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六年。
辛巳。
二月。
辛未朔。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今冬入觐回子。
前降旨令于年終抵京。
今思本年十一月。
恭逢皇太後七旬萬壽聖節。
入觐回子。
亦應令其一體叩祝行禮。
着傳谕舒赫德、酌量程途。
令回子等先期到京
○壬申。
谕、各處教習。
三年期滿引見。
并無一二等之分。
惟國子監有之。
此例徒足開士子捷徑。
于實政殊無裨益。
将謂一等者為優。
則該監之列在二等者。
初不謂之劣。
而一則歸本班铨選。
一則留學以知縣即用。
且留學三年。
既以知縣即用。
而又豫為聲明。
遇揀發時。
一體挑選。
是名為學校收課士之效。
而實為上下其手。
啟速化之門耳。
于教學用人。
俱無實濟。
嗣後此例着停止。
毋複滋僥幸。
其如何詳定章程之處。
該部定議具奏。
尋議。
嗣後國子監教習。
三年期滿。
該堂官照各處教習之例。
出具切實考語。
帶領引見。
或用知縣。
或用教職。
恭候欽定。
毋庸分别等第。
并毋庸留學三年。
其奉旨以知縣用者。
俱令歸班候選。
從之
○癸酉。
上詣雍和宮行禮
○臨大學士蔣溥第視疾
○谕、前李侍堯題參。
陸川縣知縣應斯鳴等、縱賊害良一本。
朕以鄂寶身在粵西。
何以毫無聞見。
降旨令其明白回奏。
今據鄂寶覆奏、巡檢陸廷相。
受賄縱賊。
毫無證據。
語多回護。
如果原控情節屬虛。
則鄂寶先不當與李侍堯會銜題參。
且稱案犯現在正需研審。
又何以遽将事主舉監。
徑行咨革。
前後辦理。
殊屬舛謬。
鄂寶。
着交部嚴加議處。
此案令馮钤。
就近前往查審。
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李侍堯題參、陸川縣知縣應斯鳴等、縱庇竊賊。
若累事主一案。
降旨詢問鄂寶。
身在本省。
何以毫無聞見。
今據鄂寶回奏、該縣巡檢等、并無縱賊受賄情弊。
果爾。
則從前李侍堯題參時。
該撫何以遽爾與該督會銜。
且據奏此案人犯。
現今正需究審。
又何以先将事主舉監。
先行咨革。
種種回護。
案情亦未明晰。
鄂寶。
已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其來京候旨矣。
着傳谕馮钤。
奉到此旨。
就近前赴粵西。
即署巡撫印務。
提齊案犯。
秉公詳悉查審。
李侍堯原題。
及鄂寶覆奏摺。
俱着鈔寄。
其前後矛盾回護情節。
逐細詳察具奏。
湖南巡撫印務。
即着布政使永泰。
暫行署理。
鄂寶俟馮钤到粵西。
将印務移交。
即行來京。
馮钤俟此案審明。
即将巡撫印務。
交布政使葉存仁護理。
仍回本任。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内務府護軍統領英廉。
交辦事件較多。
着加恩賞給二品職銜
○命廣西巡撫鄂寶。
來京候旨。
以江甯布政使托庸、為廣西巡撫。
調蘇州布政使彰寶、為江甯布政使。
以内務府主事蘇州織造安甯、為蘇州布政使
○甲戌。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傳心殿。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
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伍齡安、秦蕙田、進講孟子舜明于庶物、察于人倫。
由仁義行。
非行仁義也。
四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明以識事物之理。
察以盡人倫之詳。
察雖若精于明。
然事物原不出人倫之外也。
處人倫之間。
而能盡仁義之詳者。
莫過于舜。
故孟子曰。
由仁義行。
非行仁義也。
蓋由仁義行。
則仁義與已為一。
行仁義則已與仁義為二。
仁者安仁無所勉強。
而所行無非仁能仁而安。
有不能義者乎。
知者利仁。
則是知其為利而行之者。
其視從容中道。
由仁義而行。
渾然無間不待用力者。
則有别矣。
易曰。
同歸而殊途。
一緻而百慮不察于人倫之間。
而盡仁義之詳者。
烏足與言内聖外王之道也耶。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介福。
劉綸。
進講周易益動而巽。
日進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