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大臣等、據大學士蔣溥奏、密查海疆匪民一摺。
現在法紀肅清。
海疆甯谧。
即有一二匪竊犯案封疆大吏。
無不奏聞緝治。
以示創懲。
至摺内所稱奸民結交往來諸弊。
諒亦思患豫防之意。
第恐有司奉行例禁。
日久易弛且偶有見聞。
轉慮上官責其多事。
或緻遲回瞻顧。
不能及時舉發。
督撫等有除莠安良之責。
濱海要地。
尤宜殚心稽察。
因不得狃于無事。
但博坐鎮之名。
亦不得稍涉張皇。
以滋胥役擾累。
一切應防微杜漸。
慎密經理。
将原摺鈔寄江、浙、閩、廣。
各督撫、閱看。
并詳悉傅谕知之
○大學士蔣溥奏、内閣漢中書。
向例由進士。
舉人。
考取錄用。
試卷糊名。
并不易書。
士子因有筆迹可認。
易滋物議。
現屆會試之期。
請即于各房薦卷中。
除中式外。
擇其文理尚通。
詩律亦妥者。
不拘省分。
查照上次考定名數。
另填一榜。
照例帶領引見。
挨次選用。
嗣後凡值需人之時。
令内閣先期咨部。
照例辦理。
得旨、此奏是。
該衙門議奏
○吏部議覆、四川學政陳筌奏稱、捐納貢監。
責成州縣約束。
其造冊送學之例。
久經停止。
教官無憑稽查。
而失察處分。
仍與生員一例議處。
似覺無所區别。
應如所請。
嗣後捐納貢監。
有窩竊唆訟。
貪頑不法等情。
将不行查報之州縣。
照失察平民例議處。
有心徇庇。
降三級調用。
毋庸将教官查參。
從之
○是日。
駐跸東北岐大營
○乙酉。
賜扈從王公大臣。
并直隸官員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原任按察使圖桑阿。
自派往葉爾羌以來。
一切公事。
頗知奮勉。
着加恩賞給同知職銜。
仍随新柱辦事。
原任都統富昌。
派往阿克蘇、照管牧群。
解送牲隻。
俱屬奮勉。
今舒赫德、又令其駐劄賽哩木辦事。
着加恩授為三等侍衛
○葉爾羌辦事都統新柱等奏、從前副将軍富德等、收服沙爾呼勒伯克時。
查該處原管五百戶。
舊例。
每戶徵收黃金一錢。
後經霍集占等擾亂逃散。
僅存二百餘戶。
今漸次安集。
據伯克穆喇特禀稱、情願照舊按戶納金。
臣等查核。
酌定二百戶。
上年十二月。
交黃金二十兩。
貯庫。
俟本年交收後。
彙送京師。
嗣後戶口日增。
随時查核辦理。
報聞
○吏部等部議覆、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江甯添設布政司。
應照蘇州布政司之例。
設理問。
庫官。
各一員。
請将常州府經曆。
江甯府都稅大使。
二缺裁改。
其安徽布政司。
移駐安慶。
舊設之經曆。
庫大使。
應随同移駐。
至安徽查無倉庫。
其庫大使一員。
應仍隸江甯布政使管轄。
并應分鑄江南江淮揚徐海通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
江南蘇松常鎮太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
理問。
經曆。
庫官。
等印。
分别鑄給。
均應如所請。
至各直省布政使養廉。
從前各照本省。
額徵耗羨酌定。
但事務繁簡不同。
自宜多寡适均。
今江甯新設布政使。
應給養廉銀八千兩。
其直隸、江蘇、兩省。
原定各一萬兩。
應各裁減一千兩。
山東。
河南、福建、陝西、廣東、五省。
原定各一萬兩。
應各裁減二千兩。
山西、原定九千兩。
應裁減一千兩。
湖南、原定八千三百兩。
應裁減三百兩。
雲南。
原定八千四百兩。
應裁減四百兩。
至江西。
原定七千二百兩。
應增八百兩。
貴州。
原定四千五百兩。
應增五百兩。
廣西。
原定五千五百二十兩。
應增四百八十兩。
其安徽、湖北、四川、三省。
原定各八千兩。
浙江、甘肅、兩省。
原定各七千兩。
應仍其舊。
從之
○戶部議準。
廣東巡撫托恩多疏稱、豐順縣屬東邊角鉛山。
招商複采礦砂。
試有成效。
請準開采。
照李樹灣之例抽課。
從之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揚廷璋奏稱、台灣、澎湖、二處。
參遊、都守等官自改例二年報滿。
調回内地。
各員以報滿甚易。
未免希心速代。
于營務難望整饬。
請照鎮、協、大員。
及文職之例。
仍定為三年俸滿保題。
調回内地候升。
從之
○以故四川松茂道屬水草坪土巡檢蘇文炳孫永盛。
襲職
○安南國王黎維袆故。
嗣臣黎維褍、遣陪臣陳輝氵□宓、黎貴惇、鄭春澍等、進本告哀。
附貢方物。
下部知之
○以故安南國王黎維袆之侄黎維褍。
襲封安南國王。
尋差翰林院侍讀德保。
大理寺少卿顧汝修。
往封。
并緻祭故安南國王黎維袆。
○是日。
駐跸隆善村大營。
卷之六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