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力經理。
不得過事張皇。
轉緻失措。
至張師載此摺。
既限日行六百裡。
則應由驿遞馳奏、何以複差二人自赍沿途即可更換馬匹。
而該差豈能不辍晝夜。
疾行六百裡。
勢必轉緻遲誤。
殊屬糊塗。
今此旨及彼摺。
皆由驿速發。
其所差二人。
命至熱河悉問情形後發回。
将此并谕知之
○又谕曰、阿桂奏稱、詢問從哈薩克來投之厄魯特等。
據供伊等系輝特屬人。
為色布騰所擒。
中途抛棄。
今色布騰已入俄羅斯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昨據阿桂奏、伊柱未曾追及色布騰。
伊親領官兵。
于七月初旬。
前往額爾齊斯等處搜捕。
此時曾否起程。
何以未見奏及。
今色布騰等、已入俄羅斯。
諒阿桂等必速往追索。
着傳谕阿桂。
嗣後辦理一切事件。
務宜明白具奏。
不可稍有含混。
仍将現在辦理情形。
作速奏聞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甘總督楊應琚奏布隆吉撥缺兵饷。
攤勻折給。
請仍照前議一摺。
查前奏稱布隆吉撥缺兵數。
以靖逆兵二百名歸補。
其折色銀兩。
攤減布隆吉兵二兩二錢之有餘。
撥補靖逆兵一兩八錢之不足。
統以二兩四分折給。
臣等原議。
以事關兵食。
在靖逆兵。
以少加多。
自屬有益。
而在布隆吉兵。
舊定折價忽減。
未免拮據。
恐日久又費周章。
是以行令該督再議具奏。
今該督稱布隆吉。
距靖逆。
止一百四十裡。
将折價稍為勻減尚不至艱買食。
均勻攤給。
正為熟籌久遠。
俾同城兵丁。
折價初無歧貳等語。
是與原議并無妨礙。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左都禦史永貴奏稱、回人入觐。
請豫将伊等人數。
行知地方官。
酌派官兵護送。
其所乘馬。
遠來必緻疲乏。
請于抵哈密時。
換給驿馬。
原乘之疲馬。
令該處大臣。
派兵弁。
及哈密回人頭目。
牧養。
俟歸時給還等語。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霸州南崔家房漫口一摺。
今年秋霖較大。
南澱地處窪下。
易緻積潦浸溢。
現在澱河長堤。
既經漫刷。
一切堵築宣洩。
及備料撫恤事宜。
正當及時加緊督率妥辦。
該督久任直隸。
河防素所谙悉。
非豫省黃河奪溜。
必須特派大臣董理者可比。
可即駐工所。
相度經理。
不必亟亟趕赴熱河。
即回銮時該處尚需料理。
不及來迎。
該督于工竣之後。
十一月亦應進京。
自可面陳一切。
惟應速妥。
不可稽遲草率。
至撫恤一事。
更應竭力妥為。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安泰奏、烏噜木齊。
收獲糧石甚多。
除足敷兵丁口食外。
盡有餘積。
即減價粜賣。
亦屬無幾。
明年請酌留三千兵。
分派墾種差操等語。
已交軍機大臣議奏矣。
該處連獲豐收。
糧石自多貯積。
但因售買乏人。
遽議酌減兵數。
則現在墾熟地畝。
坐緻荒廢前功甚屬可惜。
将來或酌令兵丁家口。
陸續遷往。
開墾就食。
或令腹地願往無業流民。
量為遷移。
則墾辟愈廣。
内地既可稍減食指之繁。
而該處糧石。
亦不緻陳積。
自屬一舉兩得。
着傳谕楊應琚令其将如何招募前往。
俾墾種日就展拓。
兵民漸次蕃庶。
及作何令其分起派往之處。
詳悉妥議具奏。
○豁除陝西興平縣。
被水沖坍灘地六頃三十二畝有奇額賦
○壬申。
遣官祭昭忠祠
○谕、今歲直隸各屬。
麥收豐稔。
秋禾暢茂。
緣七月間雨水過多。
濱河及低窪地畝。
遂被淹浸。
已降旨将固安。
永清。
東安。
武清。
四縣。
照例撫恤。
并酌借麥谷。
俾涸出之地。
得以及時布種。
其文安。
大城。
霸州。
保定。
等屬。
因漫口被淹各村莊。
并着照前旨。
一體查辦。
至同時被潦之甯河。
寶坻。
薊州。
等屬。
雖所損不過十之一二。
但現在天晴水涸。
正可乘時補種晚稼。
及明年春麥。
并着該督方觀承。
查明有地無力之戶。
酌量借給倉谷。
俾貧民力作有資。
以裨生計。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曰、參革總兵林洛。
得受網戶錢文。
派兵代巡滋事。
以緻淹斃兵丁。
反捏報匪船劫掠一案。
初據該督奏到。
謂系奸徒在洋不法。
已谕令嚴緝重治。
以靖海疆。
及提督王無黨訪查摺奏、多有诿過林洛之語。
夫派兵巡洋。
亦鎮将職守應辦之事。
該提督或因重案要犯。
日久未獲藉口巡兵生釁。
速圖完案。
則于林洛。
即不無屈抑。
是以降旨楊廷璋。
令其秉公确查。
嗣據楊廷璋查明參奏。
複命撫臣莊有恭。
會同悉心審拟。
無存成見。
蓋尚恐提臣既有先入之言。
司谳者執而不化。
則無以服林洛之心。
此無縱無苛之谕。
所以不啻再三也。
今法司核覆奏案。
則林洛始而勒索受賄。
繼而捏報掩飾各情罪。
柄據鑿鑿。
以總兵大員。
貪污狡詐。
且緻淹斃多命。
至于此極。
此而可寬。
國法安在。
林洛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朕慎重刑章。
雖一介民命。
必虛心審量。
俾無稍遺憾。
況職系大員。
如未得情。
豈惜平心研究。
今林洛罪狀既定。
國憲其所自幹。
益見朕前此屢行傳谕該督等之旨。
原屬鑒空衡平。
且未免因慮林洛向隅。
轉緻不憚諄複也。
着将前後奏摺。
及所降谕旨。
一并鈔發。
俾衆共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欽差副都統安泰奏稱、烏噜木齊谷石極豐。
折給官兵。
願領者少。
查該處屯田。
有綠旗兵三千名。
請以二千差操。
一千屯田。
互相更換等語。
烏噜木齊谷石赢餘。
不量加變通。
久貯必緻紅腐。
但如安泰所奏、僅以一千兵屯田。
則已經墾熟地畝。
緻使荒蕪。
亦屬可惜。
查該處兵。
俱系三年一換。
并不挈眷。
若聽兵丁等移家居住。
或募内地流民遷往。
給地耕種。
則生計益裕。
谷石亦可變通。
除招募内地流民。
已奉旨交楊應琚辦理外。
其烏噜木齊兵。
請令安泰查明有願攜家遷駐者。
移咨楊應琚辦送。
俱酌量官為料理前往。
到彼時。
兵丁。
給鹽菜口糧。
其内地糧饷奏裁。
無業流民。
将屯種不盡之田。
撥給作産。
閑地任其墾種。
至賞給耔種農具。
及分别納糧事宜。
交安泰等酌量情形。
定議具奏。
從之
○河南河北鎮總兵田金玉奏、駐劄之懷慶府。
于七月十四。
至十六日。
大雨。
丹沁兩河。
同時暴漲。
官衙民舍。
悉被淹浸。
人口不免損傷現同地方官設法宣洩。
得旨、所損幾何。
據實奏來
○癸酉。
谕、直屬被水各州縣。
節經降旨。
加意撫恤。
今據該督方觀承查奏、永平。
廣平等府所屬州縣。
雨水亦已消退。
不緻為災。
惟冀州。
衡水。
武邑。
三州縣。
因近滹沱。
被水較重。
窮民生計。
未免拮據。
着加恩照固。
永等縣。
一體撫恤。
俾災黎無緻失所。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方觀承參奏、順義縣知縣李學虞。
違抗誤工。
請革職留直。
于疏消積水工程處效力。
已照所請行。
但朕駐跸石槽時。
地方官并不見一人。
經總理行營大臣傳詢。
李學虞尚親身應答。
及次日啟程。
伊亦在道旁掃除。
是該令。
較之始終規避各員。
尚屬有間。
而該督查奏以李學虞為抗誤之首。
必因其分内應辦差務。
有視同膜外之實迹。
特于朕前一見。
計圖塞責耳。
即如行宮前貼近橋梁。
亦并不豫備。
即其明驗。
予以革職。
原屬咎所應得。
然以此核之密雲。
則該縣吳元楷。
于橋船夫役。
種種贻誤。
又複匿迹潛蹤者。
其罪豈反輕于順義耶。
今僅交部察議。
恐該員以既窐吏議。
于地方公事。
益緻任意懈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