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八年。
癸未。
二月。
己醜朔。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據圍場總管齊淩紮布奏稱、去歲雨水稍多。
現今糧價昂貴。
兵丁買食維艱。
懇将土城子。
波羅河屯等處倉糧内。
借給看守圍場兵丁。
每名各小米十倉石等語。
已照所請批示矣。
此項兵丁。
買食既屬拮據。
自應速為酌撥。
以資接濟。
可将此傳谕方觀承。
即饬各該倉遵照辦理
○又谕、近來京師黑豆價值。
未能平減。
而官員兵民。
拴餧牲畜。
需用甚多。
雖現在倉儲。
足敷支放。
而平粜一項多多益善着豫東。
二省于産豆豐收處所。
每省購買五萬石照依從前運送麥豆之例。
即速委員。
由水路運通。
以備平粜仍一面先行奏聞。
新任河南巡撫葉存仁。
尚未到任即着護撫輔德。
速行妥協辦理可将此傳谕阿爾泰。
輔德知之
○又谕曰、鑲藍旗漢軍。
為承襲佐領。
将海城縣居住之尚玉函拟陪該縣屬盛京。
非别省可比然相距亦遠。
嗣後拟正者。
着帶領引見。
拟陪者。
即于在京别支人内揀選。
不必拘拘自遠方喚來。
此旨着交八旗存記
○軍機大臣等議覆、奉天将軍舍圖肯奏稱、盛京遇豐收年不準外運。
則谷賤傷農。
請嗣後停禁海運。
即歉歲價不過昂。
亦準載運。
但不得過多以緻谷貴傷民。
請敕下奉天将軍。
府尹派妥員嚴查。
從之
○兵部議準。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稱、江南。
江西。
營運銀十五萬千一百餘兩。
生息備每年兵賞。
乾隆十四年。
奉聖谕營運生息。
本非政體所宜有。
臣查兩江内地。
與沿邊情形不同。
分防兵可酌裁以兵丁空餘糧。
為惠濟兵丁用。
無容另籌公帑。
應如所請。
于該省裁将軍标。
守兵三百名。
督标。
步兵五十名。
守兵五十名。
漕标、守兵百五十名。
提标。
守兵三百名。
安撫标、守兵五十名。
江西撫标。
守兵百名。
南昌鎮标、守兵五十名。
贛州鎮标、守兵百名。
遇缺出即裁扣。
扣足日。
前存銀徹回司庫。
江西省所扣數不敷。
準于江南撥給賞銀有餘。
歲報戶部。
從之
○庚寅。
谕、朕閱刑部彙題本内。
有筆帖式寶祥。
打死贖身家人玉明。
暨謝保兒。
毆傷騎都尉哈福二案。
定議甚屬非是。
家主毆死家人。
除無别故。
不過罪止奪俸。
若業已贖身。
則與現在服役者不同。
拟議自當區别。
何得概照主仆成例。
緻情罪不得其平。
至軍民毆傷非本管官。
原屬例應杖徒。
然皆指一時邂逅肆毆。
以賤犯良者而言。
今哈福。
借謝保兒錢文。
屢索不還。
則其釁起于哈福。
事與尋常因故鬥毆無異。
乃專以良賤之分苛核定罪此端一開。
是職官可不償平民之債。
而平民亦将失赀束手莫敢誰何。
又豈情理所應有朕研閱谳牍。
不惟專題斬絞重犯。
詳慎推勘即流徒以下。
應入彙題之案。
亦必一一稱量。
務使輕重不爽铢毫。
以歸明允。
今刑部司員等、以此等事系彙題。
遂爾率行定案。
未免有偏向旗人之意該堂官。
亦不悉心檢核。
潦草從事。
甚為不合此次姑免深究。
着将該堂官傳旨申饬。
此二案着另行定拟。
并詳定條例具奏嗣後倘複有蹈此者。
經朕指出。
本中司員姓名具在必當按名重治其罪。
堂官等亦不能再邀曲貸也。
尋議。
一旗員。
毆死贖身。
及故出奴婢。
并該奴婢子女。
請照毆死族中奴婢。
降二級調用例。
減一等、降一級調用。
故殺者。
即照故殺族中奴婢例。
降三級調用。
一、軍民毆傷非本管官。
除邂逅幹犯。
及飲酒、賭博、宿娼、仍照律例定拟外。
其别項構釁。
如負欠不還等事。
本非理曲。
因而有犯。
請各照毆傷應得流徒原律。
酌減二等問罪。
其自行取辱之職官。
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曰、開泰奏、達州知州郎炳之子郎世琳。
請改歸民籍一摺。
辦理甚為舛謬。
向來漢軍有願入民籍者。
原屬例所準行。
郎世琳。
果于該旗末催回旗之前。
自行呈請。
并無不可。
今以屢催不應。
轉藉此為名。
冀遂其自便狡延之計。
開泰稍揆事理。
即應據實參奏。
為歸旗逗遛者戒。
乃竟據以渎請。
是其一意沽名。
豈封疆大臣辦公之道。
迩來開泰。
諸務模棱。
經朕屢行訓饬。
而積習終不知改。
開泰。
着交部嚴加議處。
郎世琳。
着交開泰。
拏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
倘緻兔脫。
則開泰當其罪
○戶部議奏、多倫諾爾稅銀。
應照八溝定額例。
以管稅官所報兩年徵數。
均勻核算。
嗣後每年請以一萬六千八百五十八兩八錢為定額。
有餘盡解。
從之
○兵部議準。
廣東學政鄭虎文奏稱、武童内場。
易有代倩之弊。
請照鄉會試例。
學臣将人材弓馬。
實有可觀者。
盡數挑入雙單好字号。
準入内場。
憑文取進。
毋庸更立合式字号。
從之
○刑部奏、臣部司員、筆帖式、書吏、較多。
各省額解銀。
不敷公用。
查臣部有贖罪一條。
請嗣後具呈時。
派員驗明銀兩。
始行具奏。
奉旨準贖。
即給執照。
令赴戶部交納。
于請領執照時。
照吏、戶、兵、工、等部。
扣繳公費例。
每兩出公費銀五分。
收庫。
備公項幫貼。
其有督、撫、奏請。
臣部核覆奏準之案。
令于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