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知。
理宜嚴诘查拏。
及漫不經心。
一任脫逃。
怠玩已甚。
所有古北口該管章京。
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兵丁。
即交該章京重處
○軍機大臣等議準。
天津都統長生奏稱、天津近年草豆昂貴。
月給二兩餧養銀不敷。
拟留馬三十二匹備差。
餘全令出青。
每年餧養銀。
四月至九月。
發給一兩五錢。
十月至次年三月。
二兩五錢。
令兵豫買。
不至臨時昂貴。
從之
○戶部議準。
四川總督開泰奏稱、四川富順。
射洪。
開縣。
三縣。
開淘鹽井。
增煎鹽觔。
請增水引二十四張。
陸引六百六十張。
應榷課銀。
造入鹽課冊内題核。
從之
○兵部議準。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大興縣白塔村。
距縣遠。
請将天津鎮屬采育營外委。
撥帶兵二十名移駐。
沿河口都。
司屬平羅營。
汛地遼闊。
把總一員。
不足以資巡防。
請撥存營外委。
帶兵五名移駐王平口。
從之
○河南巡撫葉存仁奏、臨漳縣、上年漳水入城。
緣漳河臨下驟至。
縣當其沖。
護城堤現已加高。
無堤處仍憂旁溢而入。
應添築堤五百餘丈。
得旨嘉獎
○甯古塔副都統增海奏、甯古塔向無監獄。
遇人命盜案。
及挖薓等犯。
分收于東西二城門堆房。
令值班兵守。
多即另覓閑房收禁。
屢有逃犯。
請設監獄。
委骁騎校一員專司。
勤慎者三年保題。
惰者參處。
派兵二十名巡查。
從之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現今青黃不接之際。
諸物昂貴。
兵丁等、四五兩月。
應扣借項。
及庫銀。
俱加恩展限于六月起。
再行坐扣
○谕軍機大臣等、新柱久駐葉爾羌。
應派員更換。
着副都統額爾景額、從容由驿前往。
此時新柱。
有遣使巴達克山。
索取齊特喇爾遊牧一事。
若素勒坦沙。
遵約查還。
新柱即與額爾景額交代起程。
其或仍有候辦情形。
新柱仍暫行駐劄。
會同商辦
○軍機大臣等議準。
伊犁将軍明瑞等奏、索倫察哈爾兵。
挈眷移駐伊犁事宜。
一、除所帶馬駝。
準存留外。
應給孳生牲隻。
請按現在牛羊數目。
每戶派給羊二十五隻。
二三戶合給牛一隻。
羊十隻。
歲交孳生羊三隻。
牛十隻。
交孳生牛二隻。
除伊犁現存羊隻外。
已議令巴爾品。
于牧群辦送四萬隻。
又成衮紮布奏、現有牛五百八十隻。
喀爾喀折抵應交馬匹。
計牛四千隻。
一、鹽菜銀。
一年内準支開墾賞耔種。
收獲前準給口糧。
大口日八合三勺。
小口半之。
一、伊犁新遷察哈爾。
厄魯特兵。
一千八百名。
應分為二昂吉。
舊有厄魯特兵千餘名。
應作為一昂吉。
各設總管。
副總管佐領。
骁騎校等官。
每佐領下。
領催四名所轄以二百人為率。
實授官不敷以領催署。
總管佐領應給關防钤記。
一、厄魯特兵千餘名。
食饷僅一百二十名。
伊等有前随将軍等效力者。
有自布噜特。
哈薩克來投者。
請增食饷兵八十名。
從之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奏、河内縣壩工止有管河縣丞。
未設樁埽兵夫。
雖系民修未谙河防。
孟縣小金堤。
亦民工。
有主簿。
分防千總。
各一。
額外外委一樁埽兵四十名。
該處工甚平穩。
請撥河兵十名。
令分防把總移駐河内。
從之
○戊寅。
谕今日禦史蔡觀瀾所奏二摺一為粥廠人數加多。
給赈米石。
請酌量加增。
其事自屬應行。
且朕既降旨加恩展赈各廠均應先事妥辦。
不獨東壩一處為然。
凡監赈禦史。
于廠中米石。
約略需用時。
即當告知該堂官。
豫為咨取。
更何待散給不敷。
始行入奏。
所有各廠應行添支之處。
即照所請速行。
至另摺具奏。
副都禦史蔣檙。
參處給事中巴延三等、到廠遲延一案。
謂蔣檙前後頓殊因将辰刻。
及辰正二三刻。
哓哓置辯。
不惟于事理甚為纰缪。
并以袒護同官。
诋呵台長。
其所關于官方政體者甚大。
不得不明白宣示。
以明杜漸防微之義。
前蔣檙。
初奏禦史到廠遲延時。
朕方以其不即據實參處。
而先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