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拟。
仰藥而死甚為非理。
朝铨深悉彼處陋習。
車木布既已被參。
即應嚴饬解員。
妥協防範。
乃并不留心緻伊乘隙自斃。
殊屬疎忽。
前以朝铨尚屬能事。
是以補授盛京刑部侍郎。
自署理将軍後事務較繁遂至張皇失措着将朝铨交部議處仍傳旨嚴行申饬
○浙江巡撫莊有恭疏報乾隆二十六年分定海鎮海臨海黃岩甯海。
麗水。
雲和等、七縣開墾額外田地蕩塗沙塗。
水漲沙地民竈塗田共四百八十頃有奇
○豁免浙江海甯縣乾隆二十六年被潮坍沒民竈沙地并新漲沙塗地。
共四百一頃有奇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亳州民蔣某女蔣氏
○是日。
駐跸烏拉岱伯勒齊爾大營
○乙未。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遣官祭昭忠祠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大營
○丙申秋分夕月于西郊。
遣顯親王衍潢行禮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金輝奏蘇州織造。
每年額定辦差銀三萬兩于浒墅關盈餘銀兩内動支遇閏月之年止将十二個月。
所取銀三萬兩開銷奏解。
餘出一月銀二千五百兩。
存貯織造庫内并不奏解。
嗣後請遇閏月之年。
即以十三個月計算奏解。
毋庸扣留一月銀兩等語。
金輝所辦是着傳谕薩載。
照依金輝所奏。
将從前所餘閏月銀二萬兩催清解交外嗣後遇閏月之年。
俱照此辦理。
其總催舒文原系安甯奏請派往協理織造事務之員是以前經降旨薩載。
令其留蘇幫辦今金輝奏額設人員足敷派委。
令舒文回京當差等語。
與從前安甯奏派之意。
又屬互異。
舒文果否與織造事務實在有益。
抑或另有别情。
不便令其久住蘇州。
以緻金輝奏令回京。
或金輝與彼有不合之處亦未可定薩載現辦織造事務是否需用舒文及舒文在蘇如何之處并着一并據實具奏。
至金輝所奏、安甯短少庫貯閏月銀一萬二十三百餘兩有現存綢緞。
并木漆等項貢物。
冊開價銀六千餘兩。
可以存留添配陸續恭進即于應領得養廉内抵補等語。
安甯此項短少銀兩。
既現存有貢物可抵。
自應照冊收存。
按價歸款金輝現經離任。
即着薩載将金輝所開物件照數接收。
以為将來陸續貢項之用可也尋奏閏月扣留銀兩及安甯短少庫貯欽遵谕旨辦理至金輝奏稱令舒文回京。
緣金輝向在造辦處行走。
熟悉差使且專辦織造事務。
非安甯之兼管藩司必需幫辦者可比金輝與舒文。
并無不合之處。
亦非另有别情至臣于奉交差使。
尚未谙悉查舒文在蘇一年。
頗為熟悉。
得此一人協辦。
于織造事務。
實屬有益。
得旨覽
○又谕、據金輝奏、江甯、蘇州織造。
承辦絲觔。
每年俱照浙省地方官結報市價。
采買報部。
經部照額定價值核減。
行令經發經收之織造照數歸款。
乾隆二十六年。
江甯織造彰寶。
接受托庸交代絲觔。
比部價多用銀六千九百四十餘兩。
仍于前任織造托庸名下追回歸款。
今金輝接受安甯采買絲觔。
亦比部價多用銀一萬一百餘兩。
除安甯陸續補過銀三千三百餘兩。
尚應補銀六千七百餘兩。
應于安甯名下追回歸款等語。
曆年絲觔價值。
市價與部中所定。
原未必盡能畫一。
向來織造等、采買織纴必有通融籌辦之法。
若盡如金輝所奏。
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