補授阿奇木。
我等尚不敢專擅。
爾輩何得薦舉等語阿桂所奏曉示回人之處甚是。
薩裡曾控告霍集斯。
若即授為阿奇木。
則奸險之徒群以陷人奪缺為得計伊果行走奮勉。
應再行酌量加恩。
至所奏噶岱默特、可勝阿奇木之任。
伊現随将軍等來京。
俟召見後再降谕旨。
○又谕曰、成衮紮布奏、據探信侍衛阿紮喇禀稱、紮木禅、多嶽特、詢問貿易人等。
知哈薩克之巴魯克巴圖魯。
搶掠烏梁海又有哈巴木拜屬人亦稱巴魯克巴圖魯遇逃走之烏梁海等。
掠其馬匹牲隻等語是搶掠烏梁海。
系哈薩克之人無疑。
已傳谕納旺、令其見阿布赉時責令拏送巴魯克巴圖魯。
即阿布赉不能擒獲。
亦即在哈薩克确訪其遊牧處所。
作速奏聞。
若帶領新派之索倫兵一千名。
直入擒拏。
自可弋獲。
着傳谕成衮紮布等候旨遵行。
○刑部議覆、綏遠城右衛副都統素玉奏稱右衛系近邊沖途旗民雜處。
官兵駝馬失竊。
僅照偷馬例治罪。
不足示儆。
請照偷盜蒙古四項牲畜新例。
一二匹、至九匹。
分别遠近發遣。
十匹以上。
将首犯拟絞。
秋審入于情實。
其竊盜之家主。
無論閑散兵丁。
如有縱容及分贓情事。
依律治罪。
系官員。
咨部查議。
又兵丁軍器被竊。
請分别按律加等治罪。
典買軍器之人。
亦從重辦理。
均應如所請。
嗣後拏獲偷盜軍器之犯除犯流絞罪者、依律懲辦外。
其犯該徒杖者照偷竊贓加一等治罪。
仍于犯事之處。
再加枷号一月。
典買軍器之人。
減本犯罪一等發落。
從之
○以定邊将軍。
兆惠、總理銮儀衛事。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齊淩紮布奏稱、伊解送之伯德爾格塔哩雅沁、烏沙克回人等、由阿克蘇至庫爾勒。
中間脫逃男丁十六名又在吐魯番辟展等處落後行走之男婦三十一名口。
據素赉璊咨現在拏獲二十人。
由哈密遞解。
今解至肅州者共七百九十餘名口已交與吳達善等語。
此等逃走回人。
務期拏獲。
即于本處正法令回人等觀看其已經解送者。
亦即于所到之處正法。
并傳谕自哈密至阿克蘇辦事大臣等知之。
其解至肅州回人。
吳達善即遵旨分賞官兵毋令聚集一處。
○又谕曰定長等奏、準阿桂咨查霍集斯有留于吐魯番之人差遊擊達興阿、嚴加看守。
安插魯克察克。
又漠咱帊爾、從前差往辟展、購買什物之人亦行文書山納世通、詳查具奏等語。
大臣等于應辦要務。
往往畏難。
而此等毫無關系事件。
辄瑣屑搜求甚覺過當定長即準咨辦理。
俱未曉事。
霍集斯效力軍營。
尚欲加恩錫爵。
其安插京師者。
特恐仍居故地。
為人所累原以曲示保全。
故賞給廪祿務從豐厚。
何必羁其屬人。
查其什物耶且辦理此事。
當明白曉示。
以霍集斯被人告讦大皇帝念功宥罪安插京師即伊存留之人。
疑懼逃竄不妨聽其所往。
而代伊市買之人縱有侵漁亦何必過問。
阿桂、定長、俱着傳旨申饬仍降旨曉谕回人等。
其霍集斯所留之人。
可自備資斧來京至所查霍集斯家産。
力能自運則已或有不能則官為幫辦阿桂等即遵照辦理。
○丙申上啟銮。
谒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額爾克沙喇、莫尼紮布、議于額爾齊斯解凍之前速往哈薩克邊界。
捉生詢問。
又據貿易人等告稱搶掠烏梁海系巴魯克巴圖魯等語已谕成衮紮布俟索倫兵至日。
令車布登紮布帶領前往辦理。
但巴魯克巴圖魯、不過小醜。
妄行蠢動所調官兵。
不必急行。
富德亦無庸同往着車布登紮布于七月初旬。
以副将軍統兵。
瑪瑺車木楚克紮布、為參贊大臣相機擒剿。
此時仍俟額爾克沙喇等偵探确實不可拘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