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直門南邊城牆一段。
坍塌四丈九尺。
原估新磚二進。
舊磚四進。
今拆卸查看。
外面僅隻整磚一進。
背後俱系碎磚填砌。
盡數選用。
不過得舊磚二進。
應再添新磚二進等語。
是舊磚已少三進。
其為前此興工時浮冒開銷無疑。
本朝百餘年來。
于一切工程。
率經修葺。
此項城工。
決非專沿前明之舊。
所有前次承辦何人。
自有檔案可考。
縱或年代久遠。
本人已故。
即查伊子孫治罪。
亦可儆從前以戒将來。
俾浮冒者皆知所懲創。
着傳谕納世通英廉。
即行遵照查明辦理。
不得稍有含糊
○又谕曰、永貴等奏、本年換班官兵前來。
所有馬匹牲隻。
未免損傷。
應行補給。
其一切差遣。
及台站卡座舊兵遣回時。
亦應豫備等語。
似不僅為換班官兵起見。
官差行走。
及坐台守卡人等。
原有額設之項。
且倒斃自有準銷成例。
不過酌量添補。
奏内約計喀什噶爾。
葉爾羌。
阿克蘇。
三城。
需馬一千三四百匹并采買牛隻。
未經分晰款項。
殊屬含混。
着傳谕伊等、查明詳悉具奏
○又谕、昨旌額理奏、乾清門侍衛薩木坦、告請前往額林哈畢爾噶。
搜捕瑪哈沁。
曾谕以薩木坦在軍營年久。
回烏噜木齊之後。
即着來京。
倭昇額。
與薩木坦一同派往者。
亦着回京。
伊等系以領隊大臣。
派往烏噜木齊辦事之員。
今該處大員。
足敷辦理不須再為補缺。
或有需用侍衛之處。
旌額理再行請旨
○又谕曰、旌額理呈奏、哈薩克貿易人等、所赍阿布勒巴木比特托忒字奏章大意謂我兵收伊屬人牲隻。
有懇求給還者。
複被毆擊等語。
近據阿桂奏、遣伊勒圖等驅逐越境之哈薩克。
此時未必即回想仍系去年所辦。
事屬既往。
伊等尚以為言此次複行驅逐。
自必更加畏懼。
着傳谕阿桂、遵前旨将伊勒圖等收。
來屬人牲隻。
派豐安帶侍衛二員管押。
送交阿布勒巴木比特。
即宣谕雲。
因爾等哈薩克。
違禁越境遊牧。
伊犁大臣等、奏聞大皇帝。
請從重治罪。
以示懲警。
大皇帝以爾等新附之人降旨寬宥此次所有拏獲牲畜悉令賞還嗣後須約束遊牧人等。
安居本界。
如仍妄行踰越。
即照大臣等所奏辦理。
并着傳谕旌額理。
貿易人等複來。
亦告以收取遊牧之事。
大皇帝業經洞鑒。
複行加恩。
爾等宜感戴皇仁。
毋得越境滋事
○是日、禦舟駐跸吉慶寺
○戊申。
吏部議準。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順天府屬順義縣、原定為沖繁二項中缺。
歸部選。
該縣差務殷繁。
初任不能谙練。
多罹參處。
三年間官經四易。
吏民積玩。
亟須整理。
應請改為沖繁難兼三要缺。
在外調補。
從之
○又議準。
原任貴州巡撫周人骥奏稱、遵義府通判。
分駐仁懷舊城。
地險孤懸。
難于防守。
請裁大定府司獄。
改設遵義府照磨一員。
與通判同駐。
所裁司獄事務。
歸并大定府經曆兼管。
其俸工養廉。
即改給照磨支領。
并添設照磨門子、馬夫、各一名。
所需工食。
抽減仁懷民壯二名。
改給。
從之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分發伊犁、烏噜木齊、暨各回城。
換班官兵供支事宜。
一、領兵官員。
及随伺之人。
調撥放廠營馬乘坐。
往來繁費。
應于安西提标營移駐巴裡坤、随帶馬内。
酌留三百匹。
按起撥送。
其往烏噜木齊者。
直至巴裡坤、就近歸廠。
其由哈密分途、往南路各回城者。
即由哈密趕歸本營。
一、安西倉儲甚裕。
官兵自肅州出口。
應令止帶至安西口糧。
其自安西至哈密。
令于淵泉縣接支。
并嗣後出口進口官兵。
俱照此辦理。
一、軍興以來。
口外需用粳米。
由内地采運此時半已動用無存。
應令官員經過地方。
準将粟米白面抵支。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安西提标中左右三營、移駐巴裡坤兵。
酌分十起。
于二月二十八九等日、陸續起程。
提督五福、駐劄南山口。
照料稽察。
俟末起過後。
尾至巴裡坤、妥協安插。
報聞
○是日、駐跸蘇州府行宮。
至庚戌皆如之。
卷之六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