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谕知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逆詞案犯。
已獲李朝界。
王成龍。
王思公。
關祿。
曹寬。
閻發。
六人。
由此根究首惡。
當即就擒。
将來獲犯審實之日。
請欽派大臣監看行刑。
得旨、不必派人前往。
卿自盡法處置可也。
又谕軍機大臣等、昨方觀承奏到。
正定兵丁拾獲逆詞一摺。
未見逆詞。
祗以為或系捏造陷人。
如指稱馬朝柱散布匿名帖之類。
是以照摺内情節。
傳谕該督查辦。
今閱所進逆詞。
乃橫肆狂悖。
從來未有大逆之尤。
看來傳播确有其人。
并非造詞嫁禍他人之案。
該督既經見逆詞。
宜當即推究其理。
于拾獲兵丁。
更複何涉。
何以不一體會。
辄即加之刑訊也。
現在捕獲已有六人。
自可按其端緒。
并文義印封蹤迹。
逐一嚴行搜查追究。
必得首逆黨羽。
當照今夏辦理逆民之案。
盡法處治。
毋令稍稽顯戮。
方為允協。
再詞内有四月十五出令。
五月端陽聚會之語。
按其時。
正當前此逆犯劉起鳳肆橫治罪之際。
則該犯必系此案黨惡之人。
而蠡縣又與該處壤地相接。
此皆朕審度而得者。
該督從此悉心體勘。
尤易得其端倪。
至該兵以檢呈逆詞。
此案實系因之而發。
乃轉罹刑訊。
固由審官粗率所緻。
而其屈抑之情。
亦可憫念。
并令該督酌賞銀二三十兩。
量拔外委等官。
以示優恤。
再昨發朱點名單。
以其别字錯出。
因批示該督查究。
尚應随摺附奏。
以便檢核。
餘已于摺内批谕矣
○又奏、逆詞内首先開出之王太。
尹文英。
高得貴。
三犯。
現俱拏獲。
據供有彭城鎮李懷林。
閻景成。
慣造匿名歌詞。
或挾仇陷害等語。
随添派标員速拏務獲。
訊供具奏。
得旨、此事似近。
然總宜詳盡真情。
不可有就案了事之心。
夫以懷恨平人。
而忍心為大逆不道之言。
為人臣者。
宜何如視之。
尚可存他計慮乎。
又谕軍機大臣等、今日方觀承奏、查獲逆詞案内六人一摺。
即有旨傳谕該督。
嚴速辦理。
封發後。
複據奏到。
訊出彭城鎮李懷林。
閻景成與案犯王太等、素有嫌怨情節。
其事諒屬近似。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
此等非常大逆。
從來未有。
凡為臣子。
無不發指。
該督自當屏去成心。
悉力根究。
盡法治罪。
毋令首從各犯稍有漏網。
至所奏逆詞。
凡有人心。
不忍寓目。
已令軍機大臣燒毀。
所存印迹。
及附印年月姓名趙李字樣。
大小具在。
可即封寄該督核。
對筆迹。
以成信谳
○又谕曰、方觀承奏到。
正定府兵丁拾獲逆詞一案。
已谕該督迅即嚴行根究。
并據現在查拏獲有六人可以逐一窮治矣。
但閱詞内有清茶教字樣。
及做買做賣人不見。
與到北京之語。
此等大逆肆惡。
多系樹立會教。
散布謠言。
其間不無先遣黨羽。
于近京地方潛行鼓煽情事。
可密谕舒赫德令其悉心設法躧訪根究。
俾逆犯即行就獲。
以正典刑雖此案罪大惡極。
更尚非前此胡二引進等、專用邪教惑人可比。
然因此等在近京設教聚會之類。
詳細體察。
未必不可得其端緒。
着将原詞一紙并密寄舒赫德。
使知就中蹤迹。
以便尋蹤接緝。
看畢即行燒毀。
毋涉張皇。
毋稍疎懈。
一面即行嚴速查辦
○又谕、今日方觀承奏、查獲逆詞案犯一摺。
即有旨密谕舒赫德。
頃複據該督奏到。
訊出李懷林父子。
與案内王太等素有嫌怨情節。
已谕該督實力根求。
盡法治罪。
可将此摺及朱批。
一并鈔寄舒赫德閱看。
俾尋蹤體訪。
更得其詳。
而支流餘孽。
間有竄迹别處者。
亦可務盡根株也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方觀承奏、王太等供出彭城鎮李懷林。
閻景成。
素行奸惡。
慣造匿名歌詞。
且與伊等素有嫌怨情節。
但思李懷林居住磁州。
既欲造詞陷害。
何不即于本處附近地方傳播。
而必遠赴正定抛擲。
此中情事。
殊不可曉。
其或遣人潛投。
或正定本有逆黨散布。
均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