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瑞來京挈眷。
再令阿桂回京。
昨命觀音保往伊犁更換愛隆阿。
今愛隆阿願挈眷再往。
着照所請行。
觀音保仍以領隊大臣行走。
但阿桂未能即赴伊犁。
而鄂津、伊勒圖、伍岱、各以挈眷奏請。
着交明瑞等、酌定先後。
分班來京。
順帶家口。
回至伊犁。
該處挈眷官兵其多。
今若大臣亦遷移家口。
可為官兵标準。
甚屬有益。
但路遠費多。
恐力有不及。
着準其馳驿前往。
在内地交兵部。
及各省督撫辦理。
口外着楊應琚。
酌量辦給馬駝帳房器什。
以利遄行而示體恤
○又谕、據明瑞等奏、索倫總管諾門察。
領兵五百名。
至烏裡雅蘇台。
因馬力平常。
借官駝二百五十隻。
沿途倒斃一百五十隻。
應于伊等月糧内坐扣賠補。
可否懇恩酌定分數寬免等語。
此項倒斃駝隻。
例應賠補。
但因攜帶家口。
以緻疲乏。
着加恩寬免十分之五。
其應賠之項。
若即令坐扣。
未免拮據。
着俟一年後。
再行扣補。
将此傳谕明瑞等遵行
○又谕、伊犁厄魯特兵。
食錢糧者。
止二百名。
餘丁皆官給孳生牲隻。
今自熱河移駐之達什達瓦、厄魯特五百名。
其中食錢糧者多。
而餘丁無幾。
似覺厚薄不均。
但達什達瓦屬人。
受恩已久。
設該旗錢糧缺出。
亦準伊犁厄魯特餘丁挑取。
伊等又覺生計稍艱。
着傳谕明瑞。
俟阿桂到時。
會同查明兩處餘丁數目。
通融籌算。
将來伊犁餘丁。
如何酌增實在錢糧之處。
定議辦理具奏
○豁江蘇江都、甘泉、揚州、鎮江、四州縣衛。
挖廢田三頃七十一畝有奇額賦
○丙辰。
禮部議準、河南布政使佛德奏稱、武職四品以上。
始得帶用朝珠。
今各省營衛守備。
及候補候推守備之千總。
并防禦各員。
率多僭用。
請禁止。
從之
○蠲山東濟甯、魚台、金鄉、城武、钜野、及濟甯、臨清、七州縣衛、乾隆二十八年分、被水災地應徵額賦有差
○予故輔國公車登孔布、緻祭如例
○丁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祭先蠶之神。
皇後親詣行禮
○谕、據托庸奏、安省應修城垣三十四處。
現在收捐銀數。
已數應用。
其餘具呈未收銀兩。
聽士民陸續完納等語。
該省勸輸報捐。
原為估修城工之需。
既已報捐足數。
自應即行停止。
所有報捐未收銀兩。
亦可聽其自便。
至修理城垣。
所以衛民。
在急公者。
既得邀頂帶以榮身。
而無力貧民。
亦可藉工糊口。
其事洵屬有益。
江蘇省前曾奏準一體捐修。
昨浙省亦經奏明。
仿照辦理。
戶部以三省不便同時報捐議駁。
今安省既停止收捐。
則此項捐例。
自應歸江蘇專辦。
俟江蘇收足後。
遞及浙江。
此外各直省。
如有應修城工。
費用浩繁。
必須捐修者。
亦可随時奏聞。
以次仿照遞辦。
将此通谕該督撫知之
○又谕、據蘇昌參奏、遂溪縣知縣管唯木。
于梁舉朝毆斃張氏一案。
妄斷屍子陳國英、自行□□客斃母命。
經委員另審。
始得實情。
請将該員革職審拟一摺。
管唯遇木人命重情。
并不悉心研鞫。
竟以滅倫寸磔之罪。
妄行誣斷。
情殊可惡。
着革職交該督同案内有名人犯。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其能平反諸有司。
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蘇昌奏、遂溪縣監生梁舉朝。
毆死陳國英之母張氏。
狡稱陳國英自行毆□□客緻斃。
該縣管唯木不加查察。
妄斷屍子陳國英弑母。
錄供詳報。
經委員覆審。
始得實情一摺梁舉朝毆斃人命。
原系鬥毆拟抵之案其誣蔑他人。
希圖脫罪已屬狡狯。
乃竟反誣屍子以滅倫大逆。
寸磔重碎。
實系從來未有之事。
且其行賄關通。
種種不法。
均屬異常兇狡。
若不即正典刑。
何以快人心而彰國憲。
着傳谕該督。
将梁舉朝嚴加審訊。
從重問拟。
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