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璋等奏、查台灣府屬鳳山縣之阿裡港。
在縣治東北五十裡。
南距萬丹二十餘裡。
北通台邑之羅漢門。
東接傀儡山。
逼近生番。
且該地流民聚處。
搶竊頻聞。
又諸羅縣之鬥六門。
與彰化縣虎尾溪接壤。
毗連石龜溪等四十三莊。
向多遊匪出沒。
離縣窎遠。
均需設立專員。
查鳳山縣縣丞。
駐劄萬丹。
民淳事簡。
請移駐阿裡港。
又台灣縣所屬之新港司巡檢。
駐劄郡城。
盤查海口小船出入。
并無巡防地方之責。
請移駐諸羅縣之鬥六門。
管轄石龜溪等四十三莊。
其查驗船隻事。
責成台灣府經曆兼管。
至阿裡港。
鬥六門。
應建衙署。
現有萬丹新港舊署。
盡足估變酌移。
毋庸動項。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辛亥。
遣官祭關帝廟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愛必達等奏、滇省銅廠。
自加價采辦後。
多獲餘息一摺。
據稱、二十五年。
青龍等廠。
共辦過銅一百餘萬斤。
計多獲息銀二萬九千餘兩。
但此項銅觔。
是否全數發賣。
抑系将現存之銅。
統計核算息銀。
共有此數。
其湯丹。
大碌等各廠。
二十四。
五。
兩年。
辦銅二千六百餘萬。
共得額課息銀五十餘萬兩。
此内除去額課。
及起運協撥各項銅觔外。
實在多餘銅若幹。
并該督所稱清完廠欠。
究系作何歸補。
是否于二十四。
五。
兩年内。
全數清完。
摺内尚未明晰。
着傳谕劉藻。
令其一并詳查具奏。
尋奏、查原定銅價。
每百斤。
給銀四兩。
自乾隆二十五年後。
兩次增至六兩。
廠民工本漸裕。
足資采辦。
獲銅加倍。
計銅一百萬斤有零。
該價銀九萬二千餘兩。
計除給過廠民原價、及廠費腳價銀、共六萬二千五百餘兩外。
該餘息銀、二萬九千餘兩。
并非發賣獲息也。
至湯丹、大碌等廠。
二十四、五、兩年來。
實餘銅二百四十萬有零。
得額課銀二萬一千六百五十餘兩。
至各廠舊欠。
自增價後。
廠力漸舒。
已于乾隆二十二、三、四、五、等年。
将積欠銀十一萬餘兩。
陸續追完。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清平縣民徐照妻杜氏
○癸醜。
授一甲一名進士王傑、為翰林院修撰。
一甲二名胡高望。
一甲三名趙翼、為翰林院編修
○吏部議覆、四川總督開泰疏稱、川省越巂、雷波、二衛。
德昌、迷易、鹽中、黃螂、四所。
部議裁汰。
所有一切事宜。
請改設通判管理。
查甯遠、保甯、二府。
俱有同城通判。
缺簡事少。
應将甯遠府通判。
移至越巂。
其所管建昌。
會川、九道溝、甯番、四口稅務。
改歸甯遠府管理。
再将保甯府通判。
改駐雷波。
其保甯督捕事務。
令該府分駐南部之鹽政同知兼管。
該通判等、責任較重。
應于原設養廉銀四百兩外。
各添銀二百兩。
并請各添設照磨一員。
其越巂原設之大樹堡經曆。
即令越巂通判管轄。
黃螂所。
添設巡檢一員。
令雷波通判管轄。
除雷波尚未設學外。
越巂衛學教授。
改為廳學教授。
訓導照舊。
又甯遠府屬之德昌所。
去四昌縣止三十裡。
應改隸西昌縣。
迷易所。
至會理州界一百裡。
應改隸會理州。
各設巡檢一員。
鹽中所。
請添設縣丞一員。
以上巡檢三員。
縣丞一員。
照磨二員。
每歲各給養廉銀一百五十兩。
額設常平。
社倉。
即令各駐之巡檢。
縣丞。
就近經理。
統歸該管州縣冊報。
各所均未設學。
應試生童。
即附入該管州縣彙送。
均應如所奏。
從之
○葉爾羌辦事都統新柱等奏、查大兵凱旋後。
所留葉爾羌之滿洲。
索倫。
綠旗兵。
除看守城垣倉庫。
及辦事處差遣外。
餘俱于城外駐劄。
後因帳房日久損壞。
分居城内逃走回人舊屋。
遇有差務。
一時不能齊集。
今年派兵移駐伊犁。
其數愈減。
現在辦事公署。
大門内地面寬闊。
請即于該處添建房屋。
報聞
○以大學士來保。
兼管禮部事務。
大學士劉統勳、兼管兵部事務。
卷之六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