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
部臣應預行宣示着傳谕禮部存記。
嗣後遇有安南冊封等事。
即将應行典禮并雍正六年。
及此次。
業已兩次遵行三跪九叩首之處。
告知派出之正副使令其永遠遵循。
無愆儀節
○庚子。
谕曰、明瑞現帶兵前往伊犁駐劄。
在京戶部辦事乏人。
其侍郎事務。
着英廉署理
○又谕、巡撫官階。
雖屬二品。
但系統率通省大員。
嗣後各省巡撫着一體穿用大紅雨衣
○又谕、前經降旨。
将江蘇。
安徽。
浙江。
積欠地丁。
概予豁免。
而浙江一省。
積欠較少。
今翠華莅止。
體察民情。
宜再加恩。
以示鼓勵。
着将浙省。
所有乾隆二十三。
四。
五。
六等年。
災緩帶徵未完地丁屯饷等銀。
五萬三千餘兩。
災緩未完。
及二十五年以前。
民欠未完漕項銀。
十一萬餘兩。
并水鄉竈課未完銀。
十萬一千餘兩。
通行蠲免。
俾闾閻得以均沾渥澤。
該部遵谕速行
○辛醜。
谕、巡幸之年。
理藩院大臣。
多半扈從。
在京雖簡員署理印篆。
究于該院事務。
未能谙悉。
嗣後該院應奏事件。
着與行在大臣。
會銜具奏
○又谕、從前傅良奏、吉林兵丁借支庫銀。
内有因老病已革。
曾經出兵打伏。
得有功牌。
及得傷者。
應寬免。
其雖經出兵。
并未打仗。
或将其子孫。
及侄。
挑補本缺。
仍令交還庫項一摺。
經部議以定例内載。
老病已革兵丁。
無論有無兵次所借庫銀。
俱準寬免将傅良所奏議駁。
朕以部議甚是。
但未知吉林如何辦理。
或恐與京城不同。
曾經降旨恒祿詢問。
今據奏到。
乃但引現在辦理之例。
其該處與京城同異。
及部駁是否之處。
并未詳晰聲明。
殊屬糊塗。
着傳旨嚴行申饬
○大學士公傅恒等議奏、查海甯柴塘工程。
從前柴價。
每百斤。
部定則例準銷六分。
乾隆七年。
複因不敷購辦。
奏請加增銀三分。
今酌于原定九分之數。
再加一分。
每百斤。
統以一錢報銷。
将來柴價。
漸平。
該督撫随時酌減。
報聞
○吏部議準。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蘭州同知。
駐劄河州城内。
所管番民七十一寨。
一十五族。
計一萬四千餘戶。
俱散處邊外之循化。
保安。
起台。
三營地方。
距城窎遠。
難于控制。
查該丞。
從前兼管河司茶務。
嗣裁。
應請移駐三營适中之循化營城内。
至該廳收納番糧。
系支各寺喇嘛口糧之用。
除口外寺二座。
仍赴廳支領外。
其口内一十九座。
請于河州應支循化等營兵糧内支給。
循化等營兵糧。
即令在該廳番糧内支發。
從之
○戶部議準。
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南運。
子牙。
二河。
乾隆二十六年。
夏秋冬三季。
并本年春季兵饷。
例于景州。
交河等州縣二十六年地糧銀内派解。
該州縣上年水災。
錢糧分别蠲緩。
所有應解兵饷。
請于二十五年地糧銀内改撥。
開徵抵還。
從之
○禮部奏、準朝鮮國王李昑。
遣同知中樞府事邊憲。
赍咨到部。
内稱該國三水府加乙坡鎮。
奸民金順丁等七人。
出沒江邊。
現在拏獲六人按治。
其在逃李元三一人。
嚴饬搜緝等語。
事關越邊。
其有無在内地滋事。
并逸犯逗遛之處。
應行文盛京将軍清保。
吉林将軍恒祿。
一體查報。
從之
○雲貴總督吳達善奏、南明河修費銀兩。
着落承辦官、及各該上司、分賠。
無力者、遵旨着落湖北布政使徐垣代賠。
得旨、覽。
但其人已故。
照例辦理。
無可深求
○以雲南楚姚鎮總兵馬乾宜、河南河北鎮總兵田金玉、對調
○加赈山東齊河、濟陽、禹城、臨邑、長清、德州、平原、德平、陵縣、德州衛、惠民、陽信、海豐、樂陵、商河、沾化、金鄉、魚台、濟甯、嘉祥、陽谷、濟甯衛、菏澤、城武、定陶、钜野、聊城、冠縣、臨清、恩縣、夏津、武城、東昌衛、臨清衛、東平、汶上、曹縣、單縣、範縣、壽張、濮州、東阿、東平所、館陶、邱縣等、四十五州、縣、衛、所、乾隆二十六年、水災饑民。
并緩徵蠲剩銀兩
○壬寅。
上幸觀潮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