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總裁劉統勳之胞弟胞侄二人。
于敏中之堂侄一人。
劉統勳、于敏中。
既系軍機大臣。
而眭朝棟。
現系軍機處行走之員。
此次劉統勳、于敏中。
二人。
不令随駕。
外間已揣其與典試事。
而軍機處之人。
固不待言矣。
況朕向劉統勳等、曾面谕及之。
眭朝棟豈有不知之理。
則其所奏。
顯屬迎合上官。
此風斷不可長。
前明師生堂屬。
黨援門戶之弊。
往往假公濟私。
害及朝政。
最為言路惡習。
我皇考十三年以來。
大加整頓。
風紀肅清。
朕臨禦二十有六年。
于台垣章疏。
苟有一二可采者。
未嘗不見之施行。
若其意有所屬。
瞻顧徇私者。
亦斷難逃洞鑒。
眭朝棟何人。
而敢以此等伎倆。
巧為嘗試乎。
此在諸科道。
尚屬不可。
況該禦史之在軍機行走者乎。
今歲恩科會試。
已屬格外曠典。
臣工得與文衡。
已可雲寵榮逾分。
而更欲為宗戚幸中。
是于不知足之中。
又加甚焉。
号稱讀書者。
宜如是乎。
此于政體官方士習。
均有關系。
眭朝棟。
革職不足蔽其辜。
着拏交刑部治罪。
劉統勳、于敏中之授意與否。
姑不深究。
然緻屬員之如此假言獻媚。
則二人亦不得謂無咎。
其劉統勳、于敏中之弟侄。
應行回避者。
概着罰停鄉會試一次。
以示儆戒
○兵部議準、甘肅巡撫明德奏稱、甘省驿馬工料。
向因河東諸物平賤。
每馬。
日支銀五分。
河西料草昂貴。
每馬。
八分。
但今昔情形不同。
自應量為調劑。
請将河西各驿馬。
二千二百六十三匹。
每匹。
日減銀七厘。
其河東中路十五站馬。
七百五匹。
每匹。
日增銀二分。
再河西沿邊之花馬池等五驿馬。
二十匹。
每匹。
例支銀四分。
應增三分三厘。
口外安西以東十塘軍台馬、二百匹。
每匹、例支銀八分五厘。
應增五厘。
從之
○科爾沁和碩親王紮木巴勒紮木素故。
遣官緻祭如例
○以革退喀爾喀紮薩克固山貝子旺沁紮布弟二等台吉貢素嚨紮布。
降襲紮薩克一等台吉
○赈貸安徽宿州、鳳陽、懷遠、虹縣、靈璧、鳳台、泗州、盱眙、天長、五河等、十州縣。
鳳陽、長淮、泗州等、三衛。
乾隆二十五年水災饑民。
并緩應徵額賦
○辛亥。
祭先農之神。
遣顯親王衍潢行禮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胡寶瑔所奏、江西省軍屯城工二事。
已于摺内批谕矣。
此等地方要務。
即素有幹濟之能者。
尚恐不能經理盡善。
況阿思哈在巡撫中。
不過中材乎。
從前清理軍屯。
原以杜民戶欺隐屯軍典賣。
為恤丁濟運之長策。
而摺内不免舊額有加一語。
似有難于質言之處。
殊不明晰。
江西民俗。
素為刁悍。
定議伊始。
自多浮議。
若任事者。
因此而旋議更張。
成何政體。
但如直隸查辦民典旗地一事。
令伊等自扣錢糧俸祿。
置為己産。
且定有私行典賣治罪之條。
而旗人尚未必實能受益。
今以官贖之地。
徒手給與疲惡之丁。
将來随手花消。
适以助其飲博糜費。
何所底止。
此項清出屯糧。
或應另行招募殷實良丁。
或應存貯公所。
遇糧艘有應用之項。
于此請給。
以資辦公。
方為妥協。
應如何酌定章程。
及恤丁濟運。
作何通盤籌畫。
示之節制。
俾公私交便。
可以永遠遵行。
着該撫悉心妥議奏聞。
至城工一項。
現在既已辦理。
自無容更議。
但士民踴躍趨事。
如其數至數千金以上者。
亦應照好善樂施之例。
酌量分别奏請議叙。
以示獎勵。
将此傳谕胡寶瑔知之
○吏部等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通惠河南北兩岸。
各四十裡。
應分四汛。
請将慶豐。
通流。
兩閘閘官。
改為河缺。
自大通橋至平下閘南岸各工。
歸慶豐閘官管理。
為南岸上汛。
自平下閘至通州北關外葫蘆頭。
又自分閘至南浦北岸各工。
歸通流閘官管理。
為北岸下汛。
其南岸下汛。
北岸上汛。
請将古北口。
石塘路。
兩處經制外委改駐。
每汛設兵二十名。
均歸務關同知管轄。
該同知既添轄通惠河工。
其北運河東岸三裡淺汛。
工長二十七裡。
勢難兼顧。
謮改歸楊村通判。
就近管轄。
從之。
○是日、駐跸端村行宮
○壬子。
上幸平陽澱行圍
○禮部議覆、禦史範棫士奏稱、國子監學正。
學錄。
向由考取記名。
今内閣中書。
既議于會試薦卷中挑取。
應請一例辦理。
于取錄中書額數。
量為寬取數名。
不必豫定款項。
統俟引見錄用等語。
查取錄中書名數。
議準六十名。
其年力老成。
宜于課士者。
請于引見時。
量用數員。
交部以學正學錄選用。
無庸另定取額。
嗣後國子監需人。
先期咨部辦理。
從之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癸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兵部議準、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江西撫标。
南昌鎮标等、六營。
應令遇大操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