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允協。
若将安徽藩司。
仍回駐安慶。
而于江蘇增設藩司一員。
即駐劄江甯。
以江南之蘇、松、常、鎮、等處。
江甯、及江北之淮、揚、徐、通、海、等處所屬地方。
酌量分隸管轄。
職分則事易集。
一切政務。
自可從容就理。
所有區分府屬。
及衙署養廉官吏經費各事宜。
應如何通融定制之處。
着尹繼善、陳宏謀、高晉等會同悉心妥議。
具奏到日。
候朕明降谕旨。
○軍機大臣議奏、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請撥直省馬五百匹。
備來歲南巡浙江差務。
其馬價、仍解直省歸款。
奉旨交臣等行查兵部、八旗馬若幹。
據覆、八旗傳事馬、七百七十六匹。
又額馬、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五匹。
其拴餧直隸者、四千五百匹。
出廠牧放者、四千七百六十五匹。
交卓索圖牧放者、二千匹。
臣等酌議、應請于直隸拴餧馬内。
撥給五百匹。
即令直隸總督、行文浙省督撫、委員赴領。
所有浙省應交馬價。
定例每匹價銀十六兩。
較之直隸買馬定價。
實屬多餘。
應照乾隆二十年議準江省撥馬之例。
仍留浙省藩庫存貯。
其直隸所缺馬五百匹。
應令于八月以前。
即行買補。
如一時不足。
即于直隸各标營内。
量選備用。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奏、盛京将軍薩拉善奏稱、拉林阿勒楚喀地方。
駐劄滿洲日多。
居民日密。
商販牲畜。
不期而集。
請照甯古塔、伯都讷之例。
設立稅局。
并派協領、佐領、防禦、各員管理。
按年将徵收實數報部。
即充本處俸饷。
俟二三年後。
再定稅額。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長蘆鹽政官着奏稱、山東永利、永阜、王家岡、三場。
并海豐縣竈地。
乾隆二十四年。
勘被潮災。
除題請蠲免外。
尚有按照分數餘剩應徵之課。
仍請照例分年帶徵。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留京之西甯鎮總兵容保、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庚寅。
谕曰、金梁巳補授西甯鎮總兵。
所遺慶陽營副将員缺。
着馬彪補授。
金梁在軍營熟悉屯務。
仍留烏噜木齊辦事。
○谕軍機大臣等、蔣炳已有旨補授倉場侍郎。
現在軍務告竣。
所有一切軍需奏銷事件。
即應加緊辦理完結。
着傳谕蔣炳、即将任内經手各案。
作速妥辦。
事畢再赴新任。
仍一面起程。
一面即行奏聞。
候朕降旨簡員補授甘肅布政使。
○福建巡撫吳士功奏、據泉州府禀稱、晉江縣續獲江南馬迹山盜犯林炳餘夥蔡潛等、二十五名。
起有贓證。
現解江南并案辦理。
得旨、好。
○辛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熱河行宮照山偷砍樹株。
在兵丁楊世喜等家、起出木植四十二件。
屢經咨提。
未據發審。
請令熱河總管、交出查辦等語。
海保、富貴、職任總管。
山樹既被偷砍。
雖在民人。
尚當咨會地方官。
實力協拏。
迅速根究。
況楊世喜等、身系兵丁。
贓據确鑿。
該督屢經咨提。
何得遷延徇庇。
其屬不合。
海保、富貴、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其即将該犯等、并起出樹株。
即速解交方觀承、一并嚴審究拟。
○軍機大臣議奏、據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甘省各提鎮營。
向俱有孳生馬廠。
自軍興以來。
屢經動撥。
牧廠所存。
數目參差。
内有平常數處。
一交冬令。
草枯不能飽啖。
緻馬羸瘠。
孳生亦難茂育。
若将此項兒骒馬、改撥巴裡坤牧放。
于孳生甚為有益等語。
查甘省各标營牧廠。
其水草平常之處。
改撥尤為要務。
但巴裡坤水草。
較之内地固佳。
恐綠營官兵。
不善經理。
現在烏噜木齊一帶。
土沃草肥。
該處駐防及屯田官兵。
俱可就近照管。
将來蕃息。
又可就近調用。
并省巴裡坤撥解之煩。
應令該督、查明此項平常牧廠馬。
現有若幹。
趁此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