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等議覆、巴裡坤辦事大臣五吉等奏稱、安西兵三千五百名。
現議令于巴裡坤城内、建造兵房。
将眷屬一同移駐。
其哈密所駐之二千兵、應裁。
但查巴裡坤現隻駐兵千餘。
除看守倉庫牧場卡座外。
所餘兵二三百名。
又有新建工程、及往阿克蘇、烏噜木齊等處、運送牲畜各役。
不敷差遣。
而哈密之二千兵。
又俱情願留駐。
請酌量調往巴裡坤。
以供添派各項差役。
俟竣事。
仍令徹回。
應如所請。
于哈密所駐兵内、指派一千名前往。
從之
○己卯。
谕、烏噜木齊等處屯田兵丁。
不比尋常當差之人。
僅照例支給口糧。
恐其不敷食用。
着加恩于春種秋收之時。
照例給口糧外。
每人接日、加賞米面五合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烏噜木齊屯田兵丁。
已谕于例給口糧之外。
每人日加米面五合。
至伊犁屯田回人。
亦與綠旗兵丁。
同事耕作。
自當一體加恩。
着傳谕阿桂。
将伊等應否加給。
或一二年後。
視其效力如何。
再行辦理之處。
酌議具奏
○又谕曰、定長等奏、去年昌吉。
羅克倫等處。
屯田兵三千五百名。
每二人。
給馬一匹。
因哈薩克馬匹。
不習耕作。
倒斃将半。
複以三人給馬二匹為額。
俟巴裡坤解送牛驢至日。
仍将馬匹撥回牧群等語。
哈薩克馬匹。
除屯田外。
無他差遣。
就令驟難服習。
亦何至倒斃如許。
恐有私宰情弊。
定長等并未查核。
甚屬疎忽。
除馬匹額數。
照所奏補給外。
前次倒斃馬匹。
仍行查核。
倘有别項情節。
即從重治罪。
嗣後仍宜加意辦理。
毋緻傷損
○吏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崔應階奏稱、各省解送饷鞘。
有按站行走。
地方官撥護。
仍緻疎虞者。
亦有潛行小路。
地方官不知饷鞘經過。
無從防範者。
向例文武官承緝處分。
殊未畫一。
應如所請。
嗣後系經由大道。
仍緻劫失者。
照定例從重處分。
其有解送官潛行小路失鞘者。
解官照例革職追賠。
其承緝之地方文武官。
均止照盜案疎防例議處。
從之
○戶部議覆、署江西巡撫常鈞奏稱、漢軍之出旗為民者。
往來各省。
向未定查驗之法。
其是旗是民。
無由察核。
恐與逃旗相混。
應如所請。
令該管州縣于入籍後。
查明年已成丁者。
均各給钤印手票。
收執随帶。
其由京赴各省入籍者令各該旗給照。
至入籍地方繳銷。
換給手票。
再八旗另記檔案養子開戶人等。
其往來他省。
經過地方。
均幹盤诘。
應令本旗并各該地方官。
一體給照備驗。
從之
○又議準。
四川總督開泰疏稱、綿州竈民。
開淘鹽井二眼。
雲陽縣廠竈。
加産餘鹽八十八萬五千餘觔。
應配水引一百三十張。
陸引三百十張。
請于乾隆二十五年餘引内。
動給行銷。
按例榷課。
從之
○參贊大臣舒赫德奏、軍機大臣等遵旨将北路守卡。
及看閱水草侍衛等、減徹二十三員。
其所得分例。
經領侍衛内大臣等、揀選人員。
遣往伊犁、阿克蘇、葉爾羌等處。
以資差遣。
除在途病故二員外。
其達春等二十一人。
拟派伊犁六員。
阿克蘇六員。
葉爾羌六員。
查喀什噶爾。
亦應派侍衛三員。
與軍前年久侍衛等陸續更換。
報聞
○以故河南儀封縣世襲國子監學正孔繼緒嗣子廣遠、襲職
○湖南巡撫馮钤疏報、巴陵、臨湘、華容、三縣蘆洲新漲地。
二百五十四頃八十畝有奇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璧山縣民田大朋妻任民
○庚辰。
上奉皇太後自圓明園啟銮。
谒泰陵。
西巡五台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皇後千秋令節。
停止行禮筵宴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軍機大臣等議覆、副都統廣成奏請。
八旗出青馬匹。
限定倒斃數目一摺。
查近年八旗出青馬匹。
俱送至石片子。
放給打圍兵丁。
均系兵部奏定額數。
照額交納。
倒斃全數完繳。
恐蒙古等不無拮據。
請嗣後此項馬。
每百匹。
準倒三匹。
仍照例将耳尾存驗報部。
如數買補。
若牧場人等、用心牧放。
并無倒斃。
且肥壯者。
将官兵交部議叙。
倘牧放不善。
倒斃浮額者。
該官兵賠補。
仍照例議處。
從之
○吏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崔應階條奏四氏學規制。
一、教授應由撫臣會同揀選。
查撫臣原有稽核教職之責。
請嗣後四氏學教授。
令衍聖公将揀選人員。
移送撫臣驗看。
咨部具題。
領憑時。
毋庸重驗。
一、教授不應于貢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