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等、裘曰修丁憂在籍。
無事閑居。
家累亦多竭蹷。
現在直屬有開浚溝渠。
疏消積水之事。
伊從前辦理河南支河。
幹河等工。
于水利尚能谙悉。
今服制亦已将阕。
若令前來協同經理。
于工程自屬有益。
而伊亦可及時自效。
現已有旨特命馳驿來京。
但必俟接到部文起程。
未免稽遲時日。
着傳谕裘曰修奉到此旨。
即可俶裝就道。
勿稍遲滞
○禮部議準。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稱、奉賢。
金山。
二縣。
以分縣各建文廟。
應請以二十八年為始。
增編祭祀香燭銀。
從之
○兵部議奏、各省驿道所管各船。
屆應大小修之年。
均照戰船例。
詳勘據實題修。
其可展限者。
不得循例概請。
并聲明應展限某年。
從之
○署湖北巡撫湖廣總督愛必達疏報、湖北石首縣新墾地八頃七十一畝有奇升科如例
○丙辰。
遣官祭賢良祠
○谕曰、喬光烈奏、永甯州知州郎昌齡禀。
原任海州知州邬承顯子邬玉麟。
偕侄邬鳴霄。
到署進谒。
捏稱已準改歸民籍。
經該州察出請咨解治罪一摺。
應将該犯等即行拏解來京治罪。
郎昌齡身任地方。
于此等狡狯之徒。
能留心訪拏。
毋任詭避。
深為可嘉。
着交部議叙。
以示鼓勵前此開泰。
為久不歸旗之郎世琳。
請入民籍一案。
甚屬不知事體。
已經降旨敕部嚴處今以州牧下僚。
能秉公辦理之事。
而久任封疆者乃愦愦若此。
聞之得無汗顔耶。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喬光烈所奏、永甯州知州查出邬玉麟等、分解治罪一摺。
已有旨将該州郎昌齡交部議叙。
其邬玉麟。
既經喬光烈移知吳達善、現在就獲。
應與邬鳴霄。
即行一并解京治罪。
着傳谕該督撫等彼此知會。
務委妥員。
沿途留心防範。
倘緻乘間疎脫。
咎有所歸。
勿以尋常佥解故套塞責也
○又谕、刑部議駁吳達善定拟。
越獄拒捕軍犯賀文龍。
改為絞決一案。
所辦甚屬明允。
賀文龍始以夥竊誣良拟軍。
辄行賄越獄脫逃。
屢經肆竊至聞拏拒捕。
膽敢刃傷官役。
其為怙終不法。
豈尋常案犯可比。
若僅遷就例文完結。
不足以昭炯戒。
吳達善原拟未免有姑息之見。
着傳旨申饬
○又谕刑部駁正吳達善定拟賀文龍一案。
辦理甚屬明允。
惟案内照拟杖徒之劉應章。
董珍二人并與該犯知情送信。
情罪尚覺未當。
着傳谕刑部堂官将該犯再行按例秉公改拟具奏
○又谕、據明瑞等奏稱涼州莊浪滿洲蒙古兵。
移駐伊犁應令不必攜帶長衣竟用短衣。
于伊等生計甚便請着為例等語。
明瑞等所奏是。
着寄信巴祿等、曉谕移駐兵丁。
均照行營之例。
服用短衣
○是日、駐跸大新莊行宮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瑞等奏稱、前烏噜木齊。
領取耕牛五百隻内。
不知曾合計庫爾喀喇烏蘇等三屯否。
因劄商阿思哈。
旋據阿思哈咨覆。
若解送牛百餘。
亦屬有益。
當即選百二十隻送往。
現在伊犁。
尚有牛八百餘隻。
并攙哈薩克。
所換馬匹。
均配使用并無贻誤之處等語。
明瑞等将牛隻通融辦理。
用于屯田。
頗合機宜。
伊犁乃蒙古地方。
必須設立牧場。
孳生牲隻。
方為久遠之計。
着傳谕明瑞等。
将伊犁現有牛馬。
除所用外。
餘俱着交厄魯特。
加意牧放孳生。
不可因現在牲隻無多。
遂緻玩愒果能加意孳生牧養。
日久自可繁庶。
其攜眷移駐索論。
察哈爾兵到彼。
亦将此項牲隻。
令同厄魯特等牧放。
則孳生益多。
不但一切地方敷用。
亦合蒙古生計
○給事中溫如王。
禦史永安奏、現由天津以南分赴河間等府屬查辦宣消事宜。
并确訪各屬村莊赈務。
得旨一切盡心查察。
莫辭勞苦。
勉之
○是日、駐跸三家店行宮
○是月。
戶部侍郎錢汝誠奏、鄉會試外簾官。
責任稽察。
近日應行開列之員。
恐親屬回避及得處分托詞規避者多。
所送率不得人。
請饬各衙門。
嗣後将科目出身人。
悉行開送。
恭候欽點。
得旨、所奏是。
依議行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江南松。
太。
海堧。
土性善坍。
華亭。
寶山。
等縣。
向築坦水坦坡。
皆不足恃應仿浙。
老鹽倉。
改建塊石簍塘現屆春汛宜速辦。
得旨、如所議行
○浙江巡撫熊學鵬奏甯海縣。
距省遠。
無河道可通。
新升額米二百三十一石零。
應請改折色解省。
報聞
○廣東學政張模奏、廣東南雄、韶、廉等府。
及連州等處。
皆歲科連試。
于按時懲勸之法未盡。
除瓊州隔海候風。
仍照舊例。
餘請按年分試。
報聞。
卷之六百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