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責備。
且深許其合宜。
乃為時僅踰兩月。
辄率引三年依戀之詞。
又不将前由一言申叙。
是不過聊以塞責耳。
所請尚出于誠心乎。
以摺奏切已之事。
尚虛假如此。
則其辦理營伍。
大略可見矣。
曹瑛着解總兵之任。
令其來京供職。
額僧額現署固原提督。
其大同總兵事務。
着該撫遴員署理
○戊午。
谕、前據楊廷璋。
吳士功。
會審馬龍圖私用存營公項銀兩一案。
辄引自首例。
減等定拟。
悖謬乖張。
回出情理之外。
朕即知此案立意。
必先出自吳士功。
而楊廷璋從而附和。
因降旨令伊兩人公同明白回奏。
今奏到。
定案時雖系楊廷璋主稿。
而督參撫審。
吳士功實為主政。
往來商搉。
具有原劄可核。
果不出朕所料。
吳士功身為巡撫。
以提督大員。
營私舞弊。
此何等重案。
乃敢妄逞伎倆。
欲從中高下其手。
且明目張膽。
冀于朕前直售其欺。
居心尚可問乎。
即據劄内所稱、幕友據引例文雲雲。
欲楊廷璋酌定之處。
尤堪駭異。
楊廷璋、吳士功、為封疆大臣。
即馬龍圖亦提督大臣。
豈有二人胸中竟無定見。
悉藉幕友主張。
此語豈可腼顔告之同官。
奏之君父者。
其曲意斡旋。
不問可知。
況原審内有事前彌補之說。
朕核參将姚應夢供内。
該犯定媳送聘。
借銀五百兩。
曾于養廉項下扣清。
此項銀兩。
于未經參奏之前。
豫為彌補。
尚可自稱事前。
至買辦燕窩等銀一千餘兩。
俱系盤查時攢湊抵項。
且扯燒數簿。
以私冊掩飾。
其為事敗假捏。
更何待言。
如此而猶欲以自首脫罪。
有此理乎。
朕臨禦二十六年。
曆事不少。
人之情僞。
素所洞悉。
吳士功本系張廷玉用人。
其生平貌為直戆。
而城府甚深。
亦衆所共曉。
第以其人尚小有才。
且曆外任年久。
巡撫缺出。
一時不得其人。
因而擢用。
乃伊一得志。
又以閩省去京稍遠。
即肆無忌憚。
即如伊向因與張廷玉甚厚。
未免有得罪史贻直之處。
今又與史奕昂修好。
以冀解前恨。
則其人之居心邪正。
從可知矣。
朕本欲為之隐惡揚善。
而伊乃敢顯為此攬權嘗試之計。
此而付之不問。
朕又将何以用人。
昨胡寶瑔于河南任内。
道員等收受鹽規。
漫無覺察。
具摺自請治罪。
朕以其實出無心。
即為姑宥。
若吳士功之有心欺謾。
情甚可惡者。
其相去又可以道裡計乎。
吳士功着革職。
發往巴裡坤。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楊廷璋身為總督。
随聲附和。
咎固難辭。
但究系為吳士功所賣。
尚非發謀可比。
着革職從寬留任。
八年無過。
始準開複。
馬龍圖着拏解來京。
交三法司嚴審定拟。
餘着三法司核議具奏。
并将該督等前後奏摺。
及批谕廷寄。
一并鈔發。
将朕辦理庶政。
輕重大小。
不容纖毫朦混。
并大臣等公罪私罪。
一切聽其自取。
亦不能纖毫假借之故。
俾中外臣工。
共知所懲勸
○又谕曰、定長着補授福建巡撫。
其兵部侍郎員缺。
着永甯補授。
定長未到之前。
其巡撫印務。
着楊廷璋暫行兼署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安泰奏、據貿易哈薩克頭目禀稱、上年伊等部落二十人行圍。
遇瑪哈沁百餘人被害。
又烏噜木齊貿易三次。
内有一次來人。
歸途亦曾被害。
伊等欲率衆追捕。
阿布赉雲。
此等恐系内地逃人。
當順便請示。
随告以内地并無逃人。
爾等所遇。
即宜剿捕等語。
阿布赉情詞。
甚屬恭順。
嗣後伊等若再及此事。
仍行明白曉示。
令其随遇即行剿捕。
若擒獲時。
即解送駐劄大臣處質審。
再伊等頭目雲。
曾告知烏裡雅蘇台官員布達勒。
但成衮紮布未經具奏。
并傳谕令其附便奏聞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吳達善參奏、豫省衛輝等廠。
于借撥長蘆鹽觔案内。
每包議派鹽道等衙門公費一錢不等。
已将曆任道府等、交該撫審拟具奏矣。
晉省食鹽。
向來專自河東辦運。
其借用長蘆。
特系偶爾緩急。
今道府等居然按包派費。
事出情理之外。
論者或以前此河東運鹽時。
原有此項陋規。
今改食津鹽。
尚沿此取收。
亦未可定。
果爾則系因改食而收相沿之陋規。
雖未經禀明上司。
咎無可诿。
尚與憑空科派者有間。
若食河東鹽時。
并無此項陋規。
則其罪實難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