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河。
徒勞無益。
請查勘停止一摺。
已有旨谕部。
前此周人骥。
奏請開河。
原為運鉛而設。
若仍不利舟行。
且于官民均有未便。
自不應複行回護前說。
贻累地方。
但愛必達前任總督數年。
此事原委。
諒必深悉。
何以未行奏聞。
着将該處河道實在情形若何。
及該撫前後辦理。
有無意存回護之處。
一并據實奏覆。
并着傳谕吳達善、令其秉公确勘實在情形即行據實妥議具奏。
尋愛必達奏、此河前經撫臣親往察閱。
果易開修。
會摺奏準。
随委員辦理試運。
嗣臣赴楚過黔詢據撫臣稱、河道現無阻滞。
須歲修可久。
至黔省各處河道。
均一線溪流。
今由新河運鉛。
實較川江為穩。
惟遠雇水手。
未悉路徑。
不免淺阻耽延。
得旨覽此語究屬回護。
吳達善奏、現自滇赴黔。
勘明另奏。
得旨、周人骥辦事。
究竟如何。
據實奏來
○丁未。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谕、戶部議覆、豫省漕糧漕項分别蠲緩一摺。
自屬照例定議。
第念該省今秋被水較重。
闾閻生計。
未免拮據。
自難概拘成例。
所有祥符等四十三州縣漕糧漕項蠲緩分數。
着加恩。
準照侍郎裘曰修等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等永貴奏稱、回部伯克等、往往朘削所屬。
其奸徒又喜造言生事。
搖惑衆心。
請遍行曉谕。
嗣後大小回人。
倘事有欺飾。
除按情定罪外。
量其事體之輕重。
生計之貧富。
酌量罰取牲隻什物歸公。
遇有廉謹之伯克頭目。
良善之回人。
加以獎賞待語。
化導回人。
遷善改過。
有犯必懲。
自屬應行之事。
若事有欺飾。
即定為罰項。
既非贖锾之義。
不過徒滋繁瑣耳。
且所罰牲隻什物。
或辦理不善。
緻有侵蝕。
反贻回人口實。
尤為非體。
總之辦理回衆事務。
宜因其性情風俗而利導之非可盡以内地之法治也。
即内地人等豈竟全無欺飾耶。
回人等果系奸惡。
自當明正典刑不止罰贖若欺飾之事。
安能保其必無。
惟應懲創者懲創之。
應約束者約束之。
如謂區區牲隻什物。
遂可以賞善罰惡。
于政體人情。
均不可行着傳谕麋貴知之
○吏部議覆、江西按察使石禮嘉奏稱佐雜人員。
自六品至未入流。
與督撫藩臬。
接見甚稀地廣人衆。
考察難周該管州府。
縣。
以素所親近。
遇計典時。
曲從寬。
假。
應如所請。
嗣後各督撫、于此等人員。
接算前後俸滿六年者。
悉調驗甄别。
衰老者。
勒令休緻。
才庸不勝任者。
斥革。
勤慎供職者。
準咨部留任。
其未及六年之員。
屆滿照例辦理。
如有貪劣怠玩者。
即不得拘年限。
始行糾劾。
至所稱、其中有人材出衆。
堪膺保薦人員。
亦應如所奏。
該督撫出考送部引見。
歸卓異班。
以應升缺升用。
從之
○戊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曰、原任侍郎錢陳群。
久曆卿貳兼直内廷年逾七旬。
學問優裕。
前以養疴回籍。
有旨在家食俸。
用資頤養。
今來京慶祝。
召對之次見其神明。
不衰而居鄉素稱恪謹。
着加恩賞給尚書銜。
以昭優眷
○己酉。
上奉皇太後還宮
○上還宮
○谕、朕恭奉聖母皇太後禦大安辇還宮。
所有奉辇之校尉。
俱極恭敬整齊。
慈體安豫。
朕心深為悅愉。
着加恩。
照乾隆十六年之例。
交該堂官查明賞赉
○吏部議覆、江西按察使石禮嘉奏、州縣自理詞訟。
多施延不結。
請按季參處等語。
查未完案件。
例于每月底彙奏。
恐日久漸弛。
應再行各督撫、饬該州縣。
務将每月循環号簿。
造送府州查核。
并令巡道提驗。
如逾限不結。
移司詳報督撫咨參。
仍勒限速結。
于下月冊内查銷。
該管道府不查催開參。
督撫分别參處。
從之。
卷之六百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