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六百五十張。
其課稅。
自乾隆二十九年為始。
照數徵政。
從之
○恤湖南武岡州。
攸縣。
水災饑民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額爾景額等奏稱、博羅爾伯克沙呼潲默特之弟阿玉布、至葉爾羌告稱、齊特喇爾邁瑪特什丕、與海魯蘭相約。
掠其村莊。
請兵複雠。
伊等行文诘問。
仍令各吐實情。
再為辦理。
務服其心等語。
看來邁瑪特什丕。
與阿玉布等、俱系兄弟生隙。
自相搶掠。
尚非大事。
額爾景額等、止當如此辦理。
或伊等将來再有文移。
應嚴詞斥責。
若能完局更善。
即尚須辦理。
亦第遣伯克薩裡等、知其性習之人。
前往曉示。
若阿玉布等、仍有請兵之語。
當請以大兵不可輕動。
一動則經過各部落。
妄生驚恐。
豈有爾兄弟不和。
緻發大兵。
俾霍罕。
巴達克山等處驚恐之理。
此事斷不可行。
則伊等自無詞複請。
俱着傳谕知之
○吏部議覆、貴州按察使熊繹祖奏稱。
隔省交界民人。
互控田山界址等案。
必須會審者。
各該州。
縣。
往往以訟屬自理。
推延捏飾。
緻生事端。
如滇。
黔楚。
蜀。
兩廣。
等省交界地方。
民苗雜處。
易啟争訟。
尤當防其推延滋事之弊等語。
應如所奏。
凡兩省民人告争田土者。
均即一面互報兩省上司。
一面移會訂期會勘。
該上司各嚴督該管州。
縣。
依期勘斷。
不得藉端展延。
俟會勘會審後。
即将審斷情由。
報明各上司存案。
倘有田土寬廣。
山場綿亘。
界址不明。
州縣難于定案者。
該督撫、就近專委道、府、帶同覆勘完結。
違者照例議處。
從之
○又議準、廣東巡撫明山奏稱、廣東理猺同知。
自添設連州州判後。
于民間捕務。
已不相關涉。
而關防篆文。
仍沿舊式。
與官制不符。
應換鑄廣東理猺軍民直隸同知駐劄三江口關防頒給。
從之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疏報、乾隆二十八年分。
靖遠縣開墾荒地。
五十六畝有奇
○丙戌。
吏部等部議覆、山東按察使富尼漢奏請定重犯脫逃。
初參限内接緝處分。
應如所奏。
嗣後如尋常軍流等犯脫逃。
接緝之員。
毋庸查議外。
至斬絞人犯。
及發遣新疆要犯。
途脫逃。
其佥差長解。
及添差護解之文、武、各官。
未滿初參之限。
遇有事故離任者。
将接緝之文。
武。
各官。
以到任之日為始。
限一年緝拏。
限滿不獲。
罰俸一年。
仍限一年不獲。
再罰俸一年。
逃犯照案緝拏。
再決不待時之重犯。
中途脫逃。
其接緝之員。
亦應照此定為處分。
從之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奏、準将軍明瑞、咨送奏稿。
設立伊犁理事同知。
查該同知承辦旗民事務。
自應專設實缺。
查涼州、莊浪、官兵。
俱移駐伊犁。
其西安移駐兵數無多。
止須于涼州設理事通判一員。
其涼州理事同知。
即請裁移伊犁。
但現任同知長祿。
未通曉蒙古語言。
應請在部揀選。
至伊犁事務較繁。
一切公費。
請照烏噜木齊同知之例支給。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伊犁為新疆要地。
兵民雜處。
必須專設理事人員。
以清案牍。
今該督請将莊浪通判。
移駐涼州。
涼州同知。
移駐伊犁。
應準其裁移改設。
由各部院衙門。
揀選通曉蒙古語言之主事等官補授。
照邊缺三年應升之例升用。
其養廉、公費。
既較内地加增。
應令該督等、會同将軍明瑞辦理。
從之
○葉爾羌參贊大臣額爾景額等奏、近因阿奇木伯克鄂對。
查出葉爾羌貿易回人二百餘名。
照舊例交二千騰格錢文。
其和阗亦饬和成詳查。
據報。
伊什罕伯克古爾班和卓等呈。
編查六城貿易回人。
共八十五名。
除上年派往屯田外。
所餘五十六名。
亦願照葉爾羌例。
酌交五百騰格錢文。
但伊等因從前辦理和阗田賦時。
已有應交正項錢糧。
且俱以耕織為生。
不似葉爾羌回人之專于貿易。
自不