籴食。
着再加恩。
截留河南、山東、新運漕糧十五萬石。
分撥水次附近被災州縣。
俾得銀米兼赈。
闾閻既糊口有資即市集米價。
益就平減。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朕此次恭谒東陵。
道經通潞。
見途次車運糧石。
頗為拮據詢知即系前此奏明。
采運塔子溝等處米石一項。
今據觀音保奏稱、此次米石。
原辦十二萬餘石。
而此時赴通者才及四萬餘石。
是雖設法催趱。
終屬力勤費大。
恐于貧民不能速濟。
現已明降谕旨令于本年山東。
河南。
新漕内。
再行截留十五萬石分給附近水次被災州縣俾得銀米兼赈尤為有濟實用所有口外米石自可停其趱運。
以免周章。
可傳谕該督等、現在尚未起運之米。
固可存留别用。
即經起運亦可酌量于近口之密雲懷來遵。
薊等州縣。
乘便留貯以為赈濟平粜之需方觀承等、其即饬屬妥協遵辦副朕加惠黎元至意
○又谕曰、楊廷璋等奏南安縣林時元擲投詞帖一案。
已交部核拟速奏但該督等摺内。
以該犯實系病發瘋狂并無為匪實迹等語。
未免仍循外吏陋習并非事理之正試問該犯如果實系瘋狂自當不省人事何以逐條登答。
俱能一一圓融解說。
其為狡醽。
更何待言。
此等自作不靖之徒。
已知罪難複逭。
見承審官從病瘋一路诘問。
豈不樂于承認。
自遂其避重就輕之計乎。
且地方遇有如此案犯。
無論瘋之真否。
均當嚴加刑訊。
然後明正其罪方是為衆人顯示炯戒。
着傳谕楊廷璋等。
勿任詭詞開脫。
使得幸寬刑訊。
将該犯一面即行逐細盡法嚴鞫。
俟接到部覆。
再行按律治罪可也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烏噜木齊。
為新疆沖要。
駐兵四千名。
副将不足以資統率請改為總兵。
添設鎮标中營。
并城守營。
連原設左右營為四營。
駐兵分隸。
聽巴裡坤提督節制。
烏噜木齊以東。
巴裡坤以西。
綠營屯種。
責成鎮臣就近督率。
從之
○是日、駐跸桃花寺行宮
○辛亥。
駐跸盤山行宮。
至乙卯皆如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巴祿。
楊應琚。
所奏、籌辦涼州、莊浪、滿營官兵。
移駐伊犁。
及漢軍官兵出旗各事宜二摺。
已交軍機大臣議奏。
至另摺所請。
于涼州。
莊浪。
甲兵三千二百名内。
查其年老殘廢孤寡幼稚之戶酌留五百名。
統歸涼州駐劄。
改設城守尉一員管轄等語。
朕初閱時。
以移駐之兵。
既皆精銳。
足壯新疆營伍。
其老弱殘廢之跋涉維艱者。
自不妨區别酌辦。
至于遷移帑項。
不緻虛糜。
猶其後焉者也。
當于摺内批谕。
即可并入議行。
但思設立駐防。
原為地方起見。
今新疆開拓二萬餘裡。
涼州。
莊浪。
一帶。
已成腹地。
是以特準軍機大臣所議。
将該處駐防官兵。
移駐伊犁。
漢軍則令改調綠旗營缺。
及聽其散處為民。
而俸饷經費。
即可挹披注茲。
化無用為有用。
且伊犁屯田豐收。
水草暢茂。
尤于伊等生計有益。
今若因老弱廢疾孤幼等戶。
遂酌留兵額五百名。
改設城守尉等官。
不但非駐防體制。
而耽逸惡勞。
安土重遷之徒。
勢必紛紛托詞規避。
此風斷不可長。
即該将軍亦轉覺難于辦理。
此内果有前項戶口。
萬不能遠赴伊犁者伊等原從西安移駐涼州。
莊浪至今不過二三十年。
自可體察實情。
量為酌留。
仍今回至西安。
交該将軍歸入佐領。
就便安播又何必為此委曲遷就之舉耶。
另摺所奏。
不必再議。
仍将此詳悉傳谕巴祿。
楊應琚知之。
尋軍機大臣議奏一。
涼莊滿蒙、兵、挈眷移駐伊犁。
辦裝銀官按品級賞俸一年。
兵每名賞銀三十兩。
跟役二兩一步兵自涼莊。
至哈密每二名并跟役。
給車一輛至伊犁。
每名給馬一匹。
折銀八兩。
到後繳還十分之三。
分二年坐扣。
眷口照例給車外。
每戶添給行李。
鍋帳。
車一輛一。
應需盤費鹽菜口糧。
照安西提标兵。
移駐烏噜木齊例。
分别支給跟役無論多寡。
準量給一名鹽菜銀。
不準更支盤費。
一、帳房。
照察哈爾兵。
移駐伊犁例給價。
爨具應所本有不準折給。
一扺哈密後。
應由辟展。
烏噜木齊。
台路前進。
仍令該将軍。
總督。
辦事大臣等、遴員沿途照料從之
○又谕曰、巴祿。
楊應琚。
所議涼州。
莊浪。
滿營移駐伊犁事宜一摺。
如加賞整裝銀兩。
及增給車輛各條業經軍機大臣等議覆。
降旨允行至所請鍋價二兩之處。
其事本屬瑣屑非體自當分别指駁。
在巴祿等不過欲為伊等多得分例起見。
殊不知伊等每戶既已從優賞給。
又加以沿途車馬路費所得并不為少何至炊爨之具尚煩鰓鰓過計伊等在涼州。
莊浪。
豈家家俱不熟食耶。
但伊等辦裝之項。
如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