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無關輕重之事。
偶爾詢及。
辄敢于朕前掉謊。
設遇伊任内緊要重務。
亦複如此率意妄陳。
豈尚可膺專阃之寄。
漢軍浮滑習氣。
甚屬不堪。
高琦。
着照部議革職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奏稱、遵旨傳谕厄魯特侍衛碩通、來京挈眷。
于伊犁居住。
據禀、情願乘時效力。
俟将來再行挈眷等語。
碩通在軍前宣力有年。
不以挈眷為急。
甚屬可嘉。
着加恩授為頭等侍衛。
仍聽其随便來京
○又谕、據吉慶奏、拏獲竊賊張大。
即張胡子等六犯。
交送刑部嚴加審訊。
查案計贓。
分别定拟等語。
此等皆系積匪猾賊。
與尋常穿窬者不同。
計案自二三次。
至七八次。
不等。
且有充徒遞回。
仍挾軟梯小刀。
賊具累累。
以視強盜執杖。
僅屬一間耳。
若第就案計贓。
分别定拟。
則就數案之中。
取一案贓數最多者科斷。
轉為伊等避重就輕之地。
未免寬縱。
着傳谕刑部堂官。
将所有現獲各賊。
統其行竊贓數。
積累科算。
定拟罪名。
俾匪徒知所懲儆
○軍機大臣等議覆、葉爾羌辦事都統新柱等奏稱、葉爾羌。
乃回疆大邑。
共二十七城村。
兼之安集延。
布噜特。
敖漢。
瑪爾噶朗。
巴達克山。
博羅爾等部落之伯克。
遇有事件。
皆遣人前來。
與臣等商酌。
土伯特。
安集延。
商賈。
亦雲集往返。
行旅衆多。
現在居民夾雜。
竊恐奸宄藏匿。
請照哈密、吐魯番、一體編立保甲等語。
查從前安西。
吐魯番等處回部。
編立保甲。
究以附近内地。
尚易仿行。
今葉爾羌。
喀什噶爾等城。
乃新定之區。
可否照内地一體編立保甲之處。
必須體察回民情性。
熟酌地方情形。
始為有益。
今舒赫德總理回疆事務。
請令會同新柱。
額敏和卓等、悉心妥議具奏。
從之
○是日、駐跸桦皮村大營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應琚奏、張文學倒斃羊隻情由。
及将所倒羊隻。
令不行留牧之永甯。
淑寶等。
名下。
照數賠補一摺。
此奏似屬不實。
前據永甯查奏、該弁于行走四站之後。
辄由便道行走。
以緻經由戈壁。
倒斃過多等語。
業已傳谕楊應琚。
令其嚴行查辦。
該督具摺時。
想尚未接到。
總之自哈密至辟展。
不過十一站。
若雲經過戈壁。
并無水草。
何以從前之四萬餘隻。
皆以嚼食葦柴。
陸續解到。
獨至此次所解羊隻。
遂至葦柴無遺。
例斃六百餘隻之多。
其中顯有捏飾情弊。
即所奏驗明割存兩耳腦皮。
亦不過據一守備所查。
該司勒爾謹。
并未親往查驗。
何足憑信。
而該督竟以此為據。
并欲着落永甯。
淑寶。
名下。
賠補足數。
尤屬不公。
從前所以傳谕永甯。
責其不行留歇。
即日趕辦者。
原指全行未解而言。
今四萬餘隻。
俱已解過。
則末起千餘羊隻。
自應一并解往。
永甯等之不令留牧。
未為非是。
即論賠補。
亦當于解弁名下着追。
今以微弁不能賠補。
而加罪于永甯等、令其賠補。
則所見小而大不公。
揆之情理。
亦未允協。
朕之辦理一切。
豈專為錢糧起見。
楊應琚豈不知之。
着傳谕楊應琚。
遵照前旨。
再行确查。
務将實在情節。
秉公根究。
嚴行審訊。
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回護
○是日、駐跸正定府行宮。
翼日如之
○乙巳。
上幸正定府北門外閱兵
○祭先蠶之神。
遣妃恭代皇後行禮
○賜扈從王公大臣。
并直隸官員等食
○兵部等部議準、浙江巡撫莊有恭奏稱、海塘營伍。
原以修護堤防。
現在江海正溜。
全由北大亹出入。
額設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外委三員。
兵一百八十三名。
不敷調遣。
請将原撥杭協中營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外委四員。
兵二百名。
均行徹回。
再添設外委一員。
内以千總二員。
各帶外委二員。
分駐最要之尖山。
翁家埠二處。
其該處前設把總二員。
外委二員。
移駐次要之念裡亭。
戴家石橋。
二處。
各設一汛。
再撥把總一員。
外委一員。
一駐海鹽之澉浦。
一駐平湖之乍浦。
守備一員。
帶同把總一員。
外委一員。
駐海甯城。
專責修防。
各汛員弁。
均聽杭防道統率。
從之
○以刑部侍郎熊學鵬為會試知貢舉。
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劉統勳為正考官。
戶部侍郎于敏中。
兵部侍郎觀保。
為副考官
○豁免渡湖漂沒江西廣信幫旗丁陳順六。
李伏四。
二船糧一千一百石有奇。
并恤淹溺水手如例
○丙午。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辦理回人莽噶裡克後。
因伊屬人無所統束。
暫令安插吐魯番。
交額敏和卓管理。
今大功告成。
回部皆朕臣仆。
自應各率其屬。
不相兼并。
朕意将此項回人内。
擇其賢能者。
授為伯克等職。
仍安插原處。
查明舊日賦役。
照例供辦。
又阿裡衮前因追賊。
至羅布諾爾。
所收回人。
亦應照此辦理。
着傳谕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